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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口遷移
根據《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準入制,符合規定的準予遷入。
1、凡從農村買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不得遷回農村戶口。
2、凡政策性農轉非(如教師家屬、知青下放家屬、0.2%戶口遷入等):不得遷回農村戶口。
3、婚嫁遷移:只允許在同種戶口性質中遷移;配偶一方“人戶分離”(即指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另一方只允許遷入其戶口所在地,不得遷入居住地。
4、退伍軍人:允許遷回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5、大中專畢業生(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除外):允許遷回入學時的戶口所在地。
6、離婚人員:允許遷回婚前的戶口所在地。
7、投靠:凡在父母(岳父母)、子女、孫子女之間互投靠的,允許遷入。
8、刑滿釋放人員,允許遷回服刑前戶口所在地。
9、移居:符合關條件的允許遷移,但不得改變戶口性質。
10、屬小城鎮戶口遷移的,允許遷回。
二、待遇享受
1、買戶口人員:戶口已遷回原村的,年二輪承包確權到的,可以享受該村同等待遇;未確權到的,不得享受應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終止。
2、政策性農轉非人員:戶口已遷入的,年二輪承包確權到的,可以享受該村同等待遇;未確權到的,不得享受應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終止。
3、婚嫁遷入的:遷入方屬“農遷農”的,遷入人員及其子女,可以享受該村同等待遇;遷入方是非農的,如已遷入,不得享受應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終止;配偶一方戶口不在該村的,另一方如已遷入,不得享受應待遇,已享受應待遇的,自年起終止。
4、退伍軍人遷入原村的:可以享受該村同等待遇。
5、大中專畢業生遷回原村的:年二輪承包確權到的,可以享受該村同等待遇;未確權到的,不得享受應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終止;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大中專畢業生,不管是否確權到,一律不享受村民待遇。
6、離婚人員遷入的:年二輪承包確權到的,可以享受該村應待遇,但不再安置宅基地;遷入滿三年,涉及安置的,可以享受30平方米/人的成本價安置房安置。
7、凡投靠遷入的:不得享受該村應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終止。
8、刑滿釋放人員遷回原村的:年二輪承包確權到的,可以享受該村同等待遇。
9、移居遷入的:年二輪承包確權到的,享受原遷出時所在村同等待遇。未確權到的,不得享受應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終止。
10、小城鎮戶口遷回原村的:年二輪承包確權到的,可以享受該村同等待遇。未確權到的,不得享受應待遇,已享受的,自年起終止。
三、手續辦理
1、各村應根據此規定,嚴把戶口準入關,并與遷入人員簽訂《戶籍準入協議書》,明確權利和義務。
2、遷入人員應憑遷入村出具的接收證到鎮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