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刑事司法鑒定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6年第5期
摘要:
在偵查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司法鑒定的規范中,相關的法律規定較為抽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司法辦案機關在鑒定的委托、鑒定送檢材料的收集規范、鑒定意見質證采信等有關程序方面存在統一規范的操作標準,相關程序的規范管理機制缺失,鑒定辦理程序的有效監督和鑒定意見審核運用缺乏明確規范等問題,亟待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
刑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程序
近年來,繼佘祥林、杜培武、趙作海、張輝張高平等多起冤假錯案得以公開糾正后,媒體又于2014年8月、12月相繼曝光了福建念斌案件的再審改判無罪①、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再審被判學報無罪①等案件。這些重大個案的出現,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推動了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加速進行。固然,每一個冤案、錯案的形成各自有著其錯綜復雜的綜合原因,作為技術人員,從物證鑒定技術的角度來看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反映出有關辦案機關在偵查辦案中運用相關司法鑒定技術的問題上存在諸多不足,亟待提高和完善。
一、關于命案中對DNA等人身同一識別鑒定技術的運用問題
(一)偵查機關對人身同一認定技術的運用不足
經查閱網絡上公開報道資料可知,公安機關在偵破佘祥林、趙作海案件中,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所限制,對兩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均未作DNA同一鑒定。在佘祥林一案中,只是對死者進行了血型種類檢驗和對尸體辨認;在趙作海案件中,由于受尸體高度腐敗以及缺乏合適的可供DNA鑒定樣本等諸多因素影響,死者未能通過DNA鑒定確定身份,偵查人員對死者身份認定主觀性強,后來的事實證明了這是個錯誤判斷,其最終使得案件偵破方向錯誤、審判結果錯誤。這兩個案件,都是因為出現了“亡者歸來”這一特殊的偶然性的因素而最終得以糾錯?;仡欉@兩起錯案的源頭,很大程度上是起因于對死者身份的誤判。佘祥林案件中,對死者的血型檢驗屬于種類鑒定,不具有同一認定的作用,只能夠起到排除否定的作用;趙作海案件中辦案單位對于死者身份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主觀性較強的人證和口供,缺乏客觀的人身識別技術檢驗結果支撐,結果導致后續一系列偵查工作走向了歧路,教訓可謂深刻。
(二)對策和建議
2013年6月公安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辦案工作切實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通知》中指出,應大力加強刑事執法辦案專業隊伍建設和刑事技術基礎工作建設,切實依靠現代科學技術全面提高科學取證能力。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9條也明文規定:“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發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雹趶纳鲜龇梢幎梢钥闯?,偵查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時,偵查人員、技術人員應當積極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堅持有證必取,有證必鑒,高度重視運用現代物證技術來對案件物證蘊含信息進行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
二、關于刑事案件鑒定檢材樣本的取證送檢程序缺乏規范監督的問題
(一)基層辦案單位對物證鑒定取證缺乏規范訓練
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偵查辦案人員缺乏嚴格的專業技術訓練,在收集檢材、樣本的方法程序方面,既未嚴格依照鑒定行業技術規則操作,也未遵循相關訴訟法律規定程序進行提取送檢,程序操作的過程不透明,缺乏對物證提取送檢過程的規范管理,對物證的來源等流轉程序忽略了監督管理,對相關證據的取證程序合法性重視不夠、考慮不足,從而可能會嚴重影響鑒定意見的科學可靠性。以杜培武案件為例,該案中警方為查明事實真相,在偵查過程中大量使用了多種當時較為先進的科技手段,如警犬氣味鑒別技術、泥土化學成分分析、“拉曼測試”(射擊火藥殘留物測試)、槍彈痕跡鑒定、CPS心理測試等多種技術檢驗鑒定等①。表面上看起來證據很多,但是,該案辯護律師劉胡樂在其一審辯護詞中指出,“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不能出示取材的有關筆錄等證據證實其獲得證據的合法性,所以這些鑒定都存在著取材時間和取材地點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問題,另外這些鑒定與勘驗、檢查所描述的情況也不相符,致使這些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條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不能靠這些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雹诂F在來看,警方在提取、檢驗這些物證材料的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對所提取的檢材來源不清楚、檢驗過程操作不嚴謹規范等程序方面的問題。這種鑒定辦理程序不規范的現象在念斌案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2014年3月15日,在“念斌案京港專家研討會”上,京、港兩地專家一致認定:念斌案當年的毒物檢驗質譜圖顯示,根本沒有氟乙酸鹽成分。同時,香港資深毒理專家莫景權在福建念斌投毒案的材料中發現兩處重大漏洞:同一份質譜圖,既被充當心血樣本,又被充當尿液樣本;而另一份質譜圖,原本是實驗室毒物的樣本圖,卻又被拷貝成為死者檢驗物的檢測圖③。針對上述專家組的分析,這些在檢驗中出現的重大錯誤并未得到警方的合理解釋,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指控念斌犯罪的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念斌無罪釋放。該案件暴露出當前基層偵查機關在對有關涉案鑒定物證進行提取、保管以及實驗室操作檢驗等多個流程管理環節都存在嚴重問題,最終出現物證已經缺失,連死者究竟是否死于氟乙酸鹽鼠藥都無法確認。在該案中,由于作為重要控訴證據的鑒定意見的可靠性受到高度質疑,造成該案件事實不清,法院最終做出了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被告人無罪釋放的判決。由此可以看到,司法實踐中,刑事偵查人員在檢材、樣本的發現、提取、保管以及檢驗等鑒定辦理程序的各個環節中,存在著諸多不規范的做法,亟待改進。
