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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洪曙魏福成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
我們假定每個經濟個體將比例為zit的產出隱藏起來,這一部分隱藏的產出是不能被征稅的,但這部分隱藏的產出需要付出比例為δ的成本。因此給定(實際)稅率τt,經濟個體i的消費滿足如下約束: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在t期需要對下期的公共品At+1做出決策。我們假定公共品生產函數由如下函數決定:其中Gt為政府在公共品上的支出,并且準>1,因此公共品生產技術是規模報酬或邊際報酬遞減的(準越大則邊際報酬遞減速度越快)。同時,需要注意的是,Gt與At+1的區別在于,Gt是以貨幣來衡量的投入成本,而At+1則是以物品來衡量的公共品產出。(5)式也意味著公共品是完全折舊的,這簡化了分析。政府的凈收益R則取決于財政收入與公共支出水平的差額:需要注意的是,Gt是經過質量調整后的公共支出水平,是指實際用在公共品建設上的金額。比如,如果政府名義上花費了100萬公共支出建設公路,但其中有30萬進入了個人或官員私人腰包,而實際只有70萬用在公路建設上,則Gt等于70萬,而不是100萬。新政治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并不是社會福利最大化者,而是官僚收益最大化即政府凈收入最大化,因而地方政府的目標是使得財政收入與公共支出差額最大。在每一時期,經濟活動和決策的順序如下:(1)本期的公共品水平由上一期政府公共支出水平決定。(2)經濟個體選擇他們的投資{eit}。(3)政府為下一期公共品選擇公共支出水平Gt,并設定本期(實際)稅率τt。(4)經濟個體選擇產出份額{zit}隱藏起來。
均衡結果
我們對這個經濟的均衡結果進行刻畫,為分析方便,我們只考慮馬爾可夫精煉均衡(MPE),不考慮“觸發戰略”的精煉均衡。因為所有決策變量都受到給定的公共品存量At的影響,故一個MPE是由每一期的策略組合({ei(At)},τ(At),{zi(At)},G(At))來定義。我們先從經濟個體的決策著手。給定經濟結構,經濟個體的目標是最大化每期(當前)的收入,因此:給定(7)式,地方政府設定的最優的有效稅率為:在(3)式的約束下,經濟個體最大化(1)式,這相當于最大化當期的收入,因而最優的努力程度或投資為:
最優財政能力及其比較
由命題1可知,財政能力δ決定了均衡時的產出。當δ較大時,我們就說政府具有較大的財政能力,當δ較小時則政府的財政能力較弱,因為它能征收到的稅收占總產出的比例較小。那么,是否財政能力δ越大則經濟績效就越好呢?答案并非如此。事實上,當δ=0時即政府的財政能力非常弱時,政府對公共品的投資為零即Gt=0,而當δ=1時,經濟個體則選擇零投資即e=0。在這兩種極端情況下,經濟的產出均為零(或極小)。可見,政府的財政能力對經濟績效(產出)的影響并不是單向的。我們接下來探討不同目標下所要求的最優的政府財政能力水平。1.總產出最大情形。如果要使總產出最大,則根據(14)式,一階條件意味著:因此,當政府財政能力高于δ*時,政府財政能力過強以至于不利于經濟個體進行生產活動的積極性,從而導致總產出并沒有達到最大,這對應于政治經濟學文獻強調的“強大的政府能力導致低下的經濟績效”。相反,當政府財政能力低于δ*時,則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獲得財政收益提供公共品從而去支持經濟發展,這對應于政治科學文獻強調的觀點“政府能力不足是經濟落后的關鍵”。只有當地方政府財政能力處于中間值時才能使總產出最大。2.政府收益最大化情形。對于政府而言,他們的目標并不是社會總產出最大,而是政府利益最大化。由(11)式和均衡結果可知,使得政府收益即(11)式最大的政府財政能力為:3.經濟個體收益最大化。類似地,使經濟個體收益最大化的政府財政能力即是使個體的效用最大,即:4.凈產出最大化。使凈產出最大化的政府財政能力是解如下最大化問題:
財政能力水平對經濟績效與經濟結構的影響
根據以上模型,我們接下來分析財政能力水平對經濟績效和經濟結構的影響。
(一)財政能力水平對經濟績效的影響。
由命題2可知,無論對于社會目標如總產出或凈產出最大化,還是對于經濟個體效用最大化或者地方政府效用最大化而言,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都不是越強越好,也不是越弱越好,而是分別存在一個最優水平,地方政府財政能力過強或過弱,都不是最優的。這意味著,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對經濟的影響并不是單向的,而是呈倒U型關系。在許多地區,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財政或罰款及其他預算外收入,使得其財政收入占GDP的水平很高,但并沒有有效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績效的改善。而在另一些地區,則由于地方政府征稅機構人手和專業素質都較低,也難以有其他的收入來源,從而導致財政收入較低,無法對當地的經濟活動提供足夠的公共品,這也使得經濟發展緩慢和經濟落后。因此,一個地區的經濟落后或不如人意,并非一定是由于地方政府財政能力不足造成的,而反而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財政能力過強而導致人們不愿意在該地進行生產和投資活動。在中西部,有些省市地方政府財政能力較弱,難以征集到足夠的財政收入去提供經濟活動所需的公共品,從而難以發展經濟,但也有些省市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財政能力,通過正常的征稅、罰沒款以及不正當的對企業進行攤派稅費,從而打擊了人們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導致經濟發展落后。