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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壁壘的基本理論
進入壁壘的概念首先是由貝恩所提出,其義為“一個產業中原有企業相對于潛在進入企業的優勢。這些優勢體現在現在原有企業可以持續地使價格高于競爭水平之上而又不會吸引新的企業加入該產業”。這一概念的提出從理論上是基于張伯倫和羅賓遜夫人的不完全競爭理論對現實市場壟斷競爭程度的劃分。在一個具有壟斷因素的市場定價模型中,存在著企業的市場力量,這種市場力量存在而又不會誘發進入的程度就表明了一個市場進入壁壘的高低,并將其表示為引發進入的價格與競爭價格之間的差額,這種差額是由進入者而不是由在位者承擔的單位成本。這一概念成為貝恩以來的結構——行為——績效范式的核心。
后來,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勒從成本的角度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進入壁壘可定義為必須由一個尋求進入某產業的企業而不是由已經在該產業內的企業承擔的(在一些或每個產量水平上的)生產成本”。這就將進入壁壘限定在影響潛在進入企業的需求和供給條件上,從而對企業規模產生影響。
馮·威澤克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將進入壁壘與社會福利效應相聯系,在進一步擴展了斯蒂格勒的定義后認為,只有當進入壁壘導致了一個次優的資源再分配時,它才會引起政策的關注。進入壁壘是必須由一個尋求進入某產業的企業而不是由已經在產業內的企業承擔的生產成本。從社會的觀點看,這種生產成本意味著資源配置的扭曲。這一概念說明需要對進入壁壘的正負外部效應做進一步的衡量。
二、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及現狀
民營經濟概念從什么時候正式開始使用也許很難確定,但改革開放初期提出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一種補充,極大地推動了個體經濟的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迅速發展,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一個突出現象。1988年,修改憲法時又增加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的內容,充分肯定了私營經濟的地位,同年國務院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此后,我國的個體和私營經濟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階段,于是,民營經濟作為一種涵蓋面更寬的概念自然而然地產生了。黨的十五大以后,國家也相繼出臺了規范個體和私營經濟主體的有關法律,個體和私營經濟發展的形式更加多樣化,民營經濟概念的使用越來越普遍,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就認識到,必須允許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以緩解當時已相當突出的勞動者就業的壓力。并認識到個體經濟能活躍市場,方便群眾生活,發揮“拾遺補缺”、“有益補充”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個體經濟也從配角升格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民營企業和中國的改革開放同步,經過20多年的發展以后,現在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大概全國有300多萬戶個體和私營企業,在他們中從業的員工大概有1.5億人,新增就業的70%是在個體和私營部門,而個體私營部門也積極參與到國有企業的改制和重組中,其中有一部分已經成為了上市的公司。中國的個體私營企業所占中國GDP大概50%左右,并且每年都以30%的速度在成長。民營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逐漸顯露出它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經濟效益以及維護供需平衡、擴大就業、穩定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為國民經濟中最為活躍的經濟增長點。但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我國目前的許多民營企業都選擇了家長式管理模式,當企業具備一定規模的時候,他們的局限性、隨意性往往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失誤。許多民營企業的設備科技含量低,技術改造的相對滯后,導致企業發展后勁不足,由于其先天的原因,較低的員工素質也制約了企業技術更新的速度。
(一)政府管制
1.市場準人方面存在著較多的限制
我國民營企業受政策的制約,目前進入的產業范圍較狹窄主要局限在技術含量低的勞動密集型傳統產業,如紡織服裝、制造加工、餐飲等行業,而在電信、鐵路、金融石油、天然氣、礦產開采等許多產業禁止民營企業進入。
2.民營企業合理的稅費負擔仍然過重
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相比,稅費負擔較重,如對所得稅的重復征收,民營企業除與國有企業一樣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外,稅后利潤還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國家對外資企業實行免三減二的優惠政策(創立頭三年免稅,之后兩年減稅。在“兩稅合一”之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是15%),對民營企業則從開辦期起就征收企業所得稅。這種稅收政策不利于激發民營企業投資擴張的積極性。
