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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的綠化管理,規范綠化管護工作,打造綠色港城、生態港城,切實提升形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接投入并建成的綠化適用本辦法。
建成綠化是指綠化工程建設完畢,施工管護期結束,且審計結束的綠化工程。
第三條 綠化管護主管單位是規劃建設局。
第四條 綠化管護單位的確定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進行招投標確定。
第五條 管護資金由規劃建設局于每年底列入管委會財政預算。
第六條 原管護單位于年3月31日前向規劃建設局移交相關綠化工程決算審計資料、綠化管護合同、及其它相關檔案。
第七條 綠化管護單位按照《綠化管護細則》對承包管護范圍內的綠化進行日常管護。規劃建設局負責對綠化管護單位的日常管護工作進行統一管理、調配、考核。
第八條 具體考核辦法為:
1、考核標準按照《綠化管護細則》。
2、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根據得分情況核撥管理經費,并決定綠化管護單位去留。
3、考核工作由規劃建設局組織實施,采用定期和不定期隨機抽查兩種考核方式,每月一評分。定期考核以月底明查為主,輔以暗查。不定期考核以經常性巡查及在重大節日、慶典、“迎檢”活動時所進行的隨機抽查為評分依據。
4、百分制評分中,全年養護質量平均分達到或超過90分為優秀(含90分),90分以下至80分為良好,80分以下至7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5、定期考核占月度考核分的70%(其中明查占50%,暗查占20%),經常性巡查占25%,來電來訪反映投訴等占5%。月考核分達不到80分的,每下降一分,扣除月度管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一;考核成績不合格的(低于70分),第一次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扣除當月管護費,第三次解除合同。
6、全年成績按每月考核結果相加后的平均值計分,總評分達到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并可考慮續簽合同;總評分不合格的,不再與承包單位續簽合同。
第九條 本辦法由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