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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從一般背景和特定背景闡述政府經濟管理和經濟法的內在關系,分析政府對國民經濟實施規范化管理的法律前提,提出政府在國民經濟管理領域中的作為和不作為,最后論述政府違法或者不當的經濟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及補救辦法。文章力圖說明,在發展市場經濟和參和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政府管理經濟的觀念、體制和方法都要和時俱進,這也就是經濟法制度創新所諜求的目標。
[關鍵詞政府經濟管理;經濟法;規范化;政府經濟管理規范化
一、政府經濟管理和經濟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已成為規范政府經濟管理之法和政府實施經濟管理之法
1.改革開放和法律形態的創新
經濟法是20世紀世界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
在中國,經濟法作為法律部門的名稱,以及經濟法學作為法學學科的名稱,是在1978年下半年之后才開始形成的。改革開放逐步突破了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要求政府轉變職能、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要求適應時展、和國際經濟規則接軌;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任務,國家始終把經濟立法放在整個立法工作的首位,并且加強了經濟執法,于是經濟法作為一種新型的法律形態應運而生。早在1979年6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就提出摘要:“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還需要有各種經濟法。”這是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現“經濟法”的專門術語。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六個五年計劃,把“經濟法”列為哲學社會科學探究的主要課題之一。非凡要指出的是,在2001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摘要:“有關法律部門,法學界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常委會根據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初步將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以最高立法機關的名義對國家的法律體系予以劃分,表明中國立法的思路更為科學化、規范化了。
經濟法新問題基于三個出發點摘要:第一是國家(政府)和經濟的關系,第二是市場經濟和法的關系,第三是管理和法的關系。而這些因素,都必須擺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加以考察??梢哉f,沒有改革開放這種第二次革命,就不可能興起中國的經濟法。改革開放使傳統的法律形態得到創新。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制度創新。
2,經濟法規范國民經濟運行關系,體現發展、公平、平安三位一體的價值取向。
什么是經濟法,或者說,經濟法是做什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指出摘要:“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我國已經制定了一批有關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還制定了一批國家宏觀調控、經濟行業管理、促進對外開放、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等方面的法律”。中國經濟法的概念及范圍,大致如此。
經濟法的實質在于,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國家因素對市場經濟關系的影響。換言之,經濟法是國家(主要以政府名義出面)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之法,管理為手段,協調為目的。政府經濟管理是經濟法的現實基礎,經濟法是政府經濟管理的基本法律準則和手段,兩者之間相互依存,有著不解之緣。
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向可以概括為發展、公平、平安三位一體摘要:首先是發展權?!鞍l展才是硬道理?!盵1講“發展”還應涵蓋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即經濟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其次是分配權。這里所用的“分配”一詞是廣義的,即社會資源的配置和社會收人的分配。它包括摘要:公平競爭、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應合理布置,統籌兼顧。,再次是平安權。經濟平安包括宏觀的和微觀的,這是針對市場經濟的風險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所作出的必然選擇。發展、公平、平安,既反映權力(權利),又反映利益,是權力(權利)和利益的統一。發展、公平、平安三者的有機結合,構成經濟法謀求的價值目標,這也就是政府經濟管理期待的社會效果。
(二)當前政府經濟管理面臨的挑戰
1.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
作為一個有著十幾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根本任務是進行經濟建設。因此,領導、管理和組織經濟建設,就成為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
由于復雜的經濟、社會和思想原因,當前市場經濟秩序存在某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在摘要:(1)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2)偷稅、漏稅、騙匯和走私活動屢禁不止;(3)商業欺詐、逃廢債務現象嚴重;(4)財務失真、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比較普遍;(5)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質量低劣的新問題相當突出;(6)文化市場混亂;(7)生產經營中的重大特大平安事故時有發生;(8)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新問題不少。
面對這種嚴重的目前狀況,政府應當怎么辦?國務院于2001年4月作出《有關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認為“大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敝行陌颜D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作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務,而在頭一年務必取得階段性的成果。確實應當深入反思一下摘要:我們的觀念、體制和作風能否充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政府行為本身存在哪些不規范的情況?對市場經濟秩序,如何在規范中整頓、在整頓中規范?