(二)對策和建議
1.刑事案件鑒定辦理程序應符合行業技術性要求辦理刑事案件鑒定的流程中,有關物證檢驗材料的整個流轉過程應當由完備的管理程序控制流轉,確保其符合該種物證的相關行業技術性規范。由于刑事案件中的物證是“啞巴證據”,不會自行說話,需要依靠鑒定人員對它們進行專業解讀和翻譯,大部分現場的物證很可能會涉及到案件客觀事實情況的認定,涉及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出于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需要,為了避免檢材被污染或者被調換等事件的出現,所有有關物證檢驗材料的提取、保存、包裝、送檢、歸檔等整個過程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行業技術規則,符合相關實驗室技術操作規范,特別是各種微量物證、生物樣本(如DNA檢驗)等高度容易受到物質交叉污染影響的檢驗材料,更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的提取規則進行收集。例如,殺人案件中,對在現場所發現的各處血跡、皮膚碎屑等生物檢材應嚴格按照一物一提、一物一袋獨立包裝送檢等技術規則嚴謹操作,避免每個物證被其他物質交叉污染。
2.刑事案件鑒定辦理程序應符合證據的合法性標準作為法定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才具備可采性。在刑事案件中,鑒定活動大多是由偵查機關所屬的鑒定機構進行(也可以委托社會服務性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不管是哪種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其在程序上和形式上都應當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規定:“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睆姆傻慕嵌葋砜?,在遵循相關行業技術操作規程的同時,為了以后起訴、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從立案偵查階段開始,辦案人員即應注意從證據的合法性、相關性等法律角度考慮問題,對所提取的物證必須逐項固定、記錄,對同一物證的提取扣押在現場勘驗筆錄、搜查扣押筆錄等多種記錄方式中應做到互相印證?;谛淌掳讣膰烂C性,在辦理鑒定委托手續以前,除了注意記錄、固定檢材和樣本等物證的來源以外,對檢材、比對樣本的提取方式、保存條件、送檢人員等環節也需要有經手人簽名記載。進入鑒定環節以后,對檢樣的觀察、實驗以及鑒定完畢的留存保管等鑒定環節的流轉仍然要實行記錄,實行有效的管理控制。通過對檢樣從提取、固定,到交付檢驗鑒定、留樣、證據保管的整個流程進行管理,在出現問題后能夠通過倒查找到經手人,做到責任明確,實現對物證的有序規范流轉,建立起完整的“可溯源制度”,實現對物證從勘查提取源頭環節到鑒定終結物證保管等鑒定過程各個環節程序的規范化管理,通過倒查溯源制度來實現對委托送檢以及檢驗等流程的監督。當前,我國正積極推行對鑒定機構的實驗室認證認可工作,力圖通過第三方機構的監督,提高對鑒定質量的管理體系控制,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積極參與,努力提高風險控制,避免類似錯案冤案的再次發生。
三、關于鑒定意見的證據力和證明力的審核及運用問題
(一)辦案機關對鑒定意見的證據證明力審核把關不足司法實踐中,鑒定意見的證明力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具體分析,審慎運用。以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為例,在該案中,雖然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了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被害人楊某某的血型種類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ABO血型鑒定為種屬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據此并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1]又如杜培武一案中,盡管偵查機關在杜培武衣袖上檢測出有射擊殘留物,但是,此鑒定也只能證明杜培武有過射擊的行為,并不能證明此射擊行為就是發生在案發當日,更不能由此推斷出杜培武開槍打死了人。后來的事實也證明,案前杜培武作為民警曾參與過單位組織的射擊訓練,因此在其衣袖上有射擊殘留物并不足為奇①。此外,在該案件中,作為判斷杜培武犯有罪行佐證之一的測謊技術和警犬氣味鑒別,目前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能作為一種偵查線索。然而,類似的鑒定意見證明力的有限性、不確定性,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有意無意被忽視了。最終,在各種因素的綜合影響下,該案辦成了錯案。
(二)鑒定意見并不具有預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在當今科技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司法體制改革進程的深入推進,鑒定意見作為一種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進行檢驗鑒定的先進手段,在刑事偵查破案和法庭審判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它不僅能夠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提供線索,幫助偵查人員發現案件真相,更為重要的是,鑒定意見還是法庭審判中定罪量刑的重要法定證據。但是,本質上看,鑒定意見不過是由專業人員根據科學知識,借助科學的儀器設備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判斷得出的一種專業意見而已,英美法系中將鑒定人稱為專家證人,正好體現了鑒定意見的這個特點。根據證據的學理分類標準,鑒定意見在證據理論分類上屬于言詞證據,此類證據容易受到陳述者主觀和客觀因素影響,需要對影響其判斷可靠性的各種因素進行全面審查。同時,由于科學技術是在不斷前進發展變化的,人類對世界的認知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局限性,作為人類借助于科學技術等專業知識而進行的各種司法鑒定活動,不可避免地會存在錯誤的可能性,為最大可能避免出現誤判,司法鑒定意見理應接受執法者和司法者的嚴格審查。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鑒定意見并沒有預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中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意味著以前將終局性的、不可更改的“結論”一詞,修改為蘊含著一種個人主觀經驗判斷表述的“意見”一詞,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對物證技術、法庭科學等現有技術手段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蓋然性的客觀理性認識。
