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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實行專項救助,協助城區失地困難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從我市實際出發,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綜合考慮市區各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人均收入和最低消費水平等因素。
(一)實施城區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遵循下列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
2.動態管理原則;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4.政府保證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原則。
(二)城區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實行分級負責制。
1.市政府負責對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確保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順利實施;
2.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的具體管理和初審工作;
3.村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的委托。
二、保證范圍及保障對象
保證范圍為家庭成員上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的城區失地困難家庭(原則上為人均年收入低于693.00元)特別是對下列對象給予重點保證:
(一)主要勞動力殘疾或長期患病的困難家庭;
(二)無力保證子女享受義務教育的困難家庭;
(三)收養或領養孤兒的困難家庭;
(四)贍養人無贍養能力且單獨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災害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六)因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及家庭不得列入保證范圍:
(一)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勞動的
(二)法定贍養人有贍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三、家庭成員認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成員認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學習無工資收入需要父母供養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規定的具有贍養、扶(撫)養關系的其他人員;
(五)沒有法定贍養、扶(撫)養關系的人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視為家庭成員。
主要包括:家庭成員的收入按上年純收入計算。
(一)種植、養殖業收入;
(二)勞務收入;
(三)工商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其他應計算的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傷殘撫恤金、優待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義務教育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保證規范及保障資金
依照既保證城區失地困難居民基本生活,確定最低生活保證規范和保證補差標準時。又有利于鼓勵生產自救的原則,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市農村居民純收入;
(二)市維持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三)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四)對無家庭收入的城區失地困難居民。補差規范內分檔次給予補貼;
(五)確定的最低生活保證規范和補差規范要隨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六)城區最低生活保證所需資金由市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五、申請、審批順序
(一)城區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工作堅持應保盡保、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依照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街道辦事處審核、民政部門審批等順序依法進行;
(三)家庭收入達到或逾越低保標準的低保對象。
六、監督管理
(一)村委會要把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列入村務公開內容。
(二)民政部門、市區街道辦事處要把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政策、辦事順序、保證對象和資金發放情況向社會公示。
(三)從事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員。
(四)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審計、監察部門。加強對低保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促進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