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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問題探討
1.1相連與相通。圖1為高層建筑的主體與其附屬建筑的關系圖。從《高規》的條款中可見,裙房與主體的關系似乎是如下圖1(a)的形式,但這種情況與不用考慮防火間距的兩棟建筑相連的形式并無區別。從實際的情況來看,裙房與主體的關系大多屬于圖1(b)的情況,也就是兩者在空間上“相通”,同時由于自動噴水以及火災報警系統常處于兩者之間,為此要想將二者分開較為困難,而且從規范中的4.1.7條也可以理解到主體與裙房相同的關系。
1.2附屬建筑與高層建筑下部。高層建筑有的有附屬建筑,有的沒有附屬建筑,但是其下部的若干層另作他用,如圖1(c);而設有附屬建筑的高層建筑形式更是千變萬化。圖2為高層建筑與附屬建筑的常見形式。其中圖2(a)附屬建筑僅僅將高層主體的凹凸部分補平,在平面中高層主體占據很大的比例;而圖2(b)與圖2(a)相反,是附屬建筑占據了大部分,而高層建筑只是占據很小的比例;圖2(c)中附屬建筑與高層建筑各占一半,比例相當;圖2(d)中由于附屬建筑與高層建筑的裙房連通,因此此時很難說哪些屬于“下部”以及哪些屬于“裙房”。
1.3防火分區與疏散樓梯。在《高規》的相關規定中,處于高層建筑下面的展覽廳、商業營業部以及營業廳的最大防火分區面積為4000m2,但是裙房的卻為5000m2,那么,在兩者連通的情況下該如何確定面積呢?尤其是對于疏散樓梯的理解更是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高層下面的應該按照高層建筑的相關要求設置,有的認為應該按照裙房的規定設置,還有的表示在建筑下面面積不大的前提條件下可將樓梯間設置為敞開樓梯間。
2疏散樓梯和消防給水的相關規定與存在問題
2.1相關規定
2.1.1《建規》中規定,一般的公共建筑應該有兩個安全出口,并且對具有一個安全出口的限制其建設層數、使用性質以及人數等。此外對于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建筑層數不能超過三層,單層的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二三層疏散人數不超過100人的公共建筑可設一個出口。
2.2.2《建規》中規定了有關建筑的消防給水設置要求,例如體積大于5000m3的商店、展覽館等,以及超過5層以及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樓與教學樓等。
2.2有關問題探討
2.2.1疏散樓梯與建筑體積。如上述1.1.1部分中規定所述的條件,對于獨立的單體建筑而言可行,但是如果連在一起的幾棟獨立建筑是否依然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當前這種形式的沿街或商業街建筑很多,由于獨立使用,但是又是合并建設的,相應的疏散樓梯間是否只要一個,這些都需要研究。
2.2.2消防給水與建筑體積。建筑內使用的消防水要根據建筑物內部的可燃物品、建筑物體積、建筑物高度以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確定。一般對于公共建筑可以按照建筑物體積的大小作為是否設置消防給水的條件。但是將多個單體建筑單元組合在一起,雖然整體體積大了,但是按照要求需要設置消防給水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同樣,建筑的形式多樣,有內廊式與外廊式,而后者有防火的優勢。所以不論層數、建筑形式以及高度,而簡單的以體積作為標準的規定是不合理的。
3結束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筑物的功能越來越復雜、形式越來越多樣,性能化消防設計作為近年來的研究重點與熱點,是一種在性能的基礎上實施的防火設計,更具合理、科學性,也是今后建筑防火設計發展的方向。但是就目前實際情況而言,一般性的民用建筑在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依然會沿用處方式的規范,即形成處方式的規范為主、性能化規范為輔的格局。因此需同時進一步加快傳統規范的研究步伐,不斷的推陳出新,以期待更好地為實踐提供科學的指導。
作者:王曉林單位:白山市消防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