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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者從國家發展戰略理論的角度考察了中國改革范式的歷史合理性及其內在的張力和沖突。接著,本文在第二部分分別以鄧小平先生的第三次復出、南巡以及去世為經,以中國改革范式的美好時光、裂解時期和破產時期為緯,從經驗的層面分析和解剖中國改革范式內在沖突發展和全面激化的歷史過程。在改革范式既失去其意識形態上的說服力和凝聚力,也無法再推進中國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本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了一種新的發展范式,以圖再次將全民的關注點凝聚在以均富和民主為主軸的現代化事業中。在第三部分中,除了一般的規范性論述之外,作者也著重提出了新的發展范式所要求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和政策。鑒于這種新的發展范式是基于新的歷史條件和背景提出的,作者在第四部分指出它對執政黨和一般民眾提出的新的挑戰,并解釋了他們各自角色的相應變化。最后,作者在結論部分對其在本文中提出的觀點進行了全面的綜合,并強調指出應該以中國歷史的現代轉型為參照系來思考中國未來的發展范式。
一、改革作為一種國家發展范式的歷史合理性及其內在的緊張
1、對改革范式的簡要說明
最近,很多中國問題觀察家以及學者都在對改革這一曾經引領中國取得長足進步的國家發展范式進行反思,很多媒體還為此刊登了很多專論乃至系列專題。在眾說紛紜之際,為避免無謂的爭辯,我在這里首先對我所理解的改革范式做一個清楚的界定。之所以說改革是一種發展范式,是因為它有一整套關于國家未來發展的目標以及相應的政治方略和推進機制。具體而言就是,改革范式的原初構想者和實施者將以均富和民主為核心內容的現代化作為國家發展的目標,實現這一目標的政治方略是執政黨以其強大的執政能力全面引領和指導改革事業,而具體的推進方略則是執政黨通過其所控制的官僚體系進行自上而下的努力。要言之,它是國家主導型的改革模式??梢哉f,正是這一改革范式推動了中國過去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
2、改革范式的歷史合理性:道義上的正當性和政治上的正確性
筆者認為,無論是從中國改革發軔時期的歷史條件來看,還是從改革為推動中國全面發展所做出的巨大的歷史性貢獻來看,改革作為一種國家發展范式有著不容置疑的歷史合理性和正當性。
在經過執政黨最初的二十多年的統治之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下半期的中國可以說是人心思治。一方面,嚴重缺乏人身和政治權利并且窮困不堪的民眾希望能實現執政黨最初許諾給民眾的民主和均富之治,另一方面,原有的執政集團希望在保持其執政地位的前提下實現與民更始。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最高執政者提出的上述改革范式對朝野都有普遍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對一般民眾來說,由于執政集團再次提出了能使其享有人身和政治權利并能不斷改善物質生活的現代化目標,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對改革事業有著高度的認可,并由此增強了對民族和國家未來的信心。同時,由于民眾普遍感到執政集團正在改弦更張,為民謀利,使他們擺脫舊極權體制的束縛并有機會追求幸福生活,而且他們對執政集團中的官僚體系在改革時期的惡劣影響還沒有切身的體會,他們因而對執政黨所堅持的政治方略和具體的改革路徑基本上采取了一種默認的態度。就此而言,雖然那個年代的中國并沒有制度化的政治條件讓民眾對這一改革范式做出認可或拒絕的選擇,我們仍可以說它在當時具有普遍的道義上的正當性。
而對整個執政集團來說,改革除了有助于實現上述目標之外,也是保障執政黨執政地位的現實要求。經過多年的政治動蕩和整肅以及經濟蕭條和停滯,執政黨也急于通過展現其治理績效來強化其執政的合法性。同時,由于改革范式需要依托于現有的官僚體系,這對一個多少還保留著革命理想主義精神的執政集團是有著很強的誘惑力的,因為這畢竟為他們提供了證明自身價值乃至實現個人理想的機會。所以,我們也可以認為,改革在執政集團內部具有政治上的正確性。
由于改革范式對民間和官方的雙重吸引力,改革本身也隨之成為新的歷史時期的一種具有無可置辯的道義和政治價值的意識形態。盡管一直都遭到某些舊勢力的質疑和阻撓,這一范式還是得到絕大多數國民的認可和接受。只要我們稍稍回顧一下改革在當時所起到的振奮精神和凝聚人心的作用,并思考一下它在增加國民財富和拓展個人和公民社會空間中所起到的實際效用,就不難理解它所具有的歷史合理性。
3、改革范式的內在缺陷:憲政意義上的法治性的缺失使其遭遇道義和政治危機
然而,正如近期有關改革的爭論所昭示的那樣,縱然有上述歷史合理性并發生過巨大的歷史作用,改革范式也因其所造成的各種問題而引起廣泛的非議。有人驚呼改革共識已經破裂,有人甚至宣稱改革已經死了。當然,也有人繼續為改革范式辯護,提出改革動搖不得的口號。不過,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幾乎參與爭論的所有人都認為現有的改革模式弊端重重。筆者認為,要想對改革這一曾經的時代主題做出蓋棺定論式的評價,我們必須深入分析改革范式本身所具有的內在沖突和矛盾,并借此揭示這種范式之所以會發生種種問題的深層根源。
筆者在上面提到改革范式具有道義上的正當性和政治上的正確性,但這并不等于它本身是合法的。實際上,中國的改革很長時間以來都是以違憲和違法的方式來推進的。這種不斷違法的奇怪做法是由中國轉型的初始條件和過程特點決定的。首先,在改革初期,中國從極權體制遺存下來的法律體系基本上是反改革的,因此為了改革就必須違法和違憲。其次,中國漸進式轉型模式帶有鄧小平先生濃重的實用主義特色,用鄧先生的話說就是:大膽地試,大膽地闖。這里面的“試”和“闖”就包含了試著闖過憲法和法律限制的意思。(就此而言,作為二十世紀晚期中國獨裁者的鄧小平先生遠遜于作為十九世紀初期法國和歐陸獨裁者的拿破侖先生,看來鄧先生去法國“留學”確實沒學到人家的精髓,一嘆!)
