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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第四條零售點設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透明的原則。
在同一地域范圍內,兩個以上申請人均符合辦證條件和合理布局規定的,按照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條縣行政區域(含托管到百里杜鵑管理委員會的行政區域)的企業和個人申請設立零售點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適用本規劃。
第二章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零售點設置應當符合下列間距規定:
(一)縣城區域主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輔助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
(二)鄉鎮區域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
(三)達到200人以上農村自然村落可設置1個零售點,以此類推。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盡量滿足農村需求。
第七條加油(氣)站設有專門便民店,且與加油(氣)機機座距離超過5米的,且有與其它未包裝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開陳列的專柜,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獨立礦區、監獄、大型建設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人口較為集中、相對獨立的區域內,可以設置零售點: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設一個零售點,每增500人增設一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
第九條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等商業場所(不含倉庫),均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同時也不影響對周邊零售點間距測量,但在其經營場所內只設置一個零售點。
第十條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二星以上的飯店、酒樓、賓館均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在其營業場所內有獨立煙草制品展存區的,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一條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茶樓、歌舞廳、網吧等娛樂場所,不受零售點間距的限制,在其營業場所內有獨立煙草制品展存區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二條其他綜合性農貿市場、商貿市場規模在30戶以下的,內設煙草制品零售點1戶,每增加30戶可增設零售點1戶,零售點之間間距在20米以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經營化工原料、炮竹、煙花、藥品、裝潢材料、服裝、布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
(二)中小學校(含高中、初中、小學)內及出入口(含學校所有與外界相連的出入口)50米內。
(三)地址不固定的經營場所,如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書報亭。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生活困難且無穩定經濟來源的殘疾人、烈屬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相應匹配資金的,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
政府的安置區或移民點區域內零售點之間間距不得低于20米。
在同一地域范圍內,下崗、失業等弱勢群體與其他人同時申請辦證,均符合辦證條件和合理布局規定的,弱勢群體優先辦理。
上述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必須獨立經營,并應當出具拆遷證明、殘疾證、烈屬證、下崗證(失業證)及戶籍證明。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其最近的零售點的距離。
零售點間距按行人日常生活習慣的合法通行線路進行測量。間距測量時,應當邀請申請人和距申請設置點最近煙草制品零售戶到場,并在間距測量記錄上簽字。
測量距離時,若遇封閉道路、隔離帶、人行道、轉盤等,按照符合交通規則就近的通行線路進行測量。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六條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資金標準按以下六類區域劃分。
(一)縣城區,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16000.00元。
(二)管委會城區,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12000.00元。
(三)縣各鄉鎮主街道(原則上包括政府所在地街道、商業區、居民小區及自然形成趕集區域),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10000.00元。
(四)城鄉結合區域,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8000.00元。
(五)主要交通要道,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6000.00元。
(六)自然村(人口達200人以上的自然村寨),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3000.00元。
第十七條特殊群體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資金匹配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超市、商場,其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應高于本區域匹配資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二)達到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酒店、賓館、夜總會等娛樂類場所,其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應高于本區域匹配資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三)殘疾人、烈屬、下崗失業人員匹配資金標準不應低于同區域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條申請人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一)經營場所權屬自有或者租賃時間達到五年以上視為固定;
(二)經營場所與臥室、廚房、衛生間及其他非經營用途場所不相連的視為獨立;
(三)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書報亭視為不固定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