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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我國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體系相比
婁底市(欠發達地區)地方性科技法律體系具有的缺陷。通過我們對婁底市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查與了解,我們發現,已經有相關地方性科技法律,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也日益完善,這些制度對規范、調整我市的科技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對于科技發展的發達地區,我市的地方性科技法律法規在其體系框架上還是有一些問題。1、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有關地方性科技法律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的需求,具體表現在地方性的科技法規缺乏統一的標準、缺乏條理、監管約束的主體與對象不明確、主管部門的法律地位還不夠清晰、科技進步的具體獎勵的法律法規太過籠統,這樣的法律法規狀態無法保障科技進步與創新的發展。2、一些地方性的科技法規由于不能與時俱進,導致科技行政管理行為無法規范。發達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科技法體系的建設都以科技計劃的制定為基礎來逐步進行修訂,從而保障科技管理活動的有序進行。在我國的一些地方,科技法沒有依據科技活動進行一定的法律調整,因此,在我市就會出現政府對所轄科研機構和一些科技創新活動的管理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地方性的科技法規不能滿足我市科學技術創新與進步的需求,這也使科技行政機關落實和管理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更加困難。
二、現階段我國欠發達地區循環經濟發展對科技法律的新需求
基于新的經濟形勢和系統性科技創新,現階段我國有些欠發達地區也已經建立面向循環經濟的企業科技創新聯盟,以應對經濟挑戰。循環經濟發展對科技法律有了新的需求:樹立科技創新觀念,科技創新要想繼續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力,必須將社會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一起納入到科技創新的目標體系中去,使技術的應用將環境的破壞降至最低點;建立科技創新制度支撐體系,突破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法律規范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資源,以科學合理的方式將廢棄物資源化和無害化,使科技創新順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較少資源投入和較低成本創造較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使循環經濟思想具體化。
三、構建我國欠發達地區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法律制度建議
針對循環經濟對科技法律體系的新需求,我們可以借 鑒日本、瑞士的金字塔式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要統籌考慮,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思想,以憲法和環境基本法為依據,整合現有法律體系,提出完善我國欠發達地區環保科技、生態科技等一系列循環經濟科技法律制度,建立起一整套相互協調的更加完善的新的法律制度體系,逐步將循環經濟下的科技發展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一)樹立循環經濟觀念。樹立面向循環經濟的科技創新觀,必須轉變自身的科技創新觀念。工業時代在科技創新過程中過分注重經濟效益,忽略了社會、生態效益,造成了對資源的掠奪性開采,使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導致傳統的技術創新無法再適應可持續發展及向循環經濟模式轉變的需要。要改變這種狀態,必須樹立科技創新觀念,以科學合理的方式將廢棄物資源化,使科技創新順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使循環經濟思想具體化。同時,政府要與時俱進,確立循環經濟基本理念,準確定位發展戰略,將科技創新的政策導向重點轉向為循環經濟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
(二)制定完備的法律體系。《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我國循環經濟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它的出臺有助于各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推行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明確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實現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完備的法律體系,從各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成功經驗來看,要高度重視立法,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所需要的綜合法、基本法律和各層級的法律,構建由基本法、綜合法以及相配套的專項法、地方法所構成的完整科學的體系。1、完善綜合性法律,必須為循環經濟發展條件下的科技提供全局性法律規范和要求。如設立《資源高效利用法》、《廢棄物處理法》等綜合性科技法律,規范科技發展的環保要求、調控節約能源問題和資源再利用問題等等。在科學創新已滲透到經濟生活的各個角度的現代社會,使科技發展在各個層面上都有法可依。2、制定各行業的關于科技創新及技術使用的專項法律,使環保型、生態型的科學技術在不同行業中得到充分的發展應用。如應制定《汽車循環利用法》、《電子產品循環利用法》等法規,對汽車產業、電子產品制造產業等不同的產業,所采用工藝手段和應達到的技術標準做出相應的規定。3、制定相應的本地區地方性法律。如完善科技投入與科技創新的財稅政策、制定高新技術創新的產業政策、制定引進高新科技人才創業的政策、加強執法監督,建立科技創新的評價和服務體系。
(三)建立經濟激勵制度。規范企業行為,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的同時,我們要認識到,企業是循環經濟最為重要的主體,企業行為的典型特征在于追逐市場利潤。因此,循環經濟的運行必須尊重市場規律,必須讓企業能夠有利可圖。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一個新的起點,也凸顯出企業行為的規范化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性。這樣才能合力將循環經濟下的科技發展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作者:陳鳳貞 單位:湖南婁底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