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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裝備定價仍然沿用50年代初確定的計劃成本為基數加百分之五的利潤的定價模式,遵循“低利無稅”的價格政策。雖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曾經為我軍的裝備建設做出巨大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與不斷完善,裝備商品屬性的確認,裝備需求的變化,現有定價制度與市場經濟價值規律相違背,尤其是行政干預多、法規不健全、定價成本估算不合理,利潤率偏低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已經不能充分發揮國防經費的使用效率,促進裝備建設與發展。
1.1行政干預過多,定價環節冗余
《軍品價格管理辦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國家對軍品價格實行統一管理,國家定價”。可見,我軍裝備定價仍然是指令計劃定價。裝備價格的形成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另外《辦法》規定,把審批軍品價格的權限劃分為兩個層次,即:主戰、大型武器裝備和跨行業的主要配套成品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工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內部協作配套產品的價格進行協調管理和批價。
在實際裝備定價程序中,通常先由軍方高層部門根據國際安全形勢,確定裝備發展戰略和規劃,而裝備部門根據各部隊裝備的現有配備情況和作戰任務需要制定裝備需求計劃,然后再根據需求計劃委托軍工企業等承制單位進行生產。對列入國務院軍品價格管理目錄的軍品,實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并由下至上報價審查的方式,即先由裝備承制單位編制并向駐廠軍事代表室提出軍品定價的基礎資料和報價方案,駐廠軍事代表室按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法規制度、工作程序,做好對報價方案進行審查的前期工作,再經軍方各級預審、初審和復審,完成軍內報批后,由承制單位和駐廠軍事代表室聯合行文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對于未列入軍品價格管理目錄的軍品,采取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的方法。在定價過程中,裝備訂貨部門與軍工科研生產單位就裝備價格協商一致,聯合上報;若不能達成一致的價格,則分別上報,由國家職能部門審批。軍品價格制定之后,原則上每隔三年進行一次調整。
從我軍現行裝備定價模式來看,裝備定價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定價程序中需要協調的環節過多,特別是軍方各級的軍方各級預審、初審和復審,有任何一個環節“卡殼”,價格就難以確定下來。過多的決策層必將導致協調難度的增大,資源的浪費和機構的臃腫。此外,有關決策部門兼有定價、審價職能,出現“自己定價,自己批”的現象,容易滋生腐敗。對于軍方來說,他們并不能獲得所期待的真正的買方的身份,只有參與權、審查權和建議權,卻沒有決定權和審批權。由此造成軍品市場供應主體和需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不平等。這種體制下確定的價格,不能真正反映供求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導致采購的裝備不一定能真實反映軍方訓練作戰需求,客觀上造成國防資源的浪費和裝備價格的不合理。對于企業來說,過多的行政干預,擾亂了企業正常的生產計劃。例如,“一廠多室”的現象比較普遍。過于繁瑣的審批定價程序,也容易挫傷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些無疑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間接造成裝備生產成本的增長。
1.2定價法規不健全,尚未形成體系
目前我軍裝備定價的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軍品價格管理辦法》和《軍品定價目錄》等。這些法規的出臺在一定時期內雖然有力的指導了我軍的裝備定價工作,但是現有法規不健全、體系不完整,不能涵蓋裝備的全壽命周期。它們只是從宏觀角度對定價進行原則上的指導,對于定價細節卻鮮有涉及,可操作性較差。例如,在實際裝備定價過程中處于裝備科研第一線的軍事代表,對裝備科研階段價格和生產階段發生的費用監控力度缺乏應有的法規依據。因而,裝備價格也只有事后審價的權力,裝備經費的使用效率沒有得到充分地發揮。另外,現行法規規定的計價方法缺乏科學性,即以軍品價格=計劃成本+計劃成本×5%的利潤率作為軍品價格構成形式,強化了行政定價模式,與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不符。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規定已與目前的裝備研制和生產的實際情況不符,執行起來很困難,而且地方企事業單位新的會計制度已頒布實施,《軍品價格管理辦法》的有些規定與會計制度有沖突,造成了軍地雙方在裝備定價中的爭議。另外,隨著“四個機制”的引入,有關價格管理引入“四個機制”的法規制度頗為缺乏,使“四個機制”的引入與開展缺少法律法規的指導與保障,最終影響了“四個機制”的高效運行。
1.3定價成本估算不合理
