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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代市場經濟下的經濟貿易中存在市場失靈的問題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調控的基本方式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起到基礎性的配置作用,由市場對其參與主體實行優勝劣汰。
我國從1993年起開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至今,逐漸形成了由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金融危機中,中國積極應對,為世界經濟的復蘇增添了一抹亮色。中國已經確立了世界經濟大國的地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經濟貿易顯示出了巨大的生機和活力。市場經濟被喻為是“看不見的手”,它的強大優勢在于其倡導利益驅動機制。市場參與主體可以靈活地進行決策,減少資源浪費,提高了生產效率,極大地調動了人們的積極性,從而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市場經濟通過自身調節資源配置,并不可能實現人們理想中的“帕累托最優”狀態,由此便產生了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
1.1市場失靈存在的根源是市場經濟的利益機制引發的惡性競爭
市場經濟下的經濟貿易通過價格信號來實現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而價值規律又通過供求關系和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操縱價格,調節社會生產。于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商品生產者不得不爭相改進技術、降低生產成本,從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然而,市場經濟的自發性使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容易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從而引發經濟貿易中市場秩序的混亂。
1.2市場失靈的存在是以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為基礎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追逐利潤最大化,而消費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因此,只有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掌握共同的產品信息時,才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實際情況是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相比,總是在產品信息的擁有方面占有絕對優勢,由此產生商家與消費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對稱性。
1.3公共產品具有外部性是市場失靈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所謂外部性,就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他人或其他廠商,卻沒有為此承擔應有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的現象”。正規廠商會對消費者和不法廠商都產生正外部性;與此同時,非正規廠商也會對消費者和不法廠商產生負外部性。
政府責任就是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政府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在依法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樹立起責任行政的理念,積極回應社會和民眾的需求,并且在積極回應的基礎上,主動履行其責任和義務,不斷完善公共服務的供給機制。而“政府責任”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政府責任的承擔主體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雖然從詞的表面上看,政府責任的承擔主體應該是“政府”,但是“,政府”畢竟是個既抽象又籠統的概念。任何組織、群體都是由個人所組成的。在政府部門中,政府機構的運轉及其政府職能的履行是由政府系統內部的公務人員所組成的,公務人員是政府責任的實際承擔者。因此,政府責任的承擔主體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而歸根結底是政府系統內部履行政府職能的公務人員。
第二,政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是一個責任體系。這四種責任要求政府部門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框架內行事;其行為必須符合人民的利益、權利和福利,其決策也必須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行使其崗位職責,保證行政行為整體效能和行政目標的實現;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道德規范與承擔的道德義務。
第三,政府責任與責任政府是互為前提、互相促進的。只有政府部門及其每個公務人員認真履行和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責任政府的建立才有可實現的基礎;相反,由于責任政府必須是民主、法治和公平的政府,這要求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都要樹立起主權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福利的理念。
3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貿易中政府的責任范圍
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貿易雖然表現出巨大的生機與活力,但市場經濟自身存在的逐利行為、信息不對稱以及外部性等市場失靈,卻容易導致經濟貿易中的市場混亂,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貿易的良性發展。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來調節市場機制,糾正市場失靈。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我們既需要政府履行責任,又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責任范圍,使政府“有形的手”適度發力。
3.1為市場經濟參與主體的行為制定規則
美國學者林德布洛姆曾說“,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非常先進,非常復雜的交換形式,決不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進程,決不會自發地產生”。這就說明市場經濟中,必須有一個第三方作為制度設計者,為其設計各種制度規則,以此來約束市場經濟參與主體的行為,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因此,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擁有者,必須充當市場經濟下經濟貿易的規則制定者和裁判員。
3.2保證宏觀經濟的總體穩定
市場經濟的核心機制是競爭機制,通過競爭,來實現生產效率的不斷提高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由于市場經濟自身局限性的存在,使這種微觀效率的獲得往往以犧牲宏觀效率為代價。如果不加以規制,就會引發市場混亂甚至爆發經濟危機。因此,政府還必須承擔起保障宏觀經濟總體穩定的責任,以使經濟保持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3.3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差距
市場經濟追求效率,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但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市場經濟卻無能為力。這是,政府就應該承擔起維護社會公平,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責任,力求將收入分配的差距控制在社會公眾可接受的范圍內,并爭取實現社會收入分配的相對均等化,以維護社會穩定和良性發展。我國所實行的市場經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促進經濟貿易發展的同時,政府更加要重視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這樣才能爭取實現社會和諧的目標。因此,我國政府在對市場經濟履行責任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尊重市場規律,依法履行責任和嚴格自律的原則,堅持“市場優于政府,并以市場為基礎來界定政府,用足市場,慎求政府,在不得不的情況下,才求諸政府”。在保護自由競爭和市場參與主體的個人權利的前提下,依照反映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法律來履行責任,防止權力濫用,充當起市場經濟的“穩定器”“、導航器”和“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