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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出臺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以上的”情形,并規定了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逾期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是我國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納稅申報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嶄新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實體稅法有關稅收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書或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行使稅額確定權。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世界發達國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并不意味著要交更多的稅,也不是要自行納稅。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征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范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并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論文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于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實施情況分析根據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和預測,認為符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條件的高收入行業包括:電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氣、煙草、航空、鐵路、自來水、電力、郵政、有線電視、廣播等壟斷行業以及房地產、足球俱樂部、外企、高新技術產業等;高收入個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藝界人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高校教師以及壟斷行業的高級員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個人申報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自行申報的人數只有1628706人,申報年收入總額5150.41億元,已繳稅款790.84億元,補繳稅款19.05億元。而稅務部門估計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數為600~700萬,申報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政策宣傳不到位。2007年是我國實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納稅人對年所得12萬元的具體組成內容以及個人所得稅的11項中每一項所得如何計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等不甚了解,對這次的個稅自行申報從性質上說到底是“納稅申報”還是“收入申報”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納稅人將所得12萬元片面理解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納稅人申報的“真空地帶”,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雖然規定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地點,但由于有些納稅人取得收入的途徑不是唯一的,造成申報地點的不確定性,給了納稅人較大的自由,這部分納稅人完全有可能未進行申報或不進行申報。
2.納稅意識淡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造就了中國是一個充滿“濃厚”人情的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進行收入申報,一要先建立起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二要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來確立這一制度,為公民設定義務。就個人自行申報而言,有些政府官員的收入已達到12萬元,卻沒有主動申報納稅,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動納稅的意識呢?還有的個別地方、個別部門為了本地區GDP,為了招商引資吸納財源,競相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變相減免政策,讓納稅人認為稅收有彈性、稅收可以討價還價,人為地弱化了稅收的強制性原則。有些人甚至認為繳稅是沒“面子”、沒本事、沒能力的體現。由于納稅人稅法觀念的淡化,自覺申報納稅的意識就很難形成。
3.個人的僥幸心理。除工資薪金外,對個人取得的其他隱性收入,如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自己不說,稅務人員也很難知道。在實踐中,有些私營企業很少在賬面上進行“利息、股息、紅利”的分配,而投資人的小車卻是換了一輛又一輛,房子買了一棟又一棟,錢從何處來?這就讓納稅人心存僥幸:反正稅務機關不會去查,也查不出來,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個人納稅人沒有理財賬戶,對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費用支出不記錄也不保留票據賬單,年收入所得對他們來說是個模糊的估計數字,而且更多的個人納稅人都怕“個人收入”這樣的隱私信息泄露,便萌發“盡量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消極意識,所以,出于“與其申報少了被稅務機關查出來要罰款”的考慮,一些能達到12萬元申報界限的納稅人干脆不去自行申報。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是納稅人不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關鍵原因。
4.納稅人保守的思想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使自行納稅申報“熱”不起來。中國人歷來講究“藏富不露”。中國有句俗諺:人怕出名豬怕壯。中國經濟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濟貧”、“斗地主”、“批富農”的深刻歷史影響,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較嚴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視。而面對稅務人員,富人除了怕被追繳個人所得稅外,更擔心的是怕稅務部門及其人員泄露個人“家底”惹來麻煩,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5.稅務機關執法不嚴。其實,執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納稅人還是能夠“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現實中,稅務部門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執法彈性較大,由于觀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涉及到個人的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力,法律威懾力不夠,使許多納稅人產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責眾的思想,嚴重影響了稅收功能的實現。
6.“用稅”不透明。“繳稅”似乎與“用稅”沒有直接的聯系,但作為“
繳稅”人的繳稅心態卻與“用稅”的結果不無關系。既然納稅人繳了稅,就應當有知道稅的去向的權力,這是人之常情。而稅法只片面強調了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無視納稅人最起碼的知情權利。由于用稅的不透明,對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有著相當大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關提醒的規定,避免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產生混淆;或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醒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4.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5.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
(二)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三)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力度在稅務機關內部,要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著“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并限期整改;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稅務機關的執法全過程,對稅務人員有稅不收或少收的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四)實行政務公開
各級政府不僅應當向廣大納稅人公開財政收入,同時還應當公開財政支出。相關政府行政開支的透明度與合理性,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就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開支應當通過每年的人大報告的形式作全面歸納,并對“用稅”人的具體開銷、支出效果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定期公布制度,讓納稅人切身感受到稅為民所系、稅為民所用、稅為民所謀,用稅為民所知,以增強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對政府的信任感,從而從根本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
(五)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
由于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眾多,且收入的隱匿性強,高收入者個人稅基的調查核實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徹底查清高收入者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僅靠稅務機關孤軍奮戰,不僅稅收成本較大,而且要付出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要達到高收入者個人應報盡報、應繳盡繳的目的,同時又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須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多種途徑設立舉報信箱,以方便廣大群眾的舉報。同時要建立高收入個人舉報獎勵機制,在獎勵標準上,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舉報人的風險,提高舉報人的獎勵標準。并建立群眾協稅護稅網絡,對納稅人的舉報要專人受理,切實為舉報人保密。
(六)建立部門配合、整體聯動機制