經濟法具有市場性(經濟性)、社會性和管理性特征,其思路是從國家、市場和法的關系人手來解決現實經濟新問題的,既要克服“市場失靈”,又要克服“政府失靈”,使政府、企業、市場三者達到協調。政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要依法進行,其中主要指運用經濟法,加強經濟監督管理,處理經濟違法新問題,保障和促進國民經濟良性運行;當然還要運用刑法,通過審判程序處理經濟犯罪新問題。
2.適應加入wTO、參和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經過15年堅持不懈的努力,中國現已正式加人最有影響的多邊貿易體系——世界貿易組織(WTO)。這是中國參和經濟全球化的重大舉措。應當清醒地熟悉到,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美國一位大學教授講得坦率摘要: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詞都是美國式的”。加入WTO將給中國事業許多寶貴機遇,但也會產生某些負面影響。WTO協議確定了非歧視、市場開放、公平競爭三大基本原則,既賦予參加成員許多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參加成員的許多義務?!督⑹澜缳Q易組織協定》規定摘要:“每一成員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和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边@就給我們提出了尖銳的新問題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趨向下,如何適應潮流,趨利避害,立于主動地位?關鍵是,如何提高政府和企業駕馭國際競爭的能力?
“加入WTO后,我國對外開放將出現三個重要轉變摘要:由目前有限范圍和有限領域內的開放,轉變為全方位的開放;由以試點為特征的政策主導下的開放,轉變為法律框架下可預見的開放;由單方面為主的自我開放,轉變為和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相互開放。”[2WTO本身是一個以帶有強制性的規則為基礎的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WTO一系列規則和機制可以稱得上是一部“國際經濟行政法典
”。因此,這種“法律框架下”的開放,對現行的政府經濟管理的觀念、體制和方法必將產生重大的影響,要求進行深刻的改革。我們無可回避地要迎接這種挑戰。
(三)在新的形勢下要進一步運用經濟法來規范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
1.和時俱進,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
國務院《有關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指出摘要:“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這是切中要害的意見。為什么某些地方、部門假冒偽劣、騙稅、騙匯等老是整不下去?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作怪。為什么招標投標市場混亂?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企不分,政府部門既是監管機構,又成了招標者,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諸如此類的現象表明,政府要擺正自己的位置、規范自己的行為。
在某種意義上說,入世首先是政府人世。因為,加入WTD之后,政府的決策行為及決策執行行為要受WT0規則的規范和約束,貿易政策及和外國的經濟爭端也要受WT0有關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的監督和約束。中心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下屬部門的行為是不是規范、政府會不會成為被告,取決于摘要:能不能嚴格遵守WT0規則,有沒有認真履行中國政府所作的承諾?假如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在處理對外經濟事務方面出了新問題(地方、部門的規章、規定、辦法不符合WTO規則或者中國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諾,損害了WTO其他成員的個人、企業的利益),外國人可能告到中國的中心政府,也可以通過它本國的政府提交給世界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此時中心政府成了被告)。因此,適應加入WTO之后的新情況,政府管理國民經濟的觀念、體制和方法都要創新。具體地說,要注重以下幾點摘要:
第一,要樹立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新觀念,改變憑權力、憑關系、憑感情辦事的舊格局。
第二,要實行全國法制統一,非凡經濟區(包括經濟特區等)也不能例外。在非凡經濟區實行的非凡政策要由中心規定。中國政府負有保證有關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責任。任何地方、任何部門都不能自定和WTO規則不一致、和中國政府作出的承諾不一致的文件或規定。
第三,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要嚴格遵守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第四,法律、政策要公開、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內部文件以及領導人寫條子、打電話不能作為處理對外經濟事務的依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加入WTO的國際背景下,政府管理國民經濟的權力將會縮小,但其發揮的功能卻更為有效。表面上是‘退’,實質上是‘進’。”[3進是和時懼進,退也是合乎潮流。
非凡要提出的是,政府機關應當做好當被告的思想預備,而且有可能敗訴。例如,1995一1998年間,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作二審的一起經濟行政案件,兩審法院都否認了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這是值得吸取教訓的。我們要力求減少政府敗訴的情況,非凡是要力求防止出現中心政府被外國人起訴而最終敗訴的情況。
2.經濟法向國民經濟管理領域長驅直入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關系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構成經濟法體系的主體部分的,為一系列專門的經濟法律、法規。以經濟法律為例摘要:
(1)在加強宏觀調控方面,已制定了《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審計法》、《價格法》等等;
