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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雜志》2015年第十期
一、問題提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6)》第七章規定,售后租回業務,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根據準則第二章的規定,將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確認租金費用一致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售后租回業務,應當按照處置相關資產與租賃兩項業務分別予以會計處理。實際工作中,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協議,將整條生產線或部分生產設備等資產售后再租回,在不改變資產現有狀況及性能的情況下,獲取資產的銷售價款分期支付租金,以滿足企業融資的需求,緩解資金壓力。從業務的實質上看,企業相當于是以資產作抵押,然后向租賃公司取得借款,分期支付資金使用費,租賃期屆滿后,企業歸還全部本金與利息,資產解除抵押。筆者認為,對售后租回業務,直接按交易的實質進行會計處理,即將售后租回視為以資產作抵押取得借款,分期支付利息進行會計處理。下文舉例說明。
二、案例解析
例:A公司系一化工企業,2013年12月與B租賃公司簽訂售后租回協議,A公司用于售后租回的資產系一條生產線(由若干建筑物及設備組成),原值8000萬元,已提折舊5500萬元,公允價值5000萬元,租賃期間該生產線仍由A公司管理和使用。協議約定生產線的銷售價為5000萬元,租賃期間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共計6500萬元,其中本金5000萬元,利息1500萬元。本金與租金采用按年等額方式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A公司應于租賃開始日前支付B公司租賃保證金500萬元,服務費100萬元。分析:A公司實質是用生產線作抵押向B租賃公司取得借款5000萬元,并分期支付利息。2.計算每期應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通過內插入法計算實際利率為13.3%,每期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計算如表1。
2014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會計分錄如下。2015年至2018年支付租金、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會計分錄同上,不再贅述。同時,企業每年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售后租回作充分披露,披露售后租回的資產原值、賬面價值、租賃期及租金、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實際利率等情況。
三、對售后租回業務視作以資產抵押取得借款進行賬務處理的優越性
1.簡化企業賬務處理,減少財務工作量售后租回按處置資產與租賃兩項業務進行賬務處理,企業首先要在固定資產卡片中進行下賬,將若干固定資產明細從卡片中注銷。同時,若是經營租賃,則需要對租回的資產進行備查登記,登記資產的明細項目;若是融資租賃,則要按重新確認的價值入賬,需要重新錄入固定資產卡片信息,工作量特別大。而按視作以資產抵押取得借款進行賬務處理,無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卡片下賬及重新入賬處理,只需要備查登記售后租回資產的明細,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攤銷情況,從而簡化了企業的賬務處理,減少了財務工作量。
2.更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第五點是實質重于形式。售后租回實質是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協議,以資產作抵押取得借款,然后分期支付利息。企業的資產既沒有真正進行清理處置,也沒有改變資產的狀況與性能,仍由企業進行管理和使用。故僅依據雙方簽訂的一紙合同協議,而實物資產并沒有改變狀況及性能的情況下,將其分解為處置資產與租賃兩項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不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以資產抵押取得借款進行賬務處理,按實際利率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更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更有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根據上述,售后租回的實質系以資產作抵押取得借款,故若按處置資產與租賃兩項業務進行賬務處理,會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如產生的處置資產損益列示于營業外收支,并不是真正的處置資產行為產生的損益,可能會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資產不作處置處理,直接按抵押借款的賬務處理,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售后租回業務的情況,如資產原值、賬面價值、租賃期及租金、實際利率等信息,更有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充分理解交易的實質。
作者:謝海林 單位:四川華信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