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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擔保,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這里所說的應收賬款內涵較為寬泛,并不單純局限于會計學意義上的企業間應收貨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可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包括五方面權利:一是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產生的債權;二是出租動產、不動產產生的債權;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貸款品種。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為商業銀行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總額多達5.5萬億元,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具有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但是與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較大,而且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識別、評估和控制此種貸款風險的經驗,因此,加強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問題的研究顯得十分必要。
一、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發展背景及重要意義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由來已久,融資難已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而形成融資難的主要癥結則是企業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長期以來,我國《擔保法》只允許不動產以及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作為抵押擔保,在實踐中,各銀行也主要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作為貸款抵押擔保。而這種做法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狀況嚴重脫節。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資產總額中不動產所占比重很小,僅占25%左右,其余絕大部分都是動產。制度與現實的脫節,導致一方面是企業貸款擔保難,另一方面則是應收賬款、存貨等規模龐大的動產資源嚴重閑置浪費。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抵押擔保范圍,規定應收賬款、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確禁止的動產均可設置抵押擔保,從而為廣泛開展動產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我國企業應收賬款資源十分豐富,中小企業總資產中大約60%以上是應收賬款和存貨,其中應收賬款總額多達5.5萬億元,因此,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能夠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潛在的風險不斷加大。而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恰好有利于銀行改善現行的貸款擔保結構,有效分散和化解貸款風險。此外,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還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提高銀行的競爭力,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繁榮。
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完全符合當今國際融資發展的主流趨勢。根據世界銀行對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的調查,83%的國家和地區支持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貸款中70%都是以動產為擔保物,而這些動產中應收賬款和存貨占66%。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管理經驗,大力發展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
(一)基礎合同的效力風險
用于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終實現,首先直接與產生該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該基礎合同本身存在交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違背社會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該基礎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無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銷售國家專賣產品等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基礎合同效力喪失,直接導致應收賬款本身就不存在,對此設立的質押也必然是空中樓閣。
(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抗辯權風險
出質人對于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義務基礎上的。對于根據基礎合同出質人應當首先履行發送貨物、提供服務或資產的情況,在出質人沒有首先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合同法》具有抗辯權;即使出質人已經發送有關貨物,應收賬款債務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對出質人交付的有關貨物進行檢查,在檢驗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質人交付貨物瑕疵或者出質人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提出抗辯。基于上述原因,貸款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權自成立之初都可能處于風雨飄搖之中,只在出質人已經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后方得以確定。
(三)權利虛假風險
一是虛構應收賬款。此種情形下,應收賬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來存在應收賬款但設立質押之前已清償,只是出質人未入賬;三是設立質押之后出質人收取了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的款項,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應收賬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的應收賬款質押,質押合同自始無效;質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質押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不論何種情形,其實質均等于無第二還款來源,貸款銀行都將面臨風險損失。
(四)價格虛高風險
一是出質人或出質人與借款人合謀虛報應收賬款價格,使其超過合同或實際應付的價格。二是貨物折扣銷售,且出庫價與返還折扣雙條線記賬,使賬務上的應收賬款與最終實際應付價不一致。此種情形下,第二還款來源價值可能不足,或明顯不足。
(五)質押登記失效風險
與一般物權抵押登記所采用的實質審查不同,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登記機關對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采用形式審查方式,質權人在辦理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則由出質人自行填寫,登記機關只審查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審查。這樣一來,對應收賬款的實質審查責任責無旁貸地由貸款銀行來承擔,并由此產生以下兩個問題:一是登記機關對質押登記錯誤不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二是質押登記不具有公信力,當所登記的權利與真實權利不一致時,以真實權利為準。一旦所登記的應收賬款出現不真實的問題,質押登記便失去了實際意義,貸款銀行也就沒有優先受償權,就會面臨潛在的風險損失。
(六)“倒簽”轉讓風險
“倒簽”是國際貿易中的專門術語,一般是指相關單據的形成時間被人為提前。如果出質人以“倒簽”方式轉讓已出質應收賬款,將產生何種法律后果,無明確法律規定。一般認為,這可能會被認定在質押合同簽訂之時,質押物已不存在,質押合同自始無效,從而使貸款銀行失去第二還款來源。
(七)放棄權利風險
