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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勞務管理。促進對外勞務經營活動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對外勞務市場秩序,保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活動。
第三條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是具備相應資質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
從事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者私人雇主(以下簡稱外方雇主)簽訂合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具有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經營資質。按合同約定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中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的企業法人。
國(境)外承攬、實施商務部批準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質。并可對外派遣實施項目所需勞務人員的企業法人。
從事為中國公民赴國(境)外就業提供咨詢、辦理出國(境)和國(境)外工作手續,境外就業中介企業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具有對外勞務合作(境外就業)經營資質。以及介紹國(境)外工作崗位的職業中介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市、轄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的管理工作。勞動保障、公安、工商、外事、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五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質,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未經批準。
第六條國(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本市招收勞務人員或從事與對外勞務經營相關的活動。
第七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備用金。
但仍應當承擔本企業已派往國(境)外勞務人員的后續服務及管理工作。未通過經營資質年審的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應當持相關材料依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之間合作開展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由對外簽約企業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中介服務機構代為組織招收勞務人員。受委托的勞務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要求委托方提供其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開展對外勞務經營活動。誠實守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二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外方雇主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合同。
協助勞務人員與外方雇主簽訂雇傭合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勞務人員簽訂外派勞務合同。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以旅游、商務簽證等形式外派勞務人員。
第十三條境外就業中介企業應當與勞務人員簽訂委托服務合同。
勞務人員的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險等保障條款應當符合所在國(地)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協助勞務人員取得所在國(地)工作許可、工作準證及工作簽證。相關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地)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境外就業中介企業應當指導勞務人員與外方雇主簽訂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或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并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直接對外簽約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含分包企業)派遣勞務人員赴國(境)外項目現場前。并保證勞務人員的工資水平不低于項目所在地同工種人員的工資水平。
第十五條對外勞務合同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國(境)外保險、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內容。
第十六條鼓勵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勞務人員與依法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有經營相關對外勞務保險業務資質的保險公司簽訂對外勞務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境外就業中介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國(地)政府規定。要求外方雇主投保以勞務人員或其指定人員為受益人的國(境)外醫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國內同期同行業同工種相應保險的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當投保以勞務人員或其指定人員為受益人的國(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第十九條保險責任期限應當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境外勞務派遣和雇傭合同的期限一致。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外勞務廣告管理。依法配合外經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勞動保障部門查處對外勞務人員招收活動中的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要加強勞務人員出入境管理。辦理勞務人員出入境證件時。對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憑備案手續辦理出入境證件。
第二十二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目的國(地)相關規定。
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應當勸導在國(境)外居留三個月以上的歸國勞務人員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進行健康體檢。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第二十四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境外就業中介企業應當公開收費項目、依據及標準。并出具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不得向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等其他任何費用或者要求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和抵押。
第二十五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出國(境)前培訓。
第二十六條勞務人員出國(境)費用。由勞務人員按實際金額自行負擔。
第二十七條勞務人員應當自覺履行合同。尊重所在國(地)文化習俗。
第三章監督管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市、轄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對對外勞務經營企業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立國(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處置聯席會議制度。并根據糾紛或事件具體情況,提出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建議或處置意見。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外經貿主管部門。
牽頭統一協調、處置國(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聯席會議針對特殊情況可成立專項應急處置臨時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國(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包括:
(一)國(境)外發生的涉及勞務人員與對外勞務經營企業之間、勞務人員與外方雇主之間需要由政府出面協調的勞資糾紛;對外勞務經營企業在開展對外勞務經營活動中。
(二)勞務人員或勞務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遭遇重大傷亡以及發生重大財產損失、勞務人員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傳染病疫情等;
(三)因爆發戰爭、恐怖活動、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緊急事件;
(四)其他侵害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或勞務人員合法權益需要由政府出面協調的事件。
第三十一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國(境)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外簽約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應當對國(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負全責。該企業的上級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對有關政府部門處置國(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工作經費給予保障。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未取得對外勞務經營資質。擅自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或不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對勞務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務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給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或外方雇主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依照中國和外方雇主所在國(地)法律承擔賠償責任。勞務人員違反對外勞務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擅自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條對外勞務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