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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文物的有效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按照“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區域內文物的搶救維修計劃,本著“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則,爭取在至年內把瀕臨損毀的珍貴文物古跡搶救過來。要加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消防設施建設,市、縣區文物倉庫及展廳要達到有關技術防范級別的規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市文物保護單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設施,確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各地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門參加,并充分考慮文物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將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做到建設規劃與文物保護相銜接,建筑風格與文物及其環境風貌相協調。要切實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等歷史古城區,要根據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傳統特點,確定城區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注意保護古城區原有總體格局和傳統風貌。要選擇一批有典型意義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為重點保護區或重點保護單位,并劃出建設控制地帶和禁建地區。要切實加強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要避開重要遺址保護區,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保護點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選址,須預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建設工程須按《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工程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三、要增加對文物保護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和“逐級配套”的原則,把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要確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地)人員經費和必要的辦公經費;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用于文物保護、文物征集和基礎設施建設。對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各縣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護。在確保國家權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廣泛吸引外資和社會資金進行文物保護和開發。同時,要制訂相應的政策,積極募集文物保護經費,加快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護體制。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理順文物保護管理體制。要建立健全各級文物管理委員會,并充分發揮其協調作用。公安、工商、內貿、建設、國土、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必須無償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損壞、丟失或出售。要加強和充實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合理解決文物保護人員的報酬。
五、切實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文物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責任目標管理,切實加強領導。要抓好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較大的重點文物的保護、利用項目,協調解決好文物保護、利用中的重要問題。要組織有關部門大力宣傳和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規,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訂文物保護的有關政策措施。要嚴肅查處文物違法案件,堅持不懈地打擊文物犯罪活動。文物較多的縣區人民政府要堅持每年定期研究文物工作,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物保護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