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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解決我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扎實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工作,根據《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和《縣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審核、發放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承租住房。
第四條租賃補貼資金納入財政部門預算。
第五條租賃補貼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縣房產管理局按規定使用,縣財政部門負責監督。
第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賃補貼,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名義提出申請;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作為申請人。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申請租賃補貼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縣城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50元以下;
(四)家庭主要成員之間須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五)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租賃補貼:
(一)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優惠的;
(二)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租賃公有住房)的;
(四)租房或投親空掛方式入戶的;
(五)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如下: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按保障的面積標準與家庭現住房面積差發放:租賃補貼=(保障面積-自有面積)×補貼標準
1、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6元。
2、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4元。
每戶每月補貼金額不足50元的,補足50元;1人無房戶每月補貼120元。
第九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提供以下資料,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婚姻狀況證明;
2、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薄;
3、房產證、公有租賃證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包括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養老金領取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以及其它靈活就業等收入情況說明)。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5、孤、老、病、殘的,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
6、書面誠信申報承諾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居委會應當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查申請人的情況,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民主評議,并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居委會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縣民政部門。
(三)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將符合保障條件的申報材料轉交縣房產管理局。
(四)縣房產管理局應在收到民政部門送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縣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對申請家庭的戶口、人口、住房、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復審,并提出復審意見。凡復審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予以登記,納入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范圍。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
第十條租賃補貼撥付、發放程序:
(一)租賃補貼資金按季發放。縣房產管理局每個季度根據實際發放需求填寫《縣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申請表》,同時附該季度享受租賃補貼的《縣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花名冊》,送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審核后將租賃補貼專項資金撥付到縣房產管理局專用資金帳戶。
(二)縣房產管理局按要求將租賃補貼金額存入以申請人身份開設的個人銀行帳戶。
(三)低收入住房困難租賃補貼家庭,到市場尋求符合自身條件的住房,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各居委會應當每半年將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上報鎮政府,鎮政府審核后再報縣房產管理局,縣房產管理局將會同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核查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租賃補貼額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二條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資格連續滿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四)其它違反相關規定,不符合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
第十三條取消保障資格決定的,縣房產管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縣房產管理局應按照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縣房產管理局應對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發放戶走訪巡查,并做好相關記錄,以便準確掌握領取租賃補貼家庭相關情況的變化,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縣房產管理局按季統計匯總租賃補貼發放的人員與資金情況,報縣財政局。并于每年向縣財政局提交年度匯總報表,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全縣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縣財政局、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實施,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