3.在政府管理方面的低效率提高了民營企業的經營成本個別政府職能部門辦事的作風和效率以及辦事的制度化、透明度等方面存在問題,提高了民營企業經營成本。一些政府部門在行政過程中歧視刁難民營企業的現象仍然存在而無法制止。有些政府部門的辦事程序,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對大企業和小企業有不同的區別對待,如在民營企業的勞動用工、人事檔案管理、人員出入境政策方面,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相比,都還存在一定的待遇差別。
(二)融資困難
1.民營企業自身缺陷的制約
我國民營企業大多是從集體企業發展而來,處于初創時期,在經營理念、管理手段、治理結構方面相對落后,不能滿足金融機構貸款的“準入條件”。如財務信息不透明,資信程度差。民營企業由于沒有健全的財務管理體制,缺乏高素質的財務人員,造成財務信息披露不規范,導致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我國民營企業通常采用的家族式的公司經營模式,無疑加大了企業經營的風險,制約了金融機構向其貸款的積極陛。
2.資本市場不健全,融資渠道不暢
(1)間接融資渠道不暢。金融機構內部信貸管理權限過于集中。由于長期以來大量不良貸款的存在,銀行等金融機構考慮更多的是貸款的風險性問題,因此,金融機構對基層分支結構的信貸經營權控制十分嚴格,貸款審批程序十分復雜,導致許多民營企業間接融資渠道不暢。
(2)直接融資渠道不暢。主板市場的“高門檻”造成了民營企業的“此路不通”。我國證券法對企業上市設定了嚴格的標準,在已有的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僅有的一些民營上市企業都是資本規模雄厚的、已經具備相當規模的企業,而對正處在發展期,迫切需要資金的大多數民營企業來說,主板市場融資是遙不可及的。
3.政府職能缺位,社會服務體系建設滯后
我國現有的政策主要是以大、中型企業為服務對象的,沒有針對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政策;我國缺乏針對民營企業的立法。早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日本、美國就專門立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為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而我國在該領域立法尚為空白;我國沒有建立起民營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銀企合作缺乏政府支持等。
四、打破進入壁壘的對策
1.擺正民營企業的地位和形象
中國的民營企業,一直處在協助公有制經濟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地位。直到“十五”期間,民營企業才明確地與公有制經濟站在同一高度。鞏固民營企業現已取得的地位,將會在“十一五”期間繼續下去。政府應通過必要的、固定的媒體向社會大力宣傳民營企業對國家經濟建設的作用。政府也應該向公眾宣傳如何建立民營企業、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民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等基本問題。
2.政府確立服務于企業的觀念
政府是為企業服務的,企業才是創造社會價值的主體,所以政府應以企業的健康發展為制定各種政策的出發點。通常來說,政府服務于企業的職能主要有三個方面:(1)維護正常的、良I生的市場秩序。(2)通過宏觀經濟政策維持經濟穩定與增長。(3)協調和保護本國企業和行業的發展。所以政府在處理問題時,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國企業發展為考慮問題的出發點。
3.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行政審批是國家制約和調節經濟的一種有效手段,國外也采用行政審批來調節經濟。但是我國政府在行政審批上較多地干預了民營企業。因此,必須進行有效的調整和改進。要取消和減少原有的審批項目,大力推行市場準入制和備案制,只保留最低限度的審批項目。
4.開發資本市場,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建立完善的金融體系。各金融機構要根據地區的資金需求適度下放貸款審批權限,擴大授權授信,拓寬地區金融資金營運空間。要以效益為目標,積極尋找、培育和扶持優良民營企業客戶群;要適應民營企業貸款需求特點,對一些規模相對較大、信譽較好的民營企業實行授信制度,減少對客戶的管理層次,簡化審批程序;對一些關系密切的民營企業可實行聯保貸款方式,努力滿足民營企業合理的信貸需求。健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拓寬民營企業間接融資渠道。
一方面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金融機構應擴大客戶范圍,要制定適應民營企業特點的信貸政策,如建立專門的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適度減少貸款審批程序和環節等。另一方面應積極培育和發展企業債券市場,逐步放寬對企業債券發行主體的規模限制,適度放開債券利率并豐富債券品種,鼓勵經營業績和信譽良好的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募集發展資金。
五、結束語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的發展備受矚目。從地位弱小的社會經濟群體發展壯大成為“擴大就業自主渠道”、“國有企業改革的助推器”、“技術創新的生力軍”……民營企業加速推動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但民營企業的市場進入壁壘仍然不能從根本上徹底消除,究起原因不只是受政府管制行為和金融體系的不完善等外部環境因素的制約,民營企業自身的制度安排和經營狀況等內部制約因素同樣不可忽視,比如:民營企業是否有核心競爭力、自身的人才梯隊是否健全、自身的發展速度是否合適、自身的財務風險是否合理、家長式管理模式是否奏效等等。只有在良好的發展環境和完善的制度安排內外因素共同作用下,我國的民營企業才能打破市場進入壁壘且走得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