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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雜志》2014年第十期
一、彌補地方性法規的缺陷
制定省域城鎮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可彌補我國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2006年以來,我國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級人民政府為切實加大本地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鄉人居環境,先后以省級政府的名義頒發了省域范疇內的城鄉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暨收費管理,以及進一步加強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地方性行政規章。然而,畢竟這些地方性行政規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規,其效力畢竟有限。因此,為了盡快促進省域范疇內的城鄉生活垃圾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全面實現全國范疇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過制定本省省域城鎮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促進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省域城鎮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舉措
(一)要依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有關要求,以《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并結合各地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二)由各省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依法表決通過后在本省域范疇內施行。
(三)要統一設置總則、規劃與建設、減量與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主要章節。
(四)應確立“產生收費”和“垃圾分類”兩項制度原則。同時,應明確規定,要逐步實施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五)應對本省域范疇內的“生活垃圾處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這一要義作出明確規定,并對政府、單位、家庭和個人在本地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中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垃圾分類居民有責”也應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該法規。
(六)應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即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納,應按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七)應明確規定:垃圾收費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先從單位開始實施計量收費。居民垃圾收費是為了強調個人產生垃圾的責任而鼓勵居民垃圾減量。混合垃圾應多付費。
(八)應明確規定: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其具體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時,應明確規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別、便于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省域范疇內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變化進行適當時候的必要調整。
(九)應明確規定:禁止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餐廚垃圾。違者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暫扣其車輛,沒收違法收運的餐廚垃圾,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應明確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單獨收集餐廚垃圾,并委托有資質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專業服務單位進行集中處理。違規者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應明確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或者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地溝油)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應明確規定:建立健全對餐廚垃圾的全程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并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納入網格化管理;衛生、工商、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納入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范圍。
(十三)應明確規定:城鄉住宅小區皆應制定《小區垃圾分類收運制度》,并定期召開例會協商垃圾收運情況,共同監督每日垃圾的分類收運,做到及時反饋、及時協調,確保各分類小區廚余果皮、其它垃圾日產日清。
(十四)應明確規定:城鄉住宅小區皆應逐步完善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以及分類處理的管理運行體系,并應逐步做到將其小區內生活垃圾分為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類。
(十五)應明確規定:城鄉住宅小區皆應按照分類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固定點,配備不同顏色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餐廚垃圾—綠色收集桶,有害垃圾—紅色收集桶,其它垃圾—灰色收集桶,可回收物—藍色收集桶)。
(十六)應明確規定:城鄉住宅小區皆應引導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實現“垃圾分類”從每個家庭做起,逐步做到居民家庭應實行干/濕垃圾(廚余果皮)分類,逐步把社區建成綠色環保的美好家園。
作者:翟峰單位:四川省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