稅收征管法賦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的義務。同時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及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權力。稅務部門應該加強同金融機構的合作,對高收入者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儲蓄存款情況,實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信息傳遞制度。現實中,造成個人收入隱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金支付渠道過多。作為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信用體系。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將有助于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這對于充分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積極推行國外先進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并建立統一的納稅身份證制度,即對每一位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編制終身不變的納稅身份證號碼,個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賬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與稅務機關聯網,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從而有效地監督個稅征納情況。稅務機關還應當加強同房管、國土、公安、證券等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資產購置、轉讓、租賃、投資等信息。同時,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納稅檔案,強化高收入者個人監控機制,建立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評估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收入情況,并與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比對,對有偷逃稅嫌疑的,及時交由稽查機關進行查處,以確保其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
(七)實行嚴密的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保密機制,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稅務機關內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諸多環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環節資料的移送過程中隨時都有泄密的可能。納稅人的信息資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惡意利用,將會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為防止個人信息的外泄,各級地稅機關可以在辦稅服務廳開設相對獨立、封閉的空間受理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申報;要專人受理對高收入者個人的舉報;對高收入者個人的檢查特別是個人儲蓄存款的檢查,要保證檢查人員的思想素質,并要保證檢查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對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檔案實行專人保管,未經局長批準,一律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查閱。總之,稅務機關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詳細的保密制度,以確保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對違法高收入者個人實施社會公眾監督和媒體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個人往往都是一些“社會知名人士”或者“社會名流”,不在乎罰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聲譽”,因此,對于照章納稅的高收入者個人,可以在媒體上予以表彰,讓他們有成就感;而對那些拒不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人,僅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是遠遠不夠的,更適用的是在相關媒體上曝光,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讓高收入者個人為了自己的“面子”和“聲譽”而不得不自覺申報納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繳盡繳。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制定只是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完善的起點,其實施的有效性才是關鍵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和諧關系的構建基礎上,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必須是主體稅法意識的增強和稅法遵從度的提高;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必須是公共服務意識的加強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從長遠的角度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論文 縮小貧富差距論文 個人所得稅
一、我國貧富差距的現狀
一個國家的經濟健康發展除了有快速健康的經濟增長還應有合理的貧富差距。貧富差距所導致的兩極化在一定程度上會給社會進步帶來諸多負面因素。2010年統計局公布的基尼系數為0.61,2012年的基尼系數為0.474。相比較日本和韓國的0.26,美國的0.4,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接近0.5,并且以每年0.01的速度增長。我國的貧富差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大。
根據2006年—2012年《中國統計年鑒》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相關網站資料整理可以了解,2008年到2012年五年間,我國城鎮和農村的人均收入比值一致保持在3.1倍以上。在1995年國際勞工標準處理有關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統計的城鄉收入比值中超過2的三個國家中就有中國。然而,2007年這個比值已經到了3.33。經濟條件相同會增大農村居民生活壓力。
2.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縱觀2008到2012年的數據,東部和中部城鎮居民的可以支配收入比值在1.46左右,東部和西部的城鎮可支配收入在1.47上下波動;東部與中部農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在1.48左右,東部與西部的農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偏高在1.85左右;2012年中部,西部地區的城鎮居民收入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分別是東部地區的69%,67%,而中部和西部地區的農村居民個人可支配收入分別是東部地區的63%,51.4%;從對比數據可以看出中部西部與東部區域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并且區域間的差距沒有下降的趨勢。
二、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能所得稅作為我國主要的財政收入,通過無償支出功能起到調節和安全控制的作用,調節貧富不均和緩解收入差距。我國現行的征稅模式是分類征收制,分類征收制是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征收率。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行的繳納模式,無法全面衡量納稅者的綜合納稅能力,同國外相對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模式還比較欠缺人性化,不能較好的而實現公平稅負,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也非常的而有限,而且還容易造成稅收的流失。不能起到調節貧富差距,沒能當好調節器與安全閥。根據統計數據可以知道,稅收實際征收額是征收流失額的1/5到1/2,進一步的拉大了貧富差距。面對對貧富分配不均的社會現狀,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的主體稅種也需要進行改革更好的起到調節器與安全閥的作用。
三、優化個人所得稅以縮小貧富差距的研究
(一)針對起征點應該詳細的分別征訂
從2011年9月1日起,起征點調整后由原來的2000調整到3500,盡管起征點調整了,但是貧富差距的問題沒能得到緩和。不同地區的起征點一致提高反而會擴大居民人居收入的差距。相關數據分析,2014年的數據得知北京、上海、浙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過了4萬,但是甘肅,西藏,新疆,青海這些城市還未達到平均值。因此應該適當的根據不同的地區設置不同的納稅起征點,具體的根據不同地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該地區的起征點。對于上海,北京,廣東,福建等這些東部高收入城市來試試,應該適當的調低他們的個稅征稅的起征點;相對于甘肅、新疆、西藏,湖北,河南,湖南等中部與西部收入偏低的城市來說應該根據自身的經濟收入情況適當的調高個稅起征點,提高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緩解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對縮小區域間的貧富差距起到可觀的效果。
城鎮與農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較大,為減少農村人民的負擔,縮減農村與城鎮間的貧富差距,應調節城鎮與農村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同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起征點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各有不同,根據表一來看農村的純收入明顯低于城鎮的個人可支配收入,起征點相同并不能夠縮減農村與城鎮居民的貧富差距。因此我認為針對農村和城鎮的個人所得稅征稅的起征點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不同的地方在各地區起征點不同的前提下,農村的起征點應該低于城鎮的個稅起征點。
(二)針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模式的有關建議