正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筆者認為,正是改革范式的這種不具有憲政意義上的合法性的習慣做法使該范式無法解決其自身的內在矛盾。
從最根本的意義上來講,曾經在民間和官方形成廣泛共識的改革范式內部一直存在著明顯的張力,也即民眾的現代化訴求與執政集團在政治方略和推進策略上的機會性目標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落差。進一步講,隨著改革的深入和持續推進,改革范式最初所具有的民間道義性支持和官僚體系的政治性支持并不是完全同調的。應該說,這種張力在轉型國家是普遍存在的,只要有這樣的模式,就會產生這種緊張關系。原因就在于,作為這一范式目標的假想中的受益者——廣大民眾和這一范式的實際推行者——官僚集團,他們各有自己的利益訴求,而且他們的利益訴求往往并不一致。
如果這一張力能在憲政機制下獲得制度化的解決,進而在它們之間形成一種制衡關系,那么,這種范式將不會因為這種張力的存在而過度偏離其原初的目標。但遺憾的是,由于中國特殊的政治環境和憲法體制,現實存在于中國的不同力量和集團間無法形成一種雙贏的制度安排。
首先,就總的國家發展目標而言,由于民眾與執政者之間沒有實質性(不僅是形式上)的憲法性契約安排,民眾在認可執政者執政合法性的同時,卻沒有相應的憲法性安排以保證執政者會履行其在改革范式下的義務,也即實現以均富和民主為核心內容的國家現代化目標。因此,執政者與民眾最初在改革范式中所達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缺乏國家層面的法治性保障,也因而是脆弱的。在現實生活中,這種缺乏憲法性保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往往就會演變成赤裸裸的壓迫性關系。在這樣的情況下,民眾對這種關系的合理性就會提出質疑,從而影響到他們對執政集團執政合法性的認同。
其次,由于改革范式的推行憑借的是自上而下的官僚體系,在缺乏法治的時代條件下,官僚體系在改革事業中的權力便不會受到限制,民眾的權利和自由也相應地就沒有保障。當他們之間出現利益沖突時,這樣的權力格局往往只會犧牲一般民眾的利益,而保護執政集團的利益。鄧小平先生“試”和“闖”的哲學就變成了大大小小官僚們“偷”和“搶”的實際行動。隨著時間的累積,這種一面倒式的利益分配關系就會徹底瓦解民眾對改革的道義性支持。不過,最高執政者(也就是改革范式最初的創意者和實施者)當初所設想的機會性目標就會落空,因為這種嚴重失衡的利益分配關系無法使整個執政集團獲得治理績效上的合法性。
綜而言之,由于缺少了憲政意義上的法治安排,改革范式在兩個方面都走入死胡同:在總的國家發展目標方面,全民大目標(以均富和民主為核心的現代化)和官方小目標(繼續執政)之間的矛盾逐漸激化;這種矛盾實實在在地體現在民眾和官僚集團在利益、權利和權力分配上的嚴重不對稱狀態。而這種矛盾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使雙方陷入一種“雙輸”的格局。這樣,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改革范式自然而然就會遭遇道義和政治上的雙重危機。
二、改革范式內在沖突的發展及其最后的破產——一種經驗性的考察
上一節主要是從國家發展戰略理論的角度對中國改革范式做了一些總體評價,本節將繼續延用上文中的理論分析架構,著重從歷史經驗的維度考察改革范式內在沖突的演變歷程,并說明為何這一模式現在已經徹底的不合時宜。
根據上面的分析,筆者認為,從1970年代末期到目前為止的二十多年的所謂中國改革時期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從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時光;(2)從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時期;以及(3)從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走向破產的時期。
1、從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時光
之所以稱這一時期為改革范式的美好時光,是因為在這一階段,就改革范式本身來說,其道義正當性和政治正確性基本上是合拍的。眾所周知的是,中國改革運動最初的催生因素來自于民間。1976年的45運動顯示人民已經厭倦了政治上受壓迫和經濟上受管制的生存狀態,該次運動中發出的變革呼吁可以被看作是中國二十世紀下半期改革運動的先聲。隨后,在經濟生活領域,安徽小崗村的農民主動大膽地推行起“大包干”改革,而在政治生活領域,以北京為代表的大城市展開了轟轟烈烈的“民主墻”運動。可以說,“大包干”運動和“民主墻”運動都是具有歷史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因為它們代表著中國民眾想要實現以共同富裕(也即均富)和民主為核心內容的現代化的自發要求和沖動,它們也就為中國改革范式的適時出現奠定下堅實的民意和道義基礎。
恰在此時,以鄧小平先生為代表的改革派執政精英在經歷了的波折后逐漸開始“咸魚翻身”。此時的他們一方面急于通過采取讓“人民當家作主”和實現“共同富?!钡拇胧﹣盱柟趟麄冏陨淼恼蔚匚灰约皥陶h整體的統治地位,另一方面也真心希望中國能最終實現他們最初所獻身的理想。民眾對此也有相對大的認可度。于是,以鄧小平先生為代表的改革派執政精英受到民眾的廣泛擁護和支持,常言道:水漲船高。在經歷了后的統治危機之后,執政黨統治地位的合法性也借此再次獲得民眾的普遍默認,這反過來使改革成為執政黨內部具有政治正確性的主張。
這樣,我們可以認為,執政的改革派精英與民眾之間暫時性地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但是,這種互動是非常不穩定的??梢哉f,民主墻運動的被鎮壓就已經初步顯示出這種改革范式本身潛在的危機因子。這其中的深刻原因就在于,一般民眾(包括知識分子)和改革派執政者未能在改革范式既具有完整的道義正當性又擁有政治正確性的關鍵時刻將其法治化為一種憲法性安排。這樣就帶來了兩種嚴重的后果,首先,在改革范式的支持者之間很可能就會因為各自對目標以及自身權力/權利邊界理解上的偏差而出現深刻的分歧,其次,由于缺乏國家根本大法的憑藉,反改革集團很容易就能通過一般的政治性操作否決具體的改革措施乃至改革目標。民主墻運動的危機可以說就是上述第一種后果的具體呈現。