(2)在規范市場秩序方面,已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拍賣法》、《煙草專賣法》、《藥品管理法》、《招標投標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等;
(3)在規范市場主體方面,已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鄉鎮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等;
(4)在擴大對外開放方面,已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等;
(5)在促進產業發展和完善行業管理方面,已制定了《農業法》、《種子法》、《漁業法》、《電力法》、《煤炭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平安法》、《郵’政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6)在加強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方面,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護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等;
(7)在奠定國民經濟發展和管理的基礎制度方面,已制定了《計量法》、《標準化法》、《統計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城市規劃法》等等;
(8)在發展和推廣運用科學技術和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已制定了《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等。
至于今后的立法任務,國家立法部門提出,“在經濟法方面,要重點制定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完善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4]
經濟法規范的內容,大體可歸納為實行宏觀調控、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企業發展等三大方面。而每一部經濟法律,又包括主體、行為、責任等三大制度。這樣,就基本形成為經濟法的體系。
由此可見,經濟法已進入國民經濟管理領域的方方面面。經濟法的功能,經濟法發揮功能的范圍,首先是政府,政府運用經濟法管理國民經濟、協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管理市場,必須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等等;管理企業,必須執行《公司法》、《會計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等。80%以上的經濟法律、法規要靠政府執法,或者由政府實施執法監督。政府及下屬有關部門,既是經濟管理機關,又是經濟執法機關。曾經有一種議論摘要:經濟法是管政府的,還是管企業的?我們認為,經濟法首先是賦予政府經濟管理的權力、規范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然后政府運用經濟法來調控國民經濟運行、規范企業的市場經濟行為。
二、政府經濟管理行為規范化的法律基礎
(一)、政府法律角色的多重性
1.作為國家機關
政府是國家機關之一,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例如,企業、公司設立登記,審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和章程,發放許可證,征稅,金融監督管理,審計監督,產品質量監督,勞動監督,環境監督。
2.作為所有者或者投資者
政府同時又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代表,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政府投資于企業、公司,即成為國家股東。按照資本決定(股東)權力、資本決定(股東)利益的市場經濟規則,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家股東和其他股東同處于投資者的地位,根據它們投入企業、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本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管理國有資產和監督國有資產經營應當通過行使資產所有者職能這樣的法律形式體現出來。
3.作為一般法
人
政府也是法人之一,屬于機關法人。例如,政府委托收購農產品,政府機關采購辦公用品,在這類一般性商品交換關系中,同樣應當實行平等、自愿、公平、老實信用的原則。其中,政府采購,也應以平等主體身份和供給商簽訂合同。
這就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法律身份多重性之一般熟悉。第一種法律地位和第三種法律地位是輕易分清的;新問題在于,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這雙重角色往往發生混同。政、。資不分,管、辦不分,導致政、企難分。要使政府行為規范化,必須首先擺正政府自己的位置。
(二)政府經濟管理行為規范的法定要求
1.法定的依據、職權和程序
政府管理國民經濟,按其法律性質來說,屬于公法行為。公法行為,主要奉行法定原則。首先,國民經濟管理的依據是法定的。例如,對一般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審批的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建立行政審批規范運作機制;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應果斷予以廢止。再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經濟行為,只有法律上明確規定給予處罰的,才受處罰。還須注重,法定的依據也有可能改變。例如,過去要求外資企業承擔出口義務,現在根據WTO規則,刪除了《外資企業法》有關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內容。
我們經常講要加大執法的力度,不等于說加大直接管理的程度,加大處罰的程度。相反,直接管理應當逐步減少,凡是用市場機制可以代替的行政審批,應果斷予以廢止。處罰,既要有力度,又要有限度,不能將“執法必嚴”簡單理解為“執罰必嚴”。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其次,國民經濟管理的職權是法定的。政府機構改革旨在通過合理設置政府部門,科學確定職責分工,達到管理規范、辦事高效的目標。針對目前的目前狀況,需要注重兩點摘要:第一,政府及下屬部門對經濟的管理,尤其是對企業、對市場的必要管理,其權限都應由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規定。行政處罰也是如此,應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二,政府部門之間要明確職責分工,避免因職能交叉而造成管理上的重復或者疏漏。還要避免本應由職能部門處理的事情,卻最終由政府或政府負責人出面來解決。