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在在征收管理方面十分的簡便,但是隨著人們的收入逐步的提高,人民收入趨于多樣化的發展,分類征收模式難以體現納說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完全涵蓋納稅范圍,充分的發揮調節分配的作用,縮減貧富差距;地區間的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居民納稅的能力有所差異,目前的扣費標準沒有體現差異,全國統一的扣費標準缺乏科學性易導致稅收的流失。因此應該有范圍的有控制的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界限,靈活的規劃費用扣除,杜絕流失。應合理科學的確定扣除項目和扣除額度,維持居民正常住行的費用應該據實扣除,一個家庭撫養未成年人成年以前的教育費應根據相關比例扣除;對于用于基本醫療的應確定扣除額度,針對不同地區的扣除額度應該有所不同。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同企業所得稅相比,計算較為簡單,費用扣除額較寬,采用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實行分類征收的辦法。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義務人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兩種: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住所標準住所分為永久性住所和習慣性住所。《民法通則》上規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而經常性居住地則屬于習慣性住所。它與永久性住所有時是一致的,有時又是不一致的。根據這種情況,我國稅法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界定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住所標準實際是習慣性住所標準。采用這一標準,就把中、外籍人員,以及把港、澳、臺同胞與在境內居住的中國公民區別開來。
所謂習慣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稅收上判斷居民和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例如,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當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則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那么,即使該人并未居住在中國境內,仍應將其判定為在中國習慣性居住。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說的“住所”,其概念與通常所說的住所是有區別的。
居住時間標準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目數。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個人在一國境內并無住所,又沒有經常性居住地,但是卻在該國內停留的時間較長,從該國取得了收入,應對其行使稅收管轄權,甚至視為該國的居民征稅。各國在對個人所得征稅的實踐中,逐漸形成以個人居住時間長短為衡量居民與非居民的居住時間標準。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也采用了這一標準。
各國判斷居民身份的居住時間不盡一致。我國規定的時間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一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
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我國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兩個并列性標準,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準,就可以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的確定如前所述,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對我國政府承擔著不同的納稅義務。一般說來,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僅就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何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作了規定。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對工資、薪金這類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的征稅,在國際上一般有兩種原則:一種是勞務活動地原則,一種是所得支付地原則。前者是以勞務活動所在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的發生地,由勞務活動所在地政府對該項所得行使征稅權。后者是以所得實際支付地為工資、薪金所得發生地,由所得實際支付地政府對該項所得行使征稅權。我國根據勞務活動地原則確定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管轄權。
當然,勞務活動地原則和所得支付地原則是存在矛盾的。當出現跨國非獨立個人勞務行為時,就會出現在一國發生勞務活動,而在另一國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從而導致兩國對同一跨國工薪所得的重復征稅。為解決這一問題,國際社會逐漸形成一個時間標準,即一國居民到另一國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動,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國雇主支付的條件下,該居民在非居住國停留只有超過一定時間,非居住國政府方能對其所得征稅。我國稅法確定的時間標準為90日,而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確定的時間標準為183日。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根據國際慣例,對跨國獨立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標準,即一國居民到另一國從事獨立個人勞務,其在另一國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雖然沒有固定基地,但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一定時間,或雖然沒有超過時間,但取得勞務報酬數額較大的,可以由另一國征稅,否則,另一國對其所得沒有征稅權。因此,對于跨國勞務報酬所得來說,也存在劃定征稅范圍的問題。
應稅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稅率個人所得稅分別按不同個人所得項目,規定了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見表1: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對稿酬所得,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時,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稅辦法。所謂“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勞務報酬所得加成計稅采取超額累進法,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這等于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和超過50000元的部分分別適用30%和40%的稅率,因此,對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加成征稅辦法,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延伸的超額累進稅率。
計稅依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取得的每項收入所得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和相關金額之后的余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辦法。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采取定額扣除的辦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及財產轉讓所得,涉及生產、經營及有關成本或費用的支出,采取會計核算辦法扣除有關成本、費用或規定的必要費用;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費用,又要避免擴大征稅范圍等兩個需同時兼顧的因素,故采取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辦法。至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費用的支付,所以規定不得扣除任何費用。由于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計稅的辦法,每項個人收入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標準不盡相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方法存在差異。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額固定減除8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元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稅法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再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單位應扣繳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人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有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稅款;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稅。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計稅。但對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以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首先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如果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所得,無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稅。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則應視為來源于一國所得;若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若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計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或=(每月收入額-800或4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的各級距均為扣除費用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在確定適用稅率時,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所得為依據,而只能是以扣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依據,找出對應級次的稅率。
雇主全額為雇員負擔稅款。應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額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公式**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對此,在計算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不能混淆。