由于利潤被固定為定價成本的5%,所以定價成本的計算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利潤額。按照現行規定,定價成本由制造成本和按一定原則分攤的期間費用組成。其中,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和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費用和軍品專項費用。而期間費用則由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組成。
現行的定價模式,導致成本核算不合理,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違背。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定價模式打擊先進,保護落后。由于軍品承制單位的定價成本不是社會平均成本,而是各個企業的個別成本。即使企業采用先進技術,以低于社會平均勞動成本的方式進行生產,企業也不能得到提高勞動生產率帶來的額外利潤,相反利潤總量會降低。這就間接形成了“鞭打快?!钡木置?,導致先進的生產技術不能被采用,落后的技術不能被淘汰。企業關注的不再是技術的改進,而是如何通過提高成本來增加利潤。必將導致企業的科研創新能力下降,造成國防費用的增加。第二,裝備成本估算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目前民品企業成本核算依據的是新會計制度規定的制造成本法,而軍方對成本的核算還是沿用《軍品價格管理辦法》中使用的老會計制度中的完全成本法。完全成本法以固定成本加變動成本為基礎來確定成本內容,把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一切費用都計入產品成本,難以對企業的實際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做出客觀準確的核算。更有個別企業,為了追求更多的利潤,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福利支出等等不論高低,統統計入定價成本。加之現有審價定價制度不健全,標準不統一,更加劇了裝備價格的上漲,不但造成國防資源的浪費而且容易滋生腐敗。第三,成本信息不對稱。相對于承制單位而言,軍方在定價審價過程中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地位。即使是處于生產第一線的軍代表也不能完全掌握企業實際發生成本的信息,不能準確估計市場競爭、原材料價格變動等不確定因素帶來的影響。加之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為了爭取合同、增加利潤,企業往往利用軍方的“信息缺陷”,虛報成本,夸大其生產能力。
1.4利潤率的確定不合理
裝備利潤固定為生產成本的5%,實踐證明是不符合市場價值規律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利潤率固定。我軍裝備價格一直沿用5%的利潤率,沒有考慮科技含量、技術難度以及一些軟知識因素的影響,也沒有考慮市場競爭、經濟環境改變的影響,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固定的利潤率,使企業無法通過改進生產技術,提高個別勞動生產率來獲得更多的利潤。相反,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只能靠提高成本的辦法。這必將導致產品成本的扭曲,無疑將會挫傷企業改進生產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積極性。其次,利潤率偏低,軍品定價實行保本微利的原則,5%的利潤率普遍低于民品。利潤過低,使企業的生產科研難以正常維持,影響軍品性能、質量的提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材料、工時費等成本因素的上漲,軍品利潤率固定且偏低,使企業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資金來進行有效的發展,不可能加大人才培養、技術革新的力度,造成人才流失,國防科研能力低下,嚴重制約了武器裝備的發展。最后,同一廠家重復計算利潤可能性的存在。例如,某型號導彈的科研、生產、維修需要協作配套的生產廠家很多,從原材料進廠、零部件的生產到產品的組裝,總裝廠與協作廠家各自計算自己的利潤,這個“5%”就被層層加碼,重復計算。
2對我軍裝備定價的幾點建議
針對我軍裝備定價問題,在分析借鑒美軍裝備定價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建議:
2.1健全定價環節,減少行政干預
美軍裝備采辦管理采取國防部統一領導、各軍種負責實施的體制。這種體制體系完整,分工明確,軍方是采辦管理的主導。對于裝備定價,美軍主要采取合同定價的方式,有四個組織系統分別負責合同簽訂、合同管理、合同審計、合同支付事宜。這種自上而下分工明確、條例清晰的組織結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權力交叉。
針對我軍裝備定價主要依靠行政定價,定價、審價過程繁瑣且職能分工不明確的現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分割有關權力機構工作職能,建立定價與審價相對獨立的組織機構,增加采辦透明度。統一軍方的聲音,針對“一廠多室”的現象,建立駐廠軍方總制度,避免一廠多價現象。鑒于裝備是面向特殊用戶即軍方的特殊商品,裝備定價應該賦予軍方真正買主的權利即決定權和審查權,弱化國家行政干預。實行以經濟技術、合同約束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干預進行管理。在技術進步的前提下,通過控制技術質量成本、目標成本、標底價格等手段來有計劃地指導和調節裝備價格。裝備采購價格確定的方法,應由裝備生產第一線的軍代表,以承制單位一定時期內武器裝備研制、生產、維修技術經濟活動為對象,綜合運用軍事、技術、經濟、法律等知識與技能,對裝備壽命周期費用與裝備成本進行預測、控制和審核,判定其價格合法性和合理性。裝備價格審核的方法研究不應局限于對會計資料的審核,而應向軍事、技術、管理、法律領域拓展,運用現代技術與經濟管理知識、現代裝備價格的審核方法和信息技術手段,提高裝備價格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能。
