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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局、省局、市局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文件通知要求,加強藥品生產經營環節“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藥物管理的行為,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局《嚴厲打擊保健食品生產和藥品生產經營環節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現就我市加強“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藥物管理要求如下:
一、藥品生產企業
(一)嚴格對照“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藥物清單(附件1、2)進行自查,有上述相關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必須于年月底前,在其出廠產品標簽上加印或加貼“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對原料藥應在標簽上加印或加貼,對制劑(局部用藥除外)應在標簽或說明書上加印或加貼。藥品標簽、說明書加印或加貼警示標識須于年月日前向省局申報補充申請備案。
(二)生產“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藥物的藥品生產企業,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規范購銷臺賬,建立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杜絕藥品生產企業未經批準接受藥品委托生產,嚴禁在藥品生產車間(生產線)生產其他非藥品類產品。
(三)藥品生產企業外租廠房、車間不得生產“瘦肉精”或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物質。
二、藥品批發企業
(一)進一步強化特殊藥品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嚴格按規定渠道銷售。
(二)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對于年月日以后生產的應加印或加貼警示標識而未加印或加貼的藥品,不得購銷。
(三)經銷相關藥品應建立專門的購銷臺賬和客戶檔案,確保產品購銷渠道合法,并實行實名購銷制度,銷售時每批產品必須附隨貨同行單,隨貨同行單中應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
三、藥品零售企業
(一)嚴格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國家公布的“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對于年月日以后生產的應加印或加貼警示標識而未加印或加貼的藥品,不得購銷。
(二)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相關藥品要嚴格按照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進行分類擺放,并嚴格執行處方藥銷售有關規定。
各相關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加強“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的藥品管理,落實企業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按本通知要求,嚴格規范上述藥品生產銷售行為。發現購銷方存在異常情況時,應及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我局將加強相關藥品管理檢查執法力度,對不按規定銷售相關藥品致使流出藥用渠道的,將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局、省局建議取消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特殊藥品嚴格按規定渠道銷售,對違法違規經營導致流入非法渠道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