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又可分為定額負擔部分稅款和定率負擔部分稅款兩種情形。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雇主為其雇員定率負擔部分稅款,是指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當發生這種情況時,應將公式*中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乘以雇主為雇員負擔稅款的比例,從而將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單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的當月工資、薪金已經扣除了費用,則該項所得不再從中減除費用,就以一次取得的獎金總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取得該項所得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該項所得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對于個人取得的不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不屬于免稅“退職費”的范圍,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在領取所得的當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考慮到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一次性發給,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個人取得全部退職費收入的應納稅額,應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職費時負責代扣代繳。個人退職后6個月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于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解聘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對于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余額。這是采用會計核算辦法歸集或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運營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以上各項收入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準予扣除的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準予扣除的稅金。其中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是指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等的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即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的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帳款(包括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的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據實扣除;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或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收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個體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資本性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種贊助支出;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個體戶業主的工資支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戶購入、自建、實物投資和融資租入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只能采取分次計提折舊或分次攤銷的方式予以列支。
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
允許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在用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各種工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及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方式租入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個體戶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計價方式所確定的資產價值和規定的資產折舊年限,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個體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須報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無形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
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確認。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平均扣除,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為遞延資產中的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同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所謂存貨,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因此,在實際工作中,需要分別計算按月預繳稅額和年終匯算清繳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本月應預繳稅額=本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月累計已預繳稅額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是指與計算應納稅額的月份累計應納稅所得對應的稅率,該稅率從《五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年換算月)中查找確定。
全年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匯算清繳稅額=全年應納稅額-全年累計已預繳稅額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個人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既有工資、薪金性質,又含生產、經營性質,但考慮到個人按承包、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到的是經營利潤,涉及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已經扣除,所以,稅法規定,“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800元,實際減除的是相當于個人的生計及其他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每月800元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能會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如遇這種情況,應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后,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如果納稅人的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8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勞務報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經常性,不便于按月計算,所以,規定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此外,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的每次應稅勞務報酬所得超過20000元,應實行加成征稅。其應納稅總額應依據相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當注意的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額時,如果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就應當將納稅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款。
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費用扣除計算方法與勞務報酬相同。所謂“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復雜。為了便于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下稿酬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另有具體規定,主要是: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繳納稅額是應納稅額的70%,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計稅方法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費用扣除計算方法與勞務報酬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從收入額中扣除任何費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單位或個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個人所取得的收入。對于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適同稅率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稅方法財產租賃所得一般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在確定財產租賃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準予扣除的項目除了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已付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一20%)
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在實際征稅過程中,有時會出現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人不明確的情況,對此,在確定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如果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人。
偶然所得的計稅方法偶然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任何費用。除有特殊規定外,每次收入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