由于執政的改革派精英在政治上的絕對優勢,以及改革很快顯示出的改善物質生活和擴張個人自由方面的積極效用,民主墻危機并沒有造成廣泛的政治和社會危機。但是,當政者在這次危機之后并沒有意識到改革范式本身所潛在的危機因子,當然也就沒有及時采取法治化辦法以預防和化解下一次的危機。結果,改革范式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如“官倒”、“腦體倒掛”以及通貨膨脹)使得上述兩種后果嚴重惡化起來:一方面,作為改革范式擁護者的普通民眾沒有從改革事業的成功中平等地獲得收益,而作為改革范式支持者的部分官僚集團開始利用其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謀求個人利益,這種新的發展惡化了改革范式的道義支持基礎,形成了改革集團內部的張力,同時這種張力卻沒法依靠憲政制度在體制內部化解;另一方面,改革中的種種問題為反改革集團提供了攻擊改革范式的種種借口,他們得以在沒有憲法依據的非常規政治活動中實施翻云覆雨的手段。這兩種后果在1989年的全面的政治和社會危機中得到最集中和最戲劇化的反映,民主和法治當然也就沒有成為解決當時危機的原則(最能說明問題的是,當時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緊急會議都開不成)。相應地,1989年的危機也表明,在沒有憲政意義上的法治化制度安排的條件下,國家主導下的改革范式終歸是難以持續的,它的美好時光已經結束了。
2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時期
中國改革事業在經歷了1980年代的狂飆突進歲月以后,因1989年的危機而陷入低潮期或者說是倒退期。在改革范式氣息奄奄之際,作為執政黨改革事業指標性人物的鄧小平先生出于其對個人歷史地位、執政黨執政地位以及民眾一般福利的考慮,于1992年初毅然以南巡的方式再次為改革范式注入活力。
當然,改革在二次出發時具有了完全不同于上述第一階段的特點。首先,改革范式的明確目標已經縮小為實現“均富”——共同富裕的理想,而舍棄了以前的政治現代化內容。從1989年后廣東等省的實際情況看,改革范式至少符合民眾追求富裕的目標,所以筆者認為,不管鄧先生當時的動機如何,那時的民眾中還殘存著對改革(哪怕是不完整的改革)的期盼。當然,很多人也認為,鄧先生的改革將不可避免地會使中國面臨政治現代化的問題,正所謂殊途同歸。基于上述的分析,筆者認為,盡管發生了1989年的慘劇,改革范式在民眾中依然有其殘存的道義感召力。其次,改革范式的國家主導型特征以及相應的執政黨的政治方略進一步強化。就前一點來說,它主要表現在民間對改革事業的推動已經完全降低到次要的地位,改革的啟動和實施需要完全憑借象鄧小平這樣的政治強人以及廣東等省的具有實用主義傾向的官員們,民眾基本上成了改革的被動接受者。就后一點來說,執政黨這時開始強調“穩定壓倒一切”,改革范式的啟動就是要在政治與社會危機和國際封鎖的局勢下重新強化執政黨的績效合法性,因此它也再次成為執政黨內部的具有政治正確性的選擇。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由于有了以前的經驗,執政黨對其執政地位更為敏感。對績效合法性的強調成為執政黨的“硬道理”。至少對以鄧為代表的官方改革集團來說,改革范式所具有的績效合法性目標實際上已經壓倒了民眾的即使是有限的現代化目標。值得強調指出的是,鄧小平先生所提出的“三個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完全沒有任何憲法上的根據,而它卻成了整個國家評判公共事務的標準。于是,“闖”和“試”——并且是勇敢地——成為行動的號令,所有一切的法律和法規,所有的公民權利和國家義務都成了這種標準的附庸——如果不是它要鏟除的對象的話。鄧小平先生在這里再次顯示出他作為二十世紀后期中國獨裁者的巨大局限。常言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鄧先生這種極端實用主義的政治方略所產生的直接后果是,作為他推動改革依靠力量的官僚集團變成了一個巨大的不講是非只講結果的統治機器。
客觀地說,這種“唯生產力論”確實也煥發出中國社會潛藏著的巨大活力。我們知道,在1990年代中期前后,中國出現了一股強大的全民(包括軍隊)經商浪潮。由于關涉到各級官員的仕途升遷,中國各級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也空前高漲,各地的開發區如雨后春筍般冒了出來。在沒有法治基礎的實利主義的驅動下,民間和官方共同演繹了一段中國經濟增長的奇跡。執政黨的政治合法性似乎再度受到民眾的默認,從而使其成功地渡過1989年后的危機時期。
但是,這種表面上的和諧卻掩蓋不了改革范式裂解的趨勢。首先,新的改革范式在理論層面上已經是破裂的了。如前所述,它本身已經不在試圖解決中國政治現代化的問題,而是企圖使民眾成為一種追求簡單物質刺激的“經濟動物”。無論是作為具體的民族國家的發展戰略,還是作為一種能夠鼓舞人心和士氣的意識形態來說,它缺乏一種富有長久生命力的“軟力量”,因此它一定是殘缺不全的、急功近利的和外強中干的。其次,在1989年的政治和社會危機之后,中國的社會實際上是處于分裂狀態的,由于二次改革沒有提出要解決很多人關心的政治現代化問題,它也就不可能凝聚所有人的健康力量,特別是懷抱政治現代化理想的知識分子群體。
第三,也許是更為重要的是,改革范式在取得經濟成就的同時,也使中國社會進一步分化。作為改革事業依托者的官僚階層和準官僚階層(指在各種國有企業以及如學校、軍隊和事業單位這樣的機構工作的人員),以及與他們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商人團體開始成為分利集團。在缺乏法治的條件下,他們的權力和關系不可避免地成為牟利的工具。官商勾結、權錢交易開始成為普遍現象,有人開始憑借或依托政治權力而獲得巨額財富。而農民收入的增長處于停滯狀態,城市開始出現大量的下崗工人。這使得該時期的貧富差距開始顯著拉大,二次改革發動時的有限目標——共同富裕也自然就處于岌岌可危的狀態之中。
