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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發[]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普查的意義和目的
文物是國家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物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
通過此次文物普查,要摸清家底,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征、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文物資源,為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制定提供科學依據;為進一步加強文物科研工作,挖掘歷史文化的內涵,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為文博工作的規范化、信息化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鍛煉和培養一支高素質的文物工作隊伍;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在普查工作的基礎上,申報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核定一批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提升的文化品位,為申報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創造有利條件。
二、明確普查的范圍和內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圍是全市境內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寺及其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類不可移動文物,并對瑤族民族文物和民居村落重點普查。
普查工作內容以調查、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運用電腦、GPS、數碼圖片、電子矢量圖等現代化記錄手段,詳實、準確地填報普查信息。同時對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已經登記的多處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全面復查。掌握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地理坐標、年代、類別、數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況;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和損毀原因;文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以及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爭取此次文物普查登記文物點翻番達處以上。配合省里進行課題調查,主要有史前洞穴文化遺址、南舜文化遺存、南摩崖石刻遺存、中央紅軍長征境內革命文物遺存調查。
三、普查的階段步驟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文物普查的具體安排為:年月底以前為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制定普查方案,落實普查經費,開展普查培訓;年1月至年月為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區)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同時,配合省普查辦組織開展若干重點專項普查。年月至年月為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進行普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切實加強普查的組織領導
1、成立領導小組。此次文物普查是嚴格執行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頒發的實施方案及相關標準規范。為加強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普查領導小組”)。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普查辦”)設在市文物管理處。市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文物普查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2、落實普查經費。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以保證普查的順利進行。
3、促進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在這次文物普查中,要把文物普查成果的應用和日常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有機地結合進行,對具有旅游開發價值的文物資源,提出保護和利用方案。
4、填報和管理好普查資料。凡在境內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文物普查的具體要求,積極配合文物普查機構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文物普查資料。同時,文物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文物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文物普查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