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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為使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盡早完成國務院要求的建立以貿易為主業,集貿、工、技、金融、信息功能為一體的國際化、實業化、多元化、集團化的綜合商社試點,國務院批準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由外經貿部管理改為由中化集團管理,成為該集團的核心企業之一。另據報載,最近國家將組建20家綜合商社,以強化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綜合能力。至此,跨國公司的形式之一——綜合商社將在中國組建與發展起來,國內外經濟界對此動態均投入了極大的關注。
眾所周知的是,綜合商社是在日本特定的歷史條件、政治制度和經濟政策下的產物,綜合商社在日本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中國目前要發展綜合商社,由于情況完全不同,因此頗值一番認真研究。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尚需認真討論:
一、銀行力量
日本的綜合商社素有“第二銀行”之稱,有的書刊則稱之為“影子銀行”或“幕后銀行”,這說明了綜合商社在日本金融界的地位,綜合商社的“商社金融”是指商社所發揮的金融功能,主要有融資、投資、租賃、國際性大宗借款的安排等。但這種商社金融又不是商業銀行,它類似英國和西歐的商人銀行,它的資金來源不是直接吸收存款,而主要是借自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商社金融的自有資本率是很低的。綜合商社之所以能從銀行借入大量資金,主要原因是商社擁有一流的情報信息網,在大量的日常業務交往中比銀行更加接近告貸的客戶,也就更加了解它們的經營狀況和資信能力,故由商社貸放較之銀行更有把握。同時,商社具有多元經營的優勢,可以失之桑榆,收之東隅,承擔風險的能力遠大于工商企業,所以銀行也樂于將資金交由商社貸放,如有意外,也可少受損失。
中國目前的銀行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雄踞銀行業主干地位的專業銀行,由于其改革方向為商業銀行,故亦歸于此)三類。在建立綜合商社的過程中,第
一、二類銀行無法參與,主要是看第三類銀行。但目前中國的商業銀行還不能算是完全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充其量只能算作是一種官辦商業銀行,按照中國目前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只能算作是非銀行性金融機構,在業務上受到很大限制。發展綜合商社,在金融體制上道路有三:一是銀行為龍頭,兼并商業和工業企業;二是商業和工業企業兼并銀行;三是給予商社金融以銀行經營權。這對于發展中國的綜合商社來說,將面臨著一種新的選擇。
二、產業資本
承上所述,除了金融資本外,日本綜合商社的另一支力量是產業資本。在日本九大綜合商社中,名列前兩名的三菱商事、三井物產,在日本國內分別擁有三菱重工和三菱電機、三井船舶幾家著名工業企業;在海外投資方面,自60年代以后,商社就特別注重向發展中國家的制造業投資,其中尤其集中于紡織、金屬及金屬制品和化工等部門。到80年代,商社對印尼、泰國、韓國、中國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地制造業的投資占同期商社在這些地方總投資的53.4%;對拉丁美洲、非洲和中東地區制造業的投資分別占19.6%、4.7%和2.5%。
中國目前組建綜合商社的基礎企業是貿易公司,這與日本綜合商社起家和發展初期有相似之處。但我們知道,工業資本的循環公式是G—W……(P)……W—G,即貨幣—商品……商品—貨幣,從第一個貨幣到第二個貨幣,有增加的價值(剩余價值),這個增加的價值是在生產過程中得到的。日本綜合商社最初是以貿易起家的,但今天它早已不是一般貿易企業了,每一個大型綜合商社都有實力雄厚的工業資本在其中起作用。所以,以貿易公司立足建立商社,如沒有產業資本支撐,恐難以維持長久。
三、關于“綜合商社之謎”
日本的綜合商社是一種十分奇特的企業組織形式,難以為其他國家所仿效。雖然韓國、巴西、墨西哥、菲律賓等國都曾企圖仿效日本,搞自己的綜合商社,甚至連美國國會也于1979年8月和1980年2月分別提出《關于促進建立出口商社的法案》和《反壟斷法不適用于出口商社的法案》,但除韓國以外,幾乎沒有成功的先例。由此可見,綜合商社并不是專業商社的簡單組合,它是日本所特有的經濟文化、政治諸因素融為一體的產物。
為什么綜合商社在日本和韓國能夠獲得成功?謎底何在?我們已經看到,綜合商社既不是一種單純的商業資本,也不是一種完全的產業資本。從歷史上看,日本財閥脫胎于封建的商業家族,綜合商社的前身又與財閥有著很深的歷史淵源。經過長期的演變,特別是經過戰后初期以美國為主的盟軍總部對財閥的整肅,日本壟斷資本已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重新組合,從而形成今天的綜合商社,它一方面插足于國內外的制造業、采礦業和服務業,另一方面又與大銀行發生密切的聯系,故而使它成為一種以商業活動為核心的多元經營的日本式的跨國公司。它實際上是商業資本、產業資本與銀行資本的一種有機結合,但這種結合與馬克思、列寧所描繪的由生產集中形成壟斷,最后壟斷的產業資本與壟斷的銀行資本相互滲透融合形成寡頭壟斷的古典形態有所不同,日本綜合商社與大銀行雖然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彼此仍保持著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地位。此外,日本的綜合商社都分別參加不同的企業集團,每個企業集團都有幾家大銀行作為核心,但綜合商社并不完全聽命于大銀行,法律也規定銀行持有綜合商社的股份不得超過商社股本總額的10%,故商社并不受制于大銀行。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產業資本與銀行資本的融合作為壟斷資本的特征之一,其表現形式在日本發生了變化,綜合商社以商業資本為基礎融合并非緊密的銀行資本,不斷發展擴大產業資本,加上政府的支持,就使得商社能夠不斷適應國內外經營環境的劇變,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不斷作出有效反應,適時伸縮,適度發展,不斷前進。