在一些東部沿海省市,地方政府一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征稅機構,能夠獲得充分的財政收入,從而有能力提供公路、自來水等基礎設施,提供高效和較為公正的司法環境和安全保護,因此吸引和促進了人才、資金和技術向這些地區轉移;同時另一方面,這些地方政府也進行了一定的約束,沒有對個人和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稅費攤派和亂罰款,它們的財政能力并沒有過于強大,這打消了個人和企業的顧慮和擔心。因此,東部令人矚目的經濟發展,其中的一個關鍵原因在于這些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處于較為合適的水平,即沒有過于強大也沒有過于虛弱。
由命題2我們也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所希望的最優的財政能力,高于總產出或凈產出最大化所要求的最優財政能力水平,這意味著地方政府所追求的財政能力水平,對社會而言并不是最優的,不能使得經濟績效達到最大,因此有必要控制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許多地方政府,都有極力擴大財政收入的沖動,盡管這種行為對經濟會產生不利影響。比如,近幾年來的土地財政和房地產價格的飆升,雖然可能會導致當地經濟泡沫、打擊企業投資實業的積極性和不利于吸引人才,甚至因強制拆遷導致暴力事件發生從而部分官員可能被問責,然而地方政府仍然沒有降低對土地財政的追求,這是因為地方政府效用最大化所要求的財政能力水平,高于經濟績效最大化和當地經濟個體效用最大化所要求的財政能力水平。
綜上,一方面,地方政府財政能力過強和過弱,都不利于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偏好的財政能力水平,與經濟績效最大化所要求的財政能力水平或民眾偏好的財政能力水平之間,存在差異。
(二)財政能力水平對經濟結構的影響。
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不僅影響最終的經濟績效,也會影響經濟結構。接下來我們探討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對中小企業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影響。
1.財政能力水平影響政府是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盡管地方政府出臺了一些政策和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力度和廣度仍然遠遠不夠。那么,地方政府為什么可能沒有動力去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呢?從財政能力水平角度來看,財政能力過強和過弱,都會降低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動力。如果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水平較弱,比如由于地方政府沒有足夠多的高素質的征稅人員和審計人員,則相對于對大企業的監控,地方政府更是難以監控中小企業的經濟活動,從而難以從中小企業征收到足夠的稅收,這導致地方政府不愿意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換言之,給定地方政府的征稅能力,大企業的產出量和經濟活動情況相對更容易被政府觀察和證實,而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和財務會計不健全,政府更難以準確觀察到中小企業的業務量和經濟活動情況。因此,如果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比較弱,則越是難以從中小企業征收到充分的稅收,則地方政府越是沒有動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然而,如果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過于強大,則地方政府仍然有可能不支持甚至阻礙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和大企業在當地進行競爭,包括在土地、人力資本和勞動力、信貸和金融資源以及當地市場等方面進行競爭,因此中小企業的發展可能降低大企業的利潤,所以大企業可能有動力阻止中小企業的發展。當地大企業通常與地方政府和官員具有良好的關系,或者直接通過利益輸送等方式,游說地方政府和官員不支持甚至阻礙中小企業的發展,如在土地、稅收減免、登記注冊等方面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越強,意味著地方政府越是能有效影響和監控中小企業的的生產經營活動,那么地方政府就越是有能力阻礙中小企業的發展。因此,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對于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動力的影響,并不是單向的。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過強和過弱,都可能使得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阻礙中小企業的發展。
