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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政法基礎設施是政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托,是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在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但政法基礎設施現狀與政法機關業務發展需要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成立省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政文〔〕117號)要求,結合《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案的通知》(發改投資〔〕2195號),現將制定市“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案。
一、指導方針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貫徹落實中央、省加強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和規范投資保障機制的意見,適應新時期政法機關業務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政法基礎設施保障能力,有序推進全市政法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為“十二五”時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總體目標
“十二五”時期,根據國家、省要求,實施“明確各級責任、堅持建設標準、區分地區分類、規范建設程序、全額投資保障”的政法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保障機制;通過進一步加大各級政府投入力度,盡快解決全市政法基礎設施落后的狀況,力爭使各類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基本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為政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條件。
(三)基本原則
統籌實施、分步建設。統籌考慮現有設施與長遠發展,統籌研究建設需要與財力可能,統籌平衡各政法部門、各地區發展需要,科學論證,統一規劃,優化資源配置,避免重復建設;根據不同部門、地區和層級特點,按照輕重緩急,積極穩妥分步推進。
突出重點、基層優先。優先保障基層建設項目,優先安排無房、危房以及面積嚴重不足的項目,向縣鄉級、貧困地區項目傾斜。
嚴格標準、規范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控制建設投資和規模,嚴禁貪大求洋、超標準和舉債建設,堅持按制度辦事,規范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確保政法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強化功能、滿足需要。按照服務群眾、安全使用、布局合理、方便工作的要求,充分發揮政法基礎設施功能,滿足人們群眾司法需要。
二、規劃建設任務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方案的通知》(發改投資〔〕2195號)要求,到2015年全市政法基礎設施規劃任務合計40.3萬平方米。
(一)法院系統建設任務。重點建設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庭和鄉鎮人民法庭。規劃建設任務13.3萬平方米。
(二)檢察院系統建設任務。重點建設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規劃建設任務0.59萬平方米。
(三)公安系統建設任務。重點建設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縣級及縣級以上公安局(包括試點改革的專業分局)業務技術用房、鄉鎮派出所。規劃建設任務18.9萬平方米。
(四)司法系統建設任務。重點建設監獄和勞教所、縣級及縣級以上司法局業務用房、鄉鎮司法所。規劃建設任務7.4萬平方米。
三、實施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政法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市委政法委、市政法各部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市政法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政府是本級政法基礎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參照市政府做法建立政法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細化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規劃落實和實施工作。
(二)嚴格審核項目。嚴格根據已核定的人員編制、法院年審理案件數量或監管場所設計關押量,按照各類政法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核定項目總建筑面積后減去已有建筑面積,確定項目應建建筑面積。嚴格按照應建建筑面積及“兩辦4號文”規定的工程綜合造價確定項目建設總投資。
(三)落實建設條件。對列入規劃的項目,要有序做好規劃選址、土地征用、環境評價、節能評價、可研批復等項目前期工作。對于申報年度計劃的項目,要落實可研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配套資金等建設條件,確保國家計劃下達后項目能盡快建設、按期建成。
(四)加大投入力度。今后一個時期,要切實加大對政法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按國家規定比例落實政法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配套資金。各級政府要把政法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按所批準的額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建設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五)強化建設管理。堅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搞建設,嚴禁超標準超規模,項目建設要簡潔樸素、科學使用、節能環保,嚴禁貪大求洋、鋪張浪費、互相攀比,不得定位為城市標志性建筑,不得搞豪華裝修和形象工程。加快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的控制管理,及時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六)加強監督檢查。為確保項目按規劃有序實施,實行規劃落實與年度投資安排掛鉤的獎勵機制,以及中央、省、市督查和縣自查相結合的檢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