總之,改革范式在第二次被啟動時已經是殘缺不全的了,由于執政黨繼續強化了其執政方略并完全開始依靠官僚體系在推進改革,它的局限性依然沒有得到制度性的解決。實踐證明,二次改革所具有的道義正當性和政治正確性之間的脆弱平衡并沒有能夠持續下去,這導致的直接后果是改革范式在道義上和政治上的沒落。
3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的破產時期
如上所述,改革范式在第二階段已經出現了很多問題,但執政黨非但沒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扭轉改革范式裂解的過程,反而因為國內和國際局勢的變化而使其進一步偏離了其原初的理想化目標,而徹底淪落為執政黨獲取政績合法性的工具。這樣,改革范式已經被完全異化,其破產的命運也就變得不可避免了。
筆者認為,1997年發生的兩件看似不相關聯的事件多多少少可以被看作是改革范式完全異化的開始。首先,作為二十世紀中國最后一位強人的鄧小平先生的去世在某種程度上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這要從兩個方面去理解。第一,毫無疑問,無論鄧小平先生有什么樣的缺點,對于一位歷經腥風血雨的革命者來說,道德理想主義應該已經凝化為其思想的本色。(筆者傾向于相信,鄧先生的自我期許——“我是中國人民的兒子”——應該是發自內心的,但是至于他是不是中國人民的“好兒子”,這倒要留給以后的歷史學家來評判)。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在關涉到民族國家的發展戰略的問題上,鄧先生的身上有著革命者特有的“豪氣”,他也是憑著這股豪氣領導和推動了中國的改革事業。隨著他的肉身的灰飛煙滅,他的這種理想主義豪氣在中國政治舞臺上就開始消退了。第二,鄧小平先生是中國人民共和國的創業者和奠基者之一,他本身具有巨大的政治聲望、資源和勢力,所以他在推進改革范式時有著別人難以企及的“底氣”。反之,在后強人政治時代,缺乏了這種“豪氣”和“底氣”的執政精英一方面既要降低乃至徹底消解改革范式的理想化目標,另一方面還希望憑借改革達到強化其執政績效合法性的實用主義目的。
接著,1997年濫觴于泰國的亞洲金融危機以及東南亞國家隨之出現的政局動蕩(尤其是印度尼西亞的政權更迭)使新一代的執政精英感受到巨大的壓力。對于他們來說,體現在GDP增長速度上的執政績效成為關系他們政治生命的空前重要的指標。形格勢禁如斯,執政精英們在延續改革范式時自然就完全抽去了其原初的理想目標,并且毫不奇怪的是,作為國家發展范式的改革就完全變成為一種政治工具。
并非巧合的是,執政黨于1997年召開的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適時地提出“依法治國”的執政思路。顯然,執政黨這時也許已經認識到了鄧小平先生所開創的“闖與試”的改革慣例的局限。但這里面蘊含的“法治”的概念與筆者反復強調的“憲政意義上的法治”有莫大的不同:前者只是一種統治的技術和手段(rulebylaw),它使執政黨得以(或希望)以更為精妙的操作手段利用官僚體系推進改革范式;而后者則是指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和平衡與制約公權力為鵠的的“法”的治理(ruleoflaw),它要求徹底轉換執政黨的治理思路和做法。
因為沒能實現這一根本上的突破,執政黨在以后的執政時期非但沒有克服或阻止改革范式裂解時期所出現的問題,相反還使這些問題進一步惡化,以至使改革范式最終陷入破產的境地。這其中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執政黨已經將執政績效合法性作為其最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話)的政治目標和方略,相應地,這一方略所依靠的官僚體系的政治地位和功能大大強化,這就為官僚集團的膨脹和腐化提供了絕佳的時機和條件。
幾年下來,中國大地上彌漫著數不盡的不公不義現象。一方面,地方豪強集團以改革與發展的名義肆意剝奪廣大農民和市民的合法的土地和房屋產權;基層地方官員為完成上級的稅收任務和獲取自身的支出來源而肆意壓榨農民階層,造成農村地區的普遍凋敝;地方政府縱容企業對勞工的壓榨,使得廣大民工階層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改善自身的狀況;國有企業的工人在沒有得到適當補償的情況下被普遍解雇;在既得利益集團勢力的脅持下,教育、住房和醫療改革使中國新生的中產階級群體產生日益加重的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官僚的權力完成市場化“轉型”,官位成為可以買賣的特殊產品;國有資產(包括國有金融資產)在改革的名義下變成了官商階層的囊中物;背靠官僚強勢集團的商人暴富集團迅速布滿中國大地;壟斷集團不斷汲取著超額壟斷利潤。最后,官僚分利集團和官商勾結集團形成尾大不掉之勢,而改革范式也演變成既得利益集團繼續牟取私利的工具。
上述后果的社會學意義上的反應就是:改革范式在一般民眾(包括底層民眾和中產階級)眼中的信譽蕩然無存,而且普通大眾與作為改革范式執行者的官商學強勢集團之間出現嚴重對立的情緒,并對后者提出普遍且廣泛的道義和政治譴責。這樣,改革范式就徹底喪失了其原初的雙重功用:一方面,它無助于實現以民主和均富為核心訴求的社會理想,使得它在道義上面臨深刻的危機;另一方面,它所內含的政治方略和推進策略也使執政黨的實利目標落空了,因為它無法再起到加強執政黨執政合法性的功利目標,也就是說,它已經可能會危及到執政黨的統治地位了,當然它的政治正確性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總而言之,改革模式不僅已經失去其意識形態上的說服力和凝聚力,也無法再推進中國的發展,而且還會威脅到中國的基本社會秩序。因此,探討、爭論和確定中國未來新的發展范式和戰略,此其時也。
三、“全面轉型”范式——一種替代性發展戰略和范式
1、“全面轉型”發展范式的提出及其與改革范式的異同