(三)鑒定意見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被采信從證據的特性上來看,不管是哪一種證據,都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證據特征,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要求,才能具有相應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具備被法庭采信的資格條件。雖然相對于其余言辭證據,司法鑒定意見的可靠性大,但也應當經過查證屬實。對此,我國法律進行了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3款規定,“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12條明確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痹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規定中,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等。在偵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還必須注意收集其他種類的證據,在運用鑒定意見的過程中必須結合口供、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關于鑒定人應該按照庭審模式改革要求出庭作證的問題
(一)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出庭作證率不高從公開的資料報道來看,在上述幾起冤案中,只有杜培武一案中有鑒定人出庭,但是所起到的作用很小。而在張輝張高平叔侄強奸案中,如果鑒定人出庭,也許冤案可以得到避免。在該案中,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DNA檢驗報告》中已經指出,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個指甲末端檢出混合DNA譜帶,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譜帶混合形成,但排除張輝、張高平與王某混合形成。該檢驗報告的意見可惜未能得到重視,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未能得到發揮。直至后來杭州市公安局通過在DNA數據庫中復查,發現其與已經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相符①,至此,該案件才明確為冤案,最終得到了糾正。
(二)鑒定人應按法律明確規定出庭作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以后,按照傳統的做法,鑒定人的任務就算完成了。其實不然,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的話,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7條中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钡?,基于各種主客觀因素,比如當事人法律權利意識不足,或者難以承擔鑒定人一系學報列涉及出庭的額外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等),或者鑒定機構人手不夠,鑒定人工作繁忙脫不開身,或者鑒定人擔心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等等復雜緣由,鑒定人出庭的幾率總體上來看較少,尚未形成普遍現象。
(三)訴訟模式改革要求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目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正在進一步推進,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家正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從我國訴訟制度的變革大趨勢來看,當前的司法體制改革方向正從職權主義模式向著當事人主義模式轉變,積極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庭審模式改革,也即是從“審問式”向“對抗式”的方向進行轉變。訴訟活動正在積極努力從以往的“以偵查為中心”轉向“以審判為中心”。以往偵查辦案機關辦理的案件是否事實清楚,證據是否能夠被法庭所采信,將要在庭審上進行全面查證。面對當前刑事訴訟庭審方式的積極改革,偵查技術人員,如果不能很好適應,無疑將會對偵查工作形成消極影響。
(四)庭審改革引入了專家輔助人出庭對抗鑒定人新型庭審方式的改革要求證人和鑒定人在有必要時應當出庭作證,接受法庭的詢問。同時為了增強抗辯的力量,更好地實現雙方對抗的需要,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引入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專家輔助人)[2]的新角色,可以聘請這種“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詢、審查。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強調了鑒定人應出庭作證,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強調了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睋耍谛淌略V訟活動中,偵查機關內設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如果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就案件中有關鑒定意見做出的具體事宜接受法庭的質詢。如果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則將面臨著鑒定意見不得被采信的結果。這樣,也從側面使得鑒定人的鑒定活動將面臨接受同行的公開檢驗,有助于加強對鑒定活動和過程的監督,大大提高鑒定活動的公開透明度,增強公信力。
五、結語
隨著審判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出庭作證、律師質詢、專家輔助人對抗等多種訴訟程序將會更加有利于保障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刑事訴訟法律的變革不僅僅只是對偵查辦案人員提出應進一步提高獲取、判斷和運用證據的能力,同時,從物證鑒定技術人員的角度來看,這些變革也意味著社會各界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技術的要求和監督更加嚴格,迫使鑒定技術人員必須認真提高規范意識、法律意識,從專業技術角度和法律程序角度等多方面積極進行應對,努力提高鑒定質量,使鑒定意見最終得以發揮其重要的證據作用,實現刑事科學技術為偵查破案、打擊犯罪、保障人權提供專業知識信息服務的重要功能,維護良好的社會穩定秩序。
參考文獻:
[1]張淑玫.“呼格吉勒圖案再審被判無罪回顧案件始末(圖)”
[2]鄒明理.專家輔助人出庭協助質證實務探討[J].中國司法鑒定,2014(1):7.
作者:張德英 單位:貴州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