2.對產業結構的影響。
許多地區產業結構仍然非常落后,粗放型發展、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結構仍然沒有實質性的改觀,高科技、節能型的產業和服務業仍然發展乏力。導致產業結構難以優化和升級的原因有很多,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沒有在合適的水平是其中原因之一。
如果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充分弱,則地方政府可能更愿意發展工業而不是服務業。不同產業可監控和征稅的難易程度不同,一般而言,相對于工業,服務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更難以監測,從而更難以征稅。
首先,工業(制造業)的投入成本主要以物質形態出現,如機器、廠房、原材料等,工業的產出品也是以物質形態方式出現,這些都是容易被征稅機關所監測到的,企業不太容易對這些物質形態的投入和產出進行轉移。與之相反,服務業所需的場所較小、投入品有很多一部分是無形的人力資本,而產出也常常多是無形的服務,因此服務業的企業更容易隱瞞真實生產經營狀況,征稅機關更難以進行征稅。
其次,工業企業的上游賣家(如原材料、機器等供應商)和下游買家(產品購買商)通常是企業組織而不是個人,征稅機關可以通過工業企業的上游賣家和下游買家來監測和判斷工業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與之不同,服務業的企業下游買家通常是個人和消費者,且這些消費者和個人在購買企業的服務時通常并沒有留下詳細信息,因此征稅機關不太可能通過服務業企業的買家來判斷和監測該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最后,工業企業規模一般都較大,從而財務和會計制度比較健全和完善,而服務業企業規模則比較小,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征稅機關更難以通過財務賬本來監測服務業企業的經營狀況。因此,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比較弱時,由于服務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更難以監控,地方政府因而更愿意發展工業,而沒有充分的動力支持服務業的發展。
如果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充分強大,則地方政府仍然可能不利于服務業的發展。地方政府能力的提高,對工業企業的影響有限(因為如上所述工業企業更容易被監測),但是地方政府對服務業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監測能力大幅提高,這會提高服務業企業的稅負水平。根據命題2,地方政府所追求的財政能力水平,高于產出最大化的水平,因而財政能力的大幅上升將導致服務業的實際產出更加遠離其最大化產出(相對于工業而言)。同時,經濟發展的規律表明工業先發展起來然后才可能是服務業的發展,所以當地方政府財政能力上升和服務業開始發展之時,工業企業已經和地方政府及官員建立了良好的關系,從而工業企業可能會游說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阻礙服務業的發展(因為服務業將在生產要素方面與工業競爭)。如果此時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充分強大,則地方政府就越有能力阻礙服務業的發展。因此,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充分強大時,地方政府反而可能不愿促進甚至阻礙服務業的發展。
綜上,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水平對產業結構的影響同樣不是單向的,過強或過弱的財政能力,都可能不利于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
結論
財政能力水平對經濟發展和經濟績效至關重要。許多人認為財政能力對經濟發展和經濟績效的影響是單向的,即財政能力越強則經濟績效越好,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財政能力是一把雙刃劍,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增強雖然有助于地方政府為經濟活動提供更多的公共品,從而間接促進經濟活動和經濟績效的改善,但是它也會降低人們獲得其經濟成果的份額或比例,打擊人們進行投資和生產活動的積極性,從而直接降低經濟績效。地方政府過高和過低的財政能力,都不利于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績效和經濟發展。因此,地區經濟發展緩慢和經濟結構落后,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水平不足,也可能是財政能力水平過高。只有將地區財政能力水平控制在一定水平之間,才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優化提升產業結構,促進地區經濟健康和持續的發展。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使得地方政府財政能力不至于過強或過弱,以最大程度地將財政能力對經濟績效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發揮出來,而壓制其負面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