如果出質人在出質后放棄或贈與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權利,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放棄部分或全部債權,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將其財產贈與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權法》無明確規定。不過,對出質人放棄合同債權,貸款銀行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申請法院撤銷出質人的權利放棄行為。但若應收賬款債務人主觀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護應收賬款債務人或第三人權益,認定質押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應收賬款債務人放棄債權,其責任財產將會減少,償債能力隨之會減弱,因而應收賬款存在無法清償的可能,由此可能影響質權的完全實現。
(八)管理不善風險
一是應收賬款債務人已清償銷售款,但銷售人員未將該款項上交單位,而是挪作己用,使應收賬款“空掛”在賬務上,往往無法追回。此種情形下,應收賬款可能在出質時已消滅,也可能在出質后消滅,但均使第二還款來源失去意義。二是如果銷售人員有一定的折扣浮動權,他按最低折扣銷售,卻按全價或較高折扣上報銷售額,以獲取更多獎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質人不知悉并以銷售人員所報銷售價格記賬,以致應收賬款出質價格高于實際應付價格,將可能使第二還款來源價值不足。
(九)訴訟時效風險
合同債權受訴訟時效約束,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將蛻變為自然債權,喪失勝訴權,得不到法律保護或支持。收費權一般均有起止時間段,只有在該時間段的收費行為才依法受保護。如果質押的應收合同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那么除非應收賬款債務人自愿履行,貸款銀行不可能從債務人那里獲得清償,從而使質押擔保失去意義。在貸款未清償之前,如出質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時效權利,中斷、中止合同債權訴訟時效,將可能使合同債權發生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成為自然債權,從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十)應收賬款債務人行使抵消權的風險
即使在一切其他條件都完備,在應收賬款債務人與出質人互負到期同種債務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人可能隨時主張將兩方債權予以抵消,從而使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歸于消滅。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債務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該規定為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抵消權的行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需要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因而對貸款銀行而言具有不確定性。
三、防范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的對策
(一)強化貸前調查評估
與發放房地產等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貸前調查涉及面較廣、調查任務繁重。商業銀行不僅要調查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還要核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信與實力;不僅要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審核應收賬款能否轉讓和質押,還要審視合同價款是否正常與合理,以確保應收賬款出質價格未被虛高;不僅要了解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還要關注出質人對銷售、資金回籠的管理措施,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管理水平。
(二)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
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并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購買方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并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付款;應收賬款的到期日早于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
必須注意,下列應收賬款不能用于設立質押,需從應收賬款總量中剔除:一是對沖賬款,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錢;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較差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全部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五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或限制)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帶有公益性質的民事主體基于公益而產生的收費權,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質押。
(三)合理確定貸款質押擔保率
貸款擔保率是指擔保貸款額與擔保物價值的比率。確定一個合理的貸款擔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貸款風險。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擔保率通常取決于應收賬款的性質和質量,一般應為60%—80%。而應收賬款質量又主要取決于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債務人中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數量越多,應收賬款的質量越高。同時,還要特別關注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的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較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擔保率不應超過20%,即貸款額不能超過應收賬款的20%。
(四)約定嚴密的風險防范措施
在貸前調查的基礎上,依法在貸款合同、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風險防范措施。在當前法律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更應依靠合同條款,明確貸款銀行享有的權利和出質人應負的義務。一旦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時,貸款銀行可依合同約定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應移交貸款銀行占有;二是出質人不得有轉讓、放棄權利等行為,否則貸款銀行有權予以撤銷或可提前清償債務及行使質權;三是出質人要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并取得債務人向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出質期間不會有損害質權的惡意行為,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但可向貸款銀行直接清償,或予以提存,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四是出質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出質人行使,或貸款銀行有權提前要求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五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和財務可能惡化等。新晨
(五)重視對應收賬款的貸后跟蹤管理
貸款發放后,貸款銀行應當對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繼續進行跟蹤,及時全面搜集出質人已經完全履行基礎合同項下義務的有關證據,督促出質人及時請求付款,防止訴訟時效超期。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以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早采取行動以實現質權。
(六)銀監會應盡快制定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屬于高風險貸款,加之又是一個新興貸款品種,商業銀行十分缺乏這方面的風險管理經驗,極易發生貸款風險損失。因此,作為銀行監管部門,銀監會有必要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管理經驗,盡快制定出臺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貸款的審批標準、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后管理以及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以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辦法,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所面臨的貸款風險,促進這一新興貸款業務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