有一種意見,認為公法的實質就是要限制政府權力。從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度”來說,政府權力的確需要限制,目前行政審批權、發證權、收費權、處罰權等四大權力總體上說還是過大;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帶有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內容的規章也有待徹底清理。然而,籠統地主張限制政府權力可能引起誤解,比如宏觀調控、整頓市場這些必要的職權必須切實保障。出路在于,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政府經濟管理權和企業自主權應當處在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況上。
再次,國民經濟管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國民經濟管理既要各司其職,還應公開辦事程序,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從法律的角度考察,按照法定程序辦事,既是為著保障管理工作的質量,將行政執法置于社會監督之下,也是為著保障管理工作的效力,使行政執法符合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程序欠缺,有時會造成管理行為不能成立,程序不當,有時會造成管理行為無效,最終影響實體權利的實現。
國民經濟管理程序不可沒有,但不可太繁。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考察,程序越簡單越好,只要能夠真正解決實際新問題就行。行政機關應當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管理層次,簡化審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統
一、公開、簡明。
2.法定主義和非法定主義的結合
如前所述,國民經濟管理實行法定原則。但是,貫徹原則性,有時還需要一定的靈活性。具體有三點摘要:一是自由裁量權。由于社會經濟生活復雜多樣,完全采取同一模式處理各種新問題并不恰當,法律經常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列出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可在法定的幅度內享有自由裁量權,但不能顯失公正。二是法定主義為主,非法定主義為輔。例如,對企業形態——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采取法定原則,而對改革中興起的企業形態——城鄉股份合作制企業則采取答應探索的態度。三是非法定主義。例如,對市場行為,主要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要求市場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示禁止的市場行為,應屬答應;而不要反過來提“法律上有沒有規定可以這樣做”?依法辦事和制度創新是并行不悖的。
三、政府在國民經濟管理領域中的作為和不作為
(一)國民經濟管理中作為、不作為的是和非
1.該作為的不能“缺位”
一個取信于民的政府,應該是有作為的政府。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政府職能要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該由政府機關管的事情,要管住、管好,不能“缺位”。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而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等等。這些就屬于“不作為”,而這類“不作為”是失職的行為。在經濟行政訴訟案件中,告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的案件日漸增多,這應該看作是對政府工作的有力促進。
2.不該作為的不能“越位”、“錯位”
所謂“越位”,就是超越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管了一些不該管的事情。所謂“錯位”,就是政企職責不分,既開辦企業,又管理企業。“越位”、“錯位”導致濫用職權,而濫用職權屬于亂作為。例如,違法,作出罰款決定;又如,侵犯企業合法的經營自主權,或者擅自變更、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再如,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再如,挪用扶貧資金。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政府要把企業的生產經營權、投資決策權真正交回給企業,把可以由社會中介組織管理和辦理的事項交給社會中介組織,把群眾自治范圍內的事項交回給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自主組織去依法辦理。各級政府要和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和中介機構徹底脫鉤;行政權力要和商業利益徹底脫鉤。官辦官事,商辦商事。政府管理國民經濟,是吃“皇糧”的。依法收取的稅款、規費和罰款應該全部納入財政范疇,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決不答應利用行政權力“尋租”,權錢交易,滋生腐敗。
(二)政府的作為
1.實行宏觀調控
1993年3月,八屆人大一次會議修改《憲法》,將計劃經濟正式改為市場經濟,并增設規定摘要:“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是憲法中首次使用“宏觀調控”一詞。此后,在《公司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經濟法律中相繼作出了有關實施宏觀調控的法律規定?,F在學術界正在醞釀起草《宏觀調控(基本)法》,并于2001年3月通過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當然,這部法律的難度很大,不是短時間可以完成的。但也并非沒有可能。西德1967年的《經濟穩定和增長促進法》,一共只有32條,提供了對國民經濟發展進行宏觀調控的大致的法律框架,可供我們借鑒。應當樹立這樣一種觀念摘要: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是高屋建瓴的,而不是拾遺補缺的。
2.維護市場秩序
維護市場秩序,首先要把好市場準入這一關。市場準入實際上就是資格認定,先由市場活動主體提出申請,再經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或者核準,發放相關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無證經營,無照經營,不僅得不到法律保護,還應予以取締?,F在有的發證、發照不顧基本條件,放得太松,以至于有的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出臺不久就產生新問題。