應該說,改革范式上述的政治和社會意義上的雙重失敗是相互聯系的,一方的失敗必然會導致另一方的失敗。我們今天反思中國的改革歷程,目的是要汲取其中的深刻教訓,以使我們未來新的發展范式能夠最終實現一種國家和社會間“雙贏”。換句話說就是,未來的理想模式要實現的目標是:一方的勝利會伴隨著另一方的成功,而一方的獲利也意味著對方的收益。我想,所謂的“和諧社會”的圖景,大體不過如此吧!具體而言,新的模式必須將一般民眾的現代化目標與執政黨的執政目標結合起來,否則,所謂的和諧社會必然會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我所謂的“全面轉型”范式同樣也包括下列內容:國家未來發展目標,及相應的政治方略和推進機制。具體而言,它是這樣的一種模式:以包含均富和民主兩方面內容的現代化為共同愿景,執政集團和民眾之間圍繞著前者的權力和后者的權利達成一種憲法性安排;同時,以執政集團為代表的國家和以民眾為構成要素的社會在遵守憲法性秩序的前提下為完成各自的使命而共同努力。
從上面我對“全面轉型”范式的簡單說明中可以看出,它與原初意義上的“國家主導型改革”范式的主要相似點在于它們都將現代化作為最終的愿景。就此而言,我們一方面可以說它將開啟中國現代化轉型事業的新階段,另一方面它也體現了一種歷史延續性。這種相似性還決定了它是對舊有改革范式的一種超越和升華,而不是對后者的簡單否定和拋棄。
不過,之所以說它會開啟新的發展階段,是因為它與改革范式又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全面轉型范式的目標將是民眾與執政集團達成的憲法性安排的核心和靈魂,因此它具有道義和政治上的優先性,而執政集團追求執政績效合法性的目標將是次一級的目標,因為其績效合法性的高低和有無將完全依賴于它推進現代化的努力和成果;其次,全面轉型范式目標的實現將擺脫那種以官僚體制為主軸的自上而下的國家主導模式,代之以行的將是一種以法治為準繩的全面參與模式:也即國家自上而下的推動和社會自下而上的參與相結合的模式。必須指出的是,這種范式并不是要完全摒棄國家的作用,也不是要完全另起爐灶,而是要在范式目標的確認、對政治方略的考慮以及實際的推進策略等方面都確立一種憲政意義上的法治標桿。
2、“全面轉型”范式有助于中國進行第二次“撥亂反正”
對于處于轉型期的中國來說,全面轉型范式的目標本來應該具有非常高的認可度??墒?,由于改革范式在其裂解和破產時期所造成的種種社會、政治、經濟和法律問題,當下的中國似乎已經迷失了方向。在這種人言言殊的混亂局面下,筆者認為,眼下的中國亟需展開第二次的“撥亂反正”,再次明確現代化目標和實現這一目標的具體模式,以使中國迅速擺脫目前的雙重危機局面,并開啟新的歷史進程。
全面轉型模式所要求的體制性變革正可以完成這樣的歷史任務。在近期內,全面轉型意義上的體制變革將以構建憲政秩序為基礎,在轉型事業的道義正當性與政治正確性之間確立一種法治性的聯系,然后在民主和均富兩個層面均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使民眾獲得基本的政治權利和實際的物質福利。這樣,中國的發展就會擺脫目前的危如累卵的形勢,新的局面也隨之會豁然開朗?;谏鲜龅乃悸?,筆者認為中國目前需要確立新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一個中心是指實質意義上的立憲;兩個基本點是指政治上的“還權”和經濟上的“返利”)。在就此展開論述之前,筆者想強調指出的是,上述想法看似激進,實際上在現體制內已經有非常多的張本,并非不著邊際的空想或清談。
(1)一個中心:實質性的立憲
這是全面轉型范式的中心或靈魂,為其提供憲政意義上的法治保障。立憲的本質在于,在認同國家現代化目標這一共同愿景的前提下,全民(包括執政集團)就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以及公共權力的性質、構成及其行使再次達成隱性契約。其主要原則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得到全面的認可和保障,而鑒于中國沒有其他的成熟的政治力量,民眾也認可執政黨目前執政的合法性。這將是一次實質上的立憲過程,而不是形式上的立憲過程。原因有兩點:第一,這一過程不需要經過(也沒法經過)程序性的全民立法過程;第二(也是更重要的),立憲的結果將是真正意義上的全面契約,而不再是一種形式上的點綴和裝飾。
如上所述,這一中心的確立看似不易,實則不是那么困難。其實,現有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公民享有“八大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與人身自由-根據著名憲政學者張祖樺先生的歸納)和一種基本權利(財產權),但遺憾的是,這些憲法性原則一直沒有得到全面的落實。筆者依稀記得前兩年執政黨曾經對憲法表示出極大的興趣,可惜后面沒了下文。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雖然有憲法上的依據,但其實際的效用仍有待開掘。當然,中國基層民主選舉最近若干年以來也在不斷克服困難和阻撓的過程中開始在中國各地深根發芽。同時,法律界的人士都認可的是,近年來,最高法院大法官肖揚先生一直在努力使中國的司法體系獲得獨立地位,可以想象的是,在目前執政黨的政法委統攬公檢法的現實格局下,肖先生作為的空間必定逼仄的很。
雖然有這樣和那樣的問題和困難,實質性立憲的基礎已經存在了,我們需要的可能就是那“艱難的一躍”。有了這么一躍之后,民眾和執政集團將各得其所,中國所面臨的道義危機和政治危機將會有極大的舒解。
(2)基本點之一:政治上的“還權”
眾所周知,改革范式在推行之初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放權讓利。那時的“放”與“讓”與我現在談到的“還”與“返”是有著完全不同的意義的。前者是一種主動的姿態,含有“賜予”的意味,并且在需要時還可以收上來;而后者則基本上是消極的舉動,是將本屬于民眾的權利“歸還”給他們,而且不能隨便再把這些權利收回去。
具體來說,政治上的還權就是使公民能夠以自由公正的方式參與和主導與自身息息相關的公共事務的治理,在基層社區和政治單位實行自治,并強化民主化的制衡和監督機制。社區自治領袖將成為社區治理的主要力量,并取代現有基層官僚體系的地位,而通過自由公正選舉產生出來的基層人民代表將在基層政治治理中發揮全面的參政、議政和監督職能。中國在過去的十幾年中一直在嘗試進行社區自治選舉和基層人民代表的選舉。盡管民眾的民主權利意識已經有極大的提高,但限于目前的政治條件,基層的自治還沒有走上正途,這其中的核心問題就是自由公正的選舉還付之闕如。因此,筆者認為,如何在現有的社區自治和人民代表制度中落實自由公正選舉的原則就成了問題的關鍵。