韓國政府自1975年開始推行扶植發展綜合商社的政策,凡被指定為綜合商社的進出口公司,都能享受官方在稅收、金融、外匯等方面的優惠待遇。這一時期韓國政府批準合格的綜合商社有13家:三星商事、鮮京、鏡湖實業、現代綜合商事、雙龍、大宇、國際商事、曉星物產、半島商事、高麗貿易、韓一合纖、三和、栗山實業。這些綜合商社雖然起步很晚,但對韓國經濟快速發展為亞洲“四小龍”之一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這一過程中,這些綜合商社本身也得到了令人矚目的發展。80年代以后,13家綜合商社的出口貿易額在韓國的出口貿易總額中就占到了48.6%(1982年),而其中的大宇、三星、現代等公司已進入世界超巨型企業的行列。韓國發展綜合商社是與其發展出口加工工業帶動經濟增長模式相適應的,在韓國,綜合商社為出口導向型經濟服務,并且也分別加入了企業集團或財團,成為這些集團或財團加強競爭、進行擴張的有力工具。韓國的財團在發展中直接得到政權力量的支持和庇護,其綜合商社也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
中國有個“桔化為枳”的古諺,桔原生淮南,果實甘美,但一旦移植到淮河以北,則變成了枳。枝葉如舊但果味酸苦,不能再作食用。這個諺語給我們提供了不能生搬硬套的教訓。世界上的很多事物,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生存規律與條件,離開了這些特殊的規律與條件,就會變得面目全非,組建綜合商社亦同樣是此道理。從“綜合商社之謎”可以看出,組建綜合商社決不是靠簡單的合并幾家企業,宣告成立商社,就能夠真正成為商社了,綜合商社是有其特殊含義的。日本經過100多年不斷重組調整和發展起來的綜合商社,不僅有以上分析的諸多經濟因素作用,實際上還有很多日本特殊的政治、社會、文化因素作用。美國發展綜合商社之所以不成功,其原因一是對商業銀行和出口貿易公司的關系一直沒有理順,它們之間經常矛盾重重;二是以美國為基地的大型跨國公司并不需要依賴出口貿易公司,故而出口貿易公司在美國不可能像日本綜合商社那樣充滿活力。韓國發展綜合商社雖晚但成功,關鍵在于政府的嚴格規范和大力支持。1975年以后,韓國商工部公布了扶植綜合商社的一系列政策,其中主要是: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必須事先向商工部提出申請,條件是:新的申請者在提出申請前的一個月,其股金必須達到5000萬元以上,以及持有5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信用證。在取得經營進出口的資格后,如果一年內的出口額達不到100萬美元就取消資格。此外對能夠成為綜合商社的進出口公司的海外分店數、進出口地區還有一些更為嚴格的具體規定。但企業一旦被指定為綜合商社即可享受下列好處:(1)在競爭國際招標的時候優先考慮綜合商社;(2)即使綜合商社不是實際需要者,也允許其進口主要原材料;(3)進口原材料時,綜合商社可以擁有兩家以上的認證銀行;(4)提高綜合商社海外分店的外匯持有額度;(5)允許綜合商社在一個國家設立幾家分店;(6)對綜合商社的進出口業務減免所得稅。
四、中國的綜合商社之路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組建綜合商社。涉及政府的政策、銀行的發展、金融市場的完善等等一系列先決條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目前,中化總公司綜合商社試點已經啟動,其具體做法是:從現在起到2005年大約用10年的時間,分三個階段實現四個目標(具體內容見《國際商報》1995年4月8日第一版),最后將中化總公司建成一個以貿易為主業,集貿、工、技、金融、信息功能為一體的國際化、實業化、多元化、集團化的綜合貿易公司。鑒于以上論及的發展綜合商社的先決條件,為了真正發展起中國的綜合商社,我們應認真考慮這樣幾個問題:(1)政府的支持程度,建立綜合商社離開政府的支持幾乎是不可能成功的;(2)商業銀行的發展,綜合商社與商業銀行存在相互依賴的關系,我國銀行商業化發展成功與否,將直接影響綜合商社的發展;(3)商社的內外貿綜合能力與生產能力的結合,綜合商社以貿易為主,最大特點在于其“綜合”能力,我們不管是在外貿公司的基礎上建立商社,還是在內貿公司的基礎上建立商社,都不能只顧其一。將內外貿結合起來是我國流通體制中多年來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問題;產銷一體化也是困擾了中國經濟領域多年的“老大難”問題。商社多樣化的生產流通,在目前的生產流通體制下,問題將會更突出。這都構成了發展綜合商社的困難,困難能否克服,既取決于企業本身的改造,也取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真正建立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