政府要監管產品質量。2000年7月修改《產品質量法》,增加一條規定摘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
法采取辦法,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备骷壵a品質量監督部門及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負責產品監督工作。
政府要監管市場價格。經過多年的改革,現在中國的價格體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其中,90%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政府要依法實行監管,例如群眾對居高不下的醫療消費不滿足,政府部門應該做些什么?應當依據《價格法》等有關規定,加大監督力度。
政府的基本任務是要創造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法律環境,包括信用環境。《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摘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辦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企業的責任,更是政府的責任。尤其是壟斷、不正當競爭影響面較大而受侵害者處于相對弱小地位的情況下;政府及下屬有關部門應當挺身而出,采取及時的、果斷的辦法進行處理。不僅如此,基于經濟法的社會公益和公共管理功能,政府對壟斷、不正當競爭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除依法直接予以處理、處罰之外,還可以考慮以公訴人的名義出面進行經濟公益訴訟,突破現行的民事、行政訴訟體制中不合理的束縛(這就是擴大政府的權力)。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不僅可以是政府,而且可以是任何公民和社會組織。這一新問題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必須配套才行。毫無疑義,公益訴訟應當發展,并納入法制軌道。
3.促進企業發展
政企分開之后,政府對企業不是不管,而是要把注重力放在促進企業發展上。首先要保護企業的財產權,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其次要采取有效辦法,鼓勵和支持企業提高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摘要:最后還要為某些失敗的企業退出市場提供一種合適的途徑?!度袼兄乒I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鄉鎮企業法》是很起功能的;目前正在加緊擬訂《中小企業促進法》。企業法的全部精神就是“增強企業活力,健全必要的約束機制”。
促進不等于代替。政府官員為企業、為農民的產品做宣傳,政府官員直接分管、扶持某一經濟單位,其主觀愿意可能良好,但從長遠來看,若將企業的信譽建立在政府甚至某個官員的信譽上,仍然沒有擺脫政企不分的弊端。
落實社會保障,也是政府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傊?,政府在國民經濟管理方面是有許多可為的,再以信息化新問題為例。同志提出摘要:“對信息網絡化新問題,我們的基本方針是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網絡化的發展中占據主動地位?!盵5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進信息網絡健康發展,不僅對維護市場秩序,而且對實施宏觀調控,都有重要的功能。
經濟法的功能就是要保障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企業發展。因而可以說,經濟法和政府經濟管理基本上是對應的。經濟法提供規范,政府組織實施。
(三)政府的不作為
1.不再直接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過去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干預過多。改革開放之后,非凡是正式確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干預”一詞在中國經濟法律中用得很少,并且往往作狹義的理解。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有關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新問題的決制指出摘要:“政府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報告再次指出摘要:“政府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企業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約束,損害所有者權益?!?997年制定的《價格法》提出摘要:“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等干預辦法?!笨梢姡案深A”一詞用得相當謹慎。在今天的新形勢下,政府更應當堅持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逐步淡出一般性的市場競爭領域
國有資產中的經營性資產部分,過去遍布各行各業。在前幾年的改制過程中,人們對國有資產淡出一般競爭范圍的新問題議論紛紛。有人主張“讓大中企業淡出國有經濟”。相反的意見是摘要:“讓大中企業淡出國有經濟’的提法,不符合黨的十五大有關堅持公有制主體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中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有經濟應當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摘要:涉及國家平安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6國有經濟還可以參加上述所列控制范圍之外的其他行業和領域,但這種比重將會減少。因此,能否這樣提出新問題摘要:讓國有大中企業逐步淡出一般性市場競爭領域?假如達成這種共識,經濟立法必須跟上去。
西方學者說過摘要:“何時干預——為何干預——如何干預——干預多少,取決于各自國情和文化傳統的差異。”[7這個觀點很道理。我們對國民經濟管理的模式不要看作是—成不變的,而應該是和時俱進的。
四、政府違法或者不當經濟管理行為的責任及其補救
(一)違法或者不當經濟管理行為導致的責任