毫無疑問,這樣的政治自治體系將極大地消除中國基層中目前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并使基層新出現的問題在當地獲得適當的解決,從而會大大減少中國基層民眾對現政權的敵對情緒和舉動,以緩解和消弭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3)基本點之二:經濟上的“返利”
同政治上的“還權”一樣,經濟上的“返利”也是將本屬于人民的財產歸還給他們,進一步說,就是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經營性或獲利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其實際的所有者。這里所謂的經營性或獲利性資產主要包括農村土地和全部的國有企業。
就農村土地而言,首先,將其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是執政黨在原始創業階段的莊嚴承諾;再者,土地本來就屬于農民所有的,執政黨現在以“平均地權”(有別于孫中山的平均地權政策)的方式將全部土地再次分配給農民,應該是順理成章的事。農民們擁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權的意義是多方面的:第一,農民將普遍成為有產階層,使中國的貧富落差情況有顯著的改善,這完全符合均富的目標;第二,農民將以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對抗各種強勢集團對農村土地的強取豪奪,從而減少因土地所有權不明而產生的各種征地糾紛;第三,農民們財產的增加將為他們的投資創業和消費需求提供強大的推動力,進而推動中國經濟的內生性增長。
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企業)的情況要更為復雜一些,因為國有資產的積累既有農民以工農剪刀差的形式貢獻的原始資本金,又有中國工人階層以低工資做出的貢獻。首先,執政黨在執政之初為了中國的工業化而強制推行一種以剝奪農民階層為代價的工業化戰略,農民們以工農剪刀差和超級稅賦的形式貢獻了幾乎全部國有企業的資本金。追根溯源,筆者不得不認為,從公正的角度看,農民階層是中國國有企業真正的老板,而國家只不過是其人而已,國有企業的經理人更是人的人。其次,在資本原始積累的階段,中國國有企業工人的工資也被人為地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不過,依照當時的政策,工人們卻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包括養老和醫療保險等)?;诖耍P者認為,工人階層與國有企業之間并不構成一種股權投資關系,而是形成了一種特定合同下的債權關系。
在中國試圖以市場經濟體制追求全民富裕的歷史轉型期,恰當地解決歷史形成的股權和債權關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環。令人遺憾的是,中國在過去多年的國有企業改革歷程中,似乎從來就沒有從恢復歷史正義的角度去思考改革方案。筆者認為,為了恢復歷史正義,也為了進一步推動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以后國有企業的改制必須遵循下述原則:將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歸還給農民,同時以國有企業的部分利潤賠付所欠工人的債務。筆者進一步認為,中國人大要對這一改制方案專門立法,明確農民對國有企業產權的所有者地位和對工人階層的補償方案。國資委應該被撤消,代之以農民資產信托基金,聘請有國際信譽的專家團隊管理該信托基金(包括其項下國有資產的變賣和轉讓,以及對下屬國有企業經營班子的考核和任免),該基金可以考慮在全國各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以利于監管。同時,該法應規定成立一個工人補償基金,每年(以二十年為限)國有企業應該把固定比例的凈利潤上繳補償基金。同樣,補償基金也應該聘請有信譽和經驗的國際專家進行管理。補償基金的用途以為工人繳納養老金、醫療保險、提供就業培訓等為限。
上述經濟上“返利”的方案說白了就是一次重新分配的過程,也就是經濟上的均富過程。這其中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擇要言之,它既能使中國正在建設中的市場經濟體制擺脫國家資本主義和權貴資本主義的夢魘,也能進一步平衡社會財富的分配,催生社會和諧,還可以為中國內生性經濟發展創造無窮的動力。
總之,全面轉型意義上的體制變革既能重新確立中國未來發展范式的道義正當性,也能挽救目前的政治危機。更重要的是,它所內含的法治性特征將為中國未來的長期發展奠定制度化的基礎。
3、“全面轉型”范式是一種可以使中國實現動態均衡的模式
事實上,全面轉型范式的長處不僅在于它能夠化解當前的危機局面(改革范式也曾經起到類似的作用)。與后者相比,其最突出的優點在于,它具有一種能使中國在中期內平穩發展并最終完全實現現代化目標的長效機制。
筆者在這里提出全面均衡的概念以替代執政黨提出的“穩定”或“和諧”的說法。全面轉型范式的重大意義就在于它可以造成一種全面均衡的效果。所謂的全面均衡,包含這樣的一個三重結構:公共權力與公民自由與權利、國家與社會、以及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之間的多層次均衡。正是由于這種復合均衡的特點,它可以使形形色色的多元化力量形成協調型互動,進而使中國這一政治共同體形成一種真正的、具有自我調解和自我消毒機能的穩態結構。同時,它也是一種動態機制,因為它提供了一種開放的博弈空間。由于整個共同體一直處于變遷之中,新出現的力量或者變異后的力量要有機會不斷地參與到博弈過程中,事實上,全面轉型范式就提供了這樣的參與機會和條件。筆者堅信,只有這種動態的復合均衡才有可能使整個共同體達到一種和諧狀態,從而保證該共同體的長治久安。可以說,全面均衡的觀念既包含又超越了穩定或和諧的說法。
