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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對象
本市戶籍18周歲以下、參加市新型合作(居民)醫療保險的少年兒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救助:
1.患惡性腫瘤、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重癥尿毒癥、腦癱的參保少兒;
2.全年醫療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參保少兒(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除外)。
二、基金籌集
1.市財政原則上按參保少兒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2.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3.基金的存款利息;
4.其他來源。
少年兒童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由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結算中心單獨建帳,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三、基金管理
少年兒童大病醫療救助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財政、衛生、民政、教育等部門分工負責。
1.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
2.市衛生部門根據少年兒童大病醫療救助需要,明確救助范圍,確定救助程序,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結算中心負責醫療票據審核并保證救助金的及時兌付;
3.市教育、民政部門協助做好少年兒童大病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工作,提供救助對象的相關信息。
四、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條件的參保少兒憑市民卡(或戶口簿)及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診斷書到戶籍所在鎮(區)勞動社會保障所(農村衛生管理所)辦理申請手續。經所在鎮(區)勞動社會保障所(農村衛生管理所)審核同意,并報市合管辦批準后方可享受。
2.經批準后的參保少兒在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持醫療費用報銷憑證(市民卡、醫療費用發票和用藥清單、出院記錄等)交所在鎮(區)勞動社會保障所(農村衛生管理所),由各鎮(區)勞動社會保障所(農村衛生管理所)初審后報市合管辦,經市合管辦復核無誤后兌付。
五、救助標準
經批準符合救助條件的參保少兒發生的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在市新型合作(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按新型合作(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和“商業保險”規定補償后,對個人自負可報費用少兒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給予80%的救助。符合救助對象條件第二條和醫療費用超出15萬元封頂線的,視患病兒童病情及家庭困難狀況,經所在鎮(區)及市民政等部門核定,由市困難人群醫療救助金管理機構集體討論后給予再次救助。
六、醫療救助對象有下列行為時不予救助
1.不如實填寫申請表各項內容,弄虛作假者;
2.不符合市新型合作(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規定的費用;
3.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醫療救助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