1.權力和責任的關系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規定摘要:“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闭芾韲窠洕臋嗔拓熑蜗嗷ヂ撓?、應該統一。權力即責任。政府行為規范的標準是“合法和適當”。具體一些說,行政機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作出的處理和處罰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摘要:(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適用法律正確;(3)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4)程序合法;(5)內容適當,沒有明顯偏差。權力行使正確,管理取得政績,應當得到肯定和激勵;相反,在管理工作中由于越權、失職以及其他不當行使權力的行為,造成失誤、損失,應當受到否定并追求相應責任。各種經濟法律一般都設有“法律責任”專門一章,其中包括對政府及下屬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的或不當的行為如何追求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界限就定在“違法或不當”上;至于管理水平新問題,不宜和法律責任直接聯系。
2,傳統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和新型的經濟責任制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適用,可分為兩大類情況摘要:第一,傳統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如罰款、賠償損失、瀆職罪等。
第二,由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引起的、不同于傳統責任模式的經濟責任制。這里又包括摘要:(1)各種形式的經濟管理、經濟活動責任制,如政府及政府機關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國有企業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責任制,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等等。(2)適合于經濟法目的的非凡經濟制裁,如市場禁入,取消稅收優惠,停止貸款,懲罰性賠償,等等。
誠如西方學者所言摘要:“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幾類傳統的但又都具有經濟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經濟法也采用了適合組織經濟目的的非凡制裁。此外,經濟法還使民事責任原則有了新的色彩。”[8即是說,在“責任”方面,經濟法也有許多制度創新。二)對違法的或者不當的經濟管理行為的法律補救
1.國民經濟管理中的復議和訴訟
在國民經濟管理中廣泛運用到行政復議程序。行政復議是指摘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復議法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審議和裁決。復議的結果,可能是肯定,也可能是否定或者變更原來的處理或處罰決定。這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法律制度,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補救制度。說到底,是調整政府和群眾關系的法律制度。
在國民經濟管理中也廣泛運用到行政訴訟程序。其基本精神和行政復議相同。最大的區別在于,它是由法院來作出最后決定的,即以司法終審權制衡行政處理權。例如,1999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判決撤銷國務院某部門一個經濟行政決定。
解決國民經濟管理糾紛的法律方式,一為行政復議,一為行政訴訟。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可以一先一后,也可能是兩者擇一。國民經濟領域中的復議和訴訟,是經濟法和行政法交叉的表現。
2.國民經濟管理中的賠償
自1994年《國家賠償法》出臺后,在國民經濟管理中已開始運用國家賠償制度。所謂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之受到損害的而受害人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在操作程序上,先由某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予賠償;其后,可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從中國目前的實際出發,國家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定得窄一點、低一點,待將來有條件時(主要指國家財力增強)可再逐步放寬一些。賠償總比不賠償的社會效果要好。重要的是把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再進一步加以改進和完善。
3.其他法制化方式的補救
立法層面的補救,是指通過立法直接規定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種救濟辦法。例如,對技術引進合同,審批機關在60日內沒有作出決定的,即視同獲得許可;對集體合同,勞動行政部門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行政層面的補救,可能適用于發生糾紛之前,如作出較重的行政處罰之前實行的聽證制度;也可能適用于發生糾紛之后,如對侵犯企業自主權的,該企業可以行使拒絕權和舉報權。另外,因政府管理失誤而導致的給損害的企業予以財政和經濟補救,也屬于行政層面的補救,但應納入法制軌道,不可隨意行事。
司法層面的補救,主要指探索經濟公益訴訟。這應該成為經濟執法的一個閃光點。
總之,經濟法制度創新所謀求的目標是摘要:“政府依法管理國民經濟,協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9
注釋摘要:
①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頁。
⑦吳儀講話,見2001年8月15日《人民日報》第2版。
③見程信和摘要:《努力創造全新的經濟法制環境》,《南方日報》2000年5月29日B2版。
④見李鵬摘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2001年3月9B),2001年3月20日《人民日報》第2版。
⑤講話,見2001年7月12日《人民日報》第1版。
⑥見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有關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新問題的規定》(1999年9月22日)。
⑦見[美約·E·斯蒂格利茨等摘要:《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中文版見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頁(1999年9月22日)。
⑧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摘要:《經濟法》,商務印書館U97年版,第10l頁。
⑨見程信和摘要:《經濟法和政府經濟管理》,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