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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來,我一直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建立一個統一的商品經濟理論體系是否可能。我這兒所說的“統一的商品經濟理論體系”是指將經濟理論史上的大經濟學家對商品經濟的主要理論貢獻,從純粹經濟科學的角度加以分析綜合,吸收他們正確的部分,揚棄他們謬誤的部分,形成一個到目前為止比較統一的關于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經濟學體系。而大經濟學家關于商品經濟的主要理論貢獻的重心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二部分:1揭示出(有助于認識)人類社會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一般規律的學術貢獻;2揭示出(有助于認識)人類社會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特殊規律的學術貢獻。經過這些年的學術探索,我認為這是完全可能的:就以馬克思的商品經濟理論為例:馬克思認為,在簡單商品經濟(其實是指只存在勞動所有權條件下的商品經濟)中,商品交換以其價值(耗費的勞動凝結)為基礎進行等價交換;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其實是指在存在勞動所有權資本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條件下的商品經濟)中,商品交換仍是以價值(耗費的勞動凝結)為基礎的,但是,勞動者創造的價值,只有一部分歸勞動者(作為勞動力價值),其余被資本家和地主剝削去了,這時市場價格的決定基礎,表現為商品價值轉形為生產價格。我在《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中的真理和謬誤》一文中,已完全解決這一問題。核心論點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本來應該研究的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商品經濟中的價值決定理論,即研究在資本主義性質的商品經濟(指存在資本所有權,勞動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及政府調控的市場經濟)中,決定商品之間的交換比例的因素是什么,有哪些。但他在《資本論》第一篇實際研究的卻是,“簡單商品經濟”(依馬克思的定義)中的價值決定,實際是研究只存在勞動所有權條件下的商品經濟中的價值決定。而從該篇以后,馬克思將他在“簡單商品經濟”中推斷出來的,他認為是能夠成立的(正確的)價值理論,不加論證地直接套用到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中去,并由此得出了一系列的錯誤的結論。確切地說,馬克思不理解,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商品經濟,其價值決定因素是不同的。用經濟學語言講,馬克思《資本論》的邏輯前提,應該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商品經濟,但他在第一篇進行抽象時,無意識地(但愿他不是有意識地)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他把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存在前提——資本所有權(及土地所有權)及其在商品價值中的經濟體現形式(利潤),抽象掉了,進而用這種錯誤抽象的結果為基礎,建立了他的整個經濟理論體系,并在這一經濟理論體系中,犯了一系列錯誤。同樣,我在《馬克思和凱恩斯——經濟理論比較》一文中,指出凱恩斯應該感謝馬克思之處,以及他和馬克思在認定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中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和克服該困難的手段的不同之處。再比如說,關于資本的邊際生產力決定收入理論存在的錯誤原因和合理之處,我曾經說過:“所有權在商品經濟中的主要功能,就是所有者有權參與分配,至于參與生產與否,倒在其次。從生產要素的作用,去確定分配倫理,不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和現實及歷史中已存在的商品經濟運行機制不符。至于想從價值決定要素去推出所有權,那更是因果關系倒置。舉例說明:中國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時期,工業品和農產品之間的交換,其價值和比例如何確定,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從價值確定去推出所有權。事實上,只有在所有權確定的條件下,商品的價值確定才有意義。這樣說,絲毫也不否認個別商品的價值確定要素的變化(如偏好的改變),有可能引起某些資產的價值改變,從而導致所有者的所有權大小的改變。
至于馬克思勞動價值的基礎即勞動二重性,在此再重復一遍我的理由:許多學者,和馬克思一樣,都認定人類勞動具有等同性,似乎這種等同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在上述論文中,已經揭示出:在商品經濟中,人類勞動的等同性,和土地等同性及資本的等同性一樣,只是一種商品經濟中的價值的等同性,它主要來自對各種不同類型的生產要素的所有權的等同性。其實,你只要想一下,勞動有二重性,資本和土地也同樣具有二重性乃至多重性,這就是商品經濟和計劃經濟之間,經濟制度(含運行機制)的不同之處。馬克思揭示出了勞動者及勞動收入,作為勞動所有權下的生產要素及其收入(工資制度),在商品經濟中的表現形式,這是馬克思對人類認識商品經濟制度是如何運行的,即廣義的價值理論的一大貢獻,盡管這其中包涵了巨大的謬誤。另外,勞動時間,作為價值尺度,只是人類的認識商品經濟所選擇的理性構建的工具之一,并沒有啥先天更高的必然性。
依據我對統一商品經濟理論體系的研究,我認為它大致可分為如下幾個分支:一,元經濟學,包括經濟語言學和經濟語義學;二,經濟哲學,主要研究關于經濟方面的存在論和認識論;三,經濟倫理學,主要研究商品社會的經濟倫理及其發展;四,經濟科學,主要內容在于揭示商品經濟是如何運行的,它是統一的商品經濟理論體系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