相比較而言,改革范式所追求的穩定與和諧只能是一種單調的靜態均衡狀態。說它單調,是因為這種均衡所要求的就是簡單的執政地位的穩固,也就是以執政黨為代表的國家機器與以民眾為代表的社會之間的明確且不可更改的統治與被統治關系。同樣地,這種均衡狀態也是沒法適應歷史變化的,隨著時間的流逝,它只能是變得越來越僵化。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這樣的均衡狀態才會實現。而且,由于它缺乏自我調解機能,即使達到了那種狀態,它的維持也必將是非常困難的。從上面對改革范式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改革范式曾經達到了這種均衡狀態,但它很快就失衡了,最終,改革范式的穩定或和諧目標就受到嚴重的威脅。
筆者想強調指出的是,這種新的發展范式并不必然意味著執政者一定會喪失其執政地位,只不過,其執政目標必需融入整個民族國家的現代化事業中才會得到一般民眾的普遍認可,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如果執政集團能夠有力地促進現代化目標的實現,其自身的執政目標還是能夠實現的。相反,如果執政集團一味地將其自身的利益凌駕于民族國家的現代化利益之上,則從長遠來看,其自身目標最終也會竹籃打水一場空。鑒于此,在全面轉型范式的均衡結構中,執政集團必須要調整其對公民自由權利的認知、改變其與社會的不對等關系、正確發揮其在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中的作用。同樣,自由和權利得到保障的民眾也將在社會、經濟和政治領域獲得自主地位,并成為建設公民社會的主力軍。這樣的范式變遷將同時對執政黨和民眾提出艱巨的挑戰。
四、執政黨的“第三次創業”與公民社會建設
無庸諱言,全面轉型范式的實施需要包括執政集團在內的全民都做出巨大的努力,調整各自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角色和地位。對于執政黨而言,它需要進行艱難的“第三次創業”;對于民眾而言,建設公民社會的任務將是漫長而艱巨的。
1、執政黨角色的轉變與其新創業
如上所述,在全面轉型范式下的均衡結構中,執政黨的地位和作用會發生非常大的變化。首先,執政黨(及以其為核心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及其角色要受到新的憲政性契約安排的限制,其活動必須遵守一定的法治準則,而且其對執政目標的追求只能從屬于其憲法性承諾-追求民族國家的現代化,也就是說,執政黨對執政目標的追求本身并不具有終極的價值意義,這種追求只有放到民族國家現代化的事業中才會獲得價值支撐。
其次,執政黨的治理思路要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執政黨以前的治國思路似乎是,由他們作為先進階層來帶領處于落后狀態的人民實現現代化。不客氣地講,這種治國思路在新的轉型范式下將不再有任何意義。執政集團應該體認到,在社會分殊日益多樣化而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高漲的今日,公民們勢將成為國家現代化建設的主導性力量之一。正所謂時移事易,在變化了的局勢下,執政黨及其所領導的國家機構必須調整其與公民社會的關系,尊重公民們自主性地運用其權利的活動。質言之,前者要學會以法治意義上的平等態度對待后者,徹底顛覆以前領導與被領導的“父權式”關系。
再次,執政黨要適應其控制范圍日益縮小的現實,并改變其執政辦法。在新的發展范式下,執政黨對國家的控制范圍將大大縮小,其活動范圍將主要集中于保衛國家安全(國防和外交)、建設法治秩序、維持社會安定、實施宏觀經濟調控(財政和金融)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教育和衛生)等方面。以前由國家機構所從事的經營性經濟活動將完全交由私人企業和個人(參看上面的相關論述)。這些活動都具有非常強的專業化特征,也因此需要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能的人才來從事。這在客觀上要求執政黨重新梳理和配備自己的執政人才隊伍,更多地引進技術官僚型人才,淡化他們專業事務的政治色彩。同時,執政黨可以通過贏得地方選舉的方式參與地方自治和基層政治單位(縣和市)的治理。這樣,執政黨就必須砍掉已經形成尾大不掉之勢的龐大的基層官僚隊伍,并吸納能尊重和代表民意的新人選來助其實現對基層公共生活的參與。
全面轉型范式對執政黨提出的上述變革要求無疑是對其的巨大挑戰。不過,從執政黨的發展歷程來看,因應這種挑戰也將會為執政黨提供“第三次創業”的巨大歷史機遇。(注:以筆者看來,執政黨的“第一次創業”為先生的革命建國,“第二次創業”為鄧小平先生的改革開放,全面轉型則理所當然地被視為“第三次創業”)。
古諺云:事不過三。所以,筆者將執政黨的這次創業看作是關系其興衰成敗的決戰性事業。鑒于此,現在來簡單回顧一下執政黨前兩次創業不遂的歷史經驗可能就有著非常重大的歷史借鏡意義。實際上,執政黨的前兩次創業也都是與民眾簽訂和履行隱形契約的過程-即執政黨以對實現中國現代化的承諾換取民眾對其的道義和政治支持。不幸的是,前兩次創業都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毛的“建設新中國”的事業最終徹底失敗了,而鄧的改革范式也已經破產。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樣,這兩次創業不成功的根源正是在于中國這個政治共同體一直沒有能夠確立實現隱形契約目標的憲政機制。
正所謂:往事不可追,來者猶可為。執政黨前兩次創業不遂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執政黨新的創業歷程一定要以遵循憲政規則為起始點,也就是一定要從落實民眾的憲法權利來開始這次創業。值得注意的是,執政黨通過其控制的媒體曾在2005年提出,今后二十年是中國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筆者還注意到,過去一段時間,“戰略機遇期”這樣的提法成了很多中國官員的新的“口頭禪”。)筆者認同這樣的一個戰略機遇期,但這是一個從改革模式升華到全面轉型范式的機遇期,而不是簡單的繼續改革的機遇期。在這個戰略機遇期的開始階段,我們期待,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尤其是言論和出版自由)能夠得到切實的保障。
