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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快,因此保障市場經濟的穩定性成為現發展階段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而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正是為保障市場經濟穩定運行,維護市場的有序性。其中,民商法以及經濟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監管。因此本文首先對民商法以及經濟法進行概述,再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旨在將兩個方向的法律法規有效結合,解決現如今的各類問題,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經濟法;關系研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始大力的宣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與完善,依靠經濟體制這一主體,促進各類經濟體的繁榮發展。而我國有著不同于國外的經濟體制,并利用民商法與經濟法對多種經濟體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調節,保護整體利益??偠灾覈洕ㄅc民商法的法律法規既可相互調節,同時又具備其獨有的特性,最終保障法律主體的利益,保障我國經濟體制的穩定運行。
一、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概述
(一)民商法在法律體系中,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商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促使民商法形成了獨特的文化歷史根基,且工業的改革,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迫使社會人力資源的重新劃分,民商法應運而生。以期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同時針對物體的個人所屬權、受益權等作出了規范和保護。但是民商法仍具有局限性,它屬于我國經發發展的產物,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民商法的應用取得了良好的應用效果,但是也隨之暴露出一些問題。站在法律視角而言,民商法的實施是為保障我國公民私權的保護機制,但是值得思考的是,法律是自由和公平的,想要民商法的順利實施,必須犧牲部分群體的利益,而這些群體成為民商法等法律制度中不公平的群體。并且在市場經濟的的作用下,人們的自有財產比較復雜,單獨依靠民商法維護,基本不可能完成,需聯合其他法律法規來共同完成,包括經濟法、金融法等,但是對這些條文的實施尚且存在爭議,需進一步研究。
(二)經濟法在現如今市場經濟不斷的發展中,經濟法是法律法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內容。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歷過多次的變革,導致我國經濟法的推出相比其他發達國家而言較晚,因此我國經濟法較多借鑒國際經驗。但是由于我國屬于社會主義國家,而借鑒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之后,對于國內的市場經濟并沒有做到相關事件的合理處理,達不到合理的處理效果,并且出現一些隱患,因此需對經濟法重新制定。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降低內部矛盾的發生,促進國民經濟的和諧延續。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聯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部分出現重疊,但是民商法與經濟法得到國家制度的支持,并且服務于國家的發展,僅是服務對象以及方向不同。經濟法是以國家宏觀角度出發,對相關的資源進行管理與分配,是一種權益的維護方式。這一點與民商法出現了相同部分,通過民商法對公民權益的維護,促使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但是過度的強調維護個人權益,勢必會造成社會經濟的危害現象。民商法與經濟法是為國家的發展而服務的,宏觀角度而言,二者一致,微觀角度而言,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存在個體間差異,但是,二者的有效實施都是為了保護弱者的權益,有效保障經濟發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民群眾。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二者具有一定的互補功能,民商法可科學的調節控制力度使市場資源得到有效的、科學的進行配置,為經濟法的實施主要從宏觀角度使市場經濟達到能夠自主調節的水平。如果對經濟法與民商法進行有效的調和,能夠促進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在當今社會中,如發生民商糾紛事件時,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歸則原則。民商事主體自身出現故意或過失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時,該民商事主體除了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外,還需承擔補償責任。然而在生產活動中,民商事主體不僅損害社會個體的合法權益,往往還會涉及到社會整體,此時,民商法律法規中的補償原則對于社會整體經濟而言,顯得勢單力薄。然而經濟法的實施,可對民商法歸責原則進行很好的補充,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承擔責任的同時,不考慮主觀上具體的過錯,而是直接根據經濟法的法律法規對行為人進行判斷,承擔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市場經濟下的法律法規需具有專業性,不能模棱兩可。民商法與經濟法雖然聯系密切,但是畢竟是獨立的法律法規,民商法的管理理念趨向于個體自制管理,只要過失行為不是特別嚴重,或者是能及時糾正的錯誤,一般不會做出嚴厲的處罰。但是對于經濟法而言,其更偏向于嚴懲,且服務的對象是國家的宏觀經濟規劃,因此不允許出現破壞經濟發展的行為,由此說明,經濟法注重國家整體,并不是針對某一個體。
四、結語
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既有相互作用,又存在區別,這就是二者之間存在的特殊關系,且出發的角度不同,所針對的主體也不同,并且對各自的領域做好約束和規范管理,旨在為國家的經濟良性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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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博 單位:吉林坤山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