2.2健全裝備價格法規體系
建立健全裝備采辦價格管理法規體系,是外軍武器裝備價格管理的一大特點。美軍有關裝備價格管理的法律分散地體現在眾多不同層次的法律之中,它們密切配合,構成一個比較完整、健全的法規體系,有力地促進了管理工作法制化、正規化和科學化,使各級管理部門和承包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美軍國防部還依據采辦法規分上下兩卷出版了《武裝部隊合同定價手冊》,主要針對《聯邦采辦條例》和《聯邦采辦條例國防部補充條例》制定的管理合同定價的各種政策和規定,詳細闡明了其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原則,提出估算和評價各種成本、利潤和價格的原理、方法和技術,同時說明如何分析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如何談判價格和協商定價協議,以及如何處理各種特殊的定價問題。
我軍價格法規體系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價格管理法規制度,二是價格管理工作程序制度。對于價格管理法規制度,現有的《軍品價格管理辦法》缺乏科學性,已不能適應新時期裝備價格管理。因此有必要對《軍品價格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摸索適合于裝備科研、生產、維修等不同階段和裝備不同性能、質量特點的多種形式的計價管理辦法,如全壽命費用周期法,制造成本法,合同招標等。對于價格管理工作程序制度,應建立起規范的報價、審價制度,如建立裝備價格審批制度、復審制度、回避制度、請示報告制度、獎懲制度,以此來規范報價、審價的程序。
2.3采用靈活多變的定價模式
美軍軍品定價實行合同定價。為了使軍品價格更好的反映價值,美軍根據多年采辦實踐,結合實際,制定了多種確定軍品價格類型的合同,形成了較合理的軍品價格機制。針對不同的需要采取不同類型的合同,并制定了一套包括價格分析、成本估算的行之有效的價格管理辦法。實行全壽命費用流程計劃、全系統全過程核算的管理模式。對于企業利潤問題,美軍奉行“軍工企業獲得高報酬對于政府也是有利的”這一觀點,把競爭機制充分引入到裝備定價中來,通過不同的激勵合同,促進企業改進技術,提高生產積極性。
盡管我軍已經大力推行競爭性采購,但此類采購比例仍然很小,依然是以單一來源采購為主,未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文章認為:裝備定價應采用多種定價模式,打破成本加5%利潤定價的固定模式。例如:對于競爭型裝備,如工程機械、車輛等可采用市場定價;對于半競爭型和部分競爭型裝備可采用招投標方式定價;對于壟斷型裝備,可采用協商定價的方式。加大引入競爭機制的力度,在裝備全壽命的各個階段最大限度地引入競爭。
對于成本核算問題,首先,應調整價格政策,即打破成本加5%利潤的固定模式,激勵企業創新技術、降低成本。在具體方法上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促使企業降低成本。一是在價格中體現技術進步的因素、引入激勵機制,使企業獲得技術革新帶來的額外利潤。二是引入競爭機制,并嚴格“事前審價”。在生產過程中加強監督力度,嚴格控制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其次,在具體成本計算上,應以新會計制度中的制造成本法取代完全成本法。對于成本中受客觀經濟環境影響較大的費用,如工資支出、費用分攤、管理費用等應統一計算標準,避免人為因素影響,杜絕腐敗。最后,成本核算應貫徹全系統、全壽命管理的原則。此外,還應加強軍隊專業會計人才隊伍建設,培養既懂軍事,又懂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建立具有即時性、通用性、可靠性的軍品價格信息數據庫系統。為實現武器裝備全系統、全壽命、全過程質量、價格控制提供有效的現代化手段。
美軍對于利潤率的規定:試驗、開發、研究項目利潤率不超過15%,其他項目上限為10%。因此,我軍軍品利潤率也應針對不同的軍事項目,充分考慮市場因素的影響,制定浮動式利率。引入監督機制,制定相關行業標準,規范利潤率制定,避免主觀定價、重復計價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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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軍裝備定價問題研究起步較晚,裝備定價法規體系尚不完善,裝備定價過程中暴露的問題亟待解決。因此有必要結合我軍實際,借鑒外軍成功經驗,完善定價法規體系、采用科學的價格管理理論、引人“四個機制”,建立有我軍特色的裝備定價體系。
摘要:在分析我軍現行裝備定價模式的基礎上,從定價環節、定價法規、成本核算、定價利潤率等角度對現行定價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借鑒美軍先進經驗,對我軍裝備定價問題提出建議。
關鍵詞:裝備;價格;定價模式
裝備定價,是指裝備承制單位會同軍事代表室依據國家和軍隊的價格法規規定的原則、方法、形式和程序等共同核實新裝備的定價成本,協商、編制新裝備價格方案,上報裝備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全過程。作為裝備價格管理的一個焦點問題,裝備定價與國防采購效益、國防經費的使用效率等息息相關。關系到我軍能否以公平合理的價格獲得質量可靠的武器裝備及其相應的服務,關系到我軍武器裝備計劃的落實和武器裝備作戰效能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