同樣地,這樣的戰略機遇期也不是執政黨所獨享的,它也為一般民眾全面建設公民社會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和可能。
2、公民社會的建設
筆者在前面論述了改革范式走向破產的過程,但這并不意味著改革范式沒有其階段性成效。相反,從客觀效果上講,改革范式極大地促進了中國社會的全面發展,將中國朝向實現現代化的目標著實推進了一大步。無論是從國民生產總值的總量、人均收入、以及一般民眾的生活水平看,進步都是非常明顯的。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長足發展,公民社會在中國獲得前所未有的成長機會,同時公民的人身自由度和權利空間也大大地擴展了。首先,民眾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了,他們逐漸接受和擁抱諸如自由、人權、民主和法治等現代觀念,社會總體的寬容度也在增大。其次,個人自主領域空間擴大,私人企業、外資企業和自由職業的發展為民眾擺脫國家的經濟控制提供了可能,不斷壯大的中產階層和企業家階層成為一群有自主思考和行動能力的社會力量。第三,在政府控制力逐漸削弱的同時,公民們通過非政府組織或其他組織形式開展的活動不斷蔓延擴大,在環保、疾病控制、教育援助和社區建設等方面開始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第四,在鄉村自治和基層人民代表選舉中涌現出一大批草根參選人群,雖然到目前為止,他們遭到了普遍的壓制和打擊,但他們作為有潛力的地方政治和社會精英必將在中國社會轉型中起到愈來愈重要的作用。第五,在近幾年的公民維權運動的推動下,維權律師隊伍和志愿者群體迅速壯大,維權浪潮此伏彼起,民間維權意識也隨之水漲船高。
值得強調指出的是,公民社會的上述發展是在改革范式下的逼仄空間中獲得的。在新的全面轉型范式下,由于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得到保障,公民社會的發展將獲得極強的推動力。經濟和社會領域自主權的擴大以及政治參與環境的改善將使中國民眾獲得盡情發揮聰明才智的廣闊舞臺。
筆者設想,公民社會將在以下這些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1)經濟領域:個人和自由企業將成為微觀經營領域的主宰,他們因而成為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
(2)社會領域:民間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將獲得法治保障,其覆蓋面和影響力將進一步擴大。眾多的公民們不再是被動的命運承擔者,而成為積極的社會建設力量。
(3)政治領域:鄉村和城市基層單位實現普遍自治,公民們將獲得完整的自我治理和建設能力。同時,熱心公共事務的活動人士可以通過參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參與國家和社會的治理。
(4)思想文化領域:媒體將成為自由傳播思想和觀念的中介;而作為社團組織的大學和學會將獲得獨立地位,并實行自治。知識分子則通過負責任的言論和思想辯難,推進中國的全面轉型過程。
從長遠來看,公民社會的建設是比執政黨第三次創業更為艱難的事業,它要求每一位公民積極和持久的參與。在中國這樣一個后發轉型國家,只有群策群力,中國的現代化目標才能最終實現。
五、結語
在有關中國未來發展之路的討論眾說紛紜之際,筆者認為,相關的討論必須要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否則難免形成雞同鴨講的混雜局面。在利益格局多樣化的社會現實中,這一共同的基礎其實就是大多數人的共同追求和愿景。在筆者看來,以均富和民主為核心訴求的民族國家現代化正是這樣的共同追求和愿景。如果沒有了共同的愿景,就象航行在茫茫大海上的船舶沒有了最終的目的地,即使船上的人為行程吵翻了天,所有的辯論也將是毫無意義的,根本就沒法形成一個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航行計劃。筆者深信,只有以實現上述愿景為歸依的國家發展戰略和范式才能再次贏得廣泛的共識。
先賢孔老夫子曾告誡國人:必也正名乎!在攸關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上,任何一種執政勢力或集團所提議或采用的方略、對策和方案必須要師出有名,因此,重新提出以均富和民主為核心訴求的現代化目標也可以被看作是一個“正名”的舉措。
可以說,“正名”也是本文的內在主線。坦率地說,本文所做的一切評價、分析、推斷和建議都是以該主線為標桿的。這一標桿提示我們:無論是從國家發展戰略的理論角度還是歷史演進的經驗維度來看,中國過去二十多年的漸進改革范式由于其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和張力而陷入危機之中,并將今日之中國再次置于歷史發展的十字路口上。當然,這一標桿也指引了筆者對中國未來發展范式的思考和建議:中國應該放棄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的改革范式,并且應該以全面轉型范式來開創中華現代化建設的新紀元。
誠然,從“國家主導型改革”向“全面轉型”發展范式的轉變并不只是簡單的名詞游戲,其中既牽扯到執政者治國思路與主流文明銜接的問題,又要求民眾具有相對大的自主意識和自治空間。不過,既然中國已經踏上了實現現代化的征程,回頭路是沒有的。因此,執政集團和一般民眾也只能抓住危中之“機”,以將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綜而言之,筆者認為,對中國過去發展歷程的反思以及對未來國家發展戰略的構思都必須放到古老中國現代化轉型的歷史視野中考察。這種思考的角度對思考者本身提出一種道義上的挑戰:超越思考者自身的利益局限,讓思考融入中國歷史之中。當然,進一步而言,一般民眾也有權對當政者提出這樣的道義要求:你們必須活在中國歷史之中。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