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小額貸款公司投放問題研究5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目前貸款運作管理的問題與制約因素
作為傳統金融的有效補充,小額貸款公司在緩解“三農”和小微經濟體融資難、調動民間資金等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必須承認,小貸公司的爆發式組建和與之相配套的政策制度安排沒有及時跟進,致使阻礙其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日益凸顯。從信貸管理的角度考察,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
(一)資金來源渠道限制較嚴格,制約了提供信貸服務的能力按照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其最大融資杠桿率只有1.5倍,而一般工商企業是3—4倍,融資性擔保公司是10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有限,后續資金不足,限制了貸款投放的可持續性。
(二)貸款發放模式簡單,缺乏嚴格的流程和風險控制機制小貸公司貸款發放基本套用農村信用社模式,雖然普遍使用了信貸系統,使用水平參差不齊。在控制風險的手段方面,一是抵押借款人房屋等資產,二是第三方提供擔保,三是股東或高管推薦,以股東的信用做保證。由于對借款人信息掌握不準、貸款風險難以識別。大多數機構信貸額度近乎占滿,更無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安排考慮,不能兼顧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平衡原則。金融辦作為小貸公司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但缺乏行政處罰措施。實際工作中,一些違規現象,只能提請工商等部門處罰,但這些部門不承擔監管小貸公司的職責,主動作為不夠。
(三)單筆貸款較大,違背了“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調查中發現,多數小貸公司在運營中受成本等多種因素影響不愿意發放微小貸款,熱衷發放大額貸款,有悖于小貸公司的經營理念,潛藏著較大的信貸風險。全市小貸公司貸款額度在50萬—100萬元(含)貸款3.35億元,占全部貸款的22.01%,100萬元以上貸款10.47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8.8%。個別機構單筆貸款超過注冊資本5%的控制要求。而10萬元(含)以下貸款0.13億元,僅占全部貸款的0.85%。由此可見對小微企業的實際支持程度較低。
(四)貸款利率上限設定偏高,一定程度上偏離了服務宗旨在追求收益最大化及資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多是按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上限執行。2013年,全市小貸公司貸款平均年利率為16.1%,最高為年利率24%。由于利率較高,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多投向高利潤行業或投機性生意及短期資金周轉需求,個體工商戶、農戶等弱勢群體通常承受不起這種“高價服務”,某種程度上偏離了其服務對象。
二、政策建議
(一)拓寬融資渠道,實現資金來源結構多樣化適當提高小貸公司的負債率,放寬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比例,促其加強與商業銀行在融入資金方面的合作。增資擴股,拓寬資本金來源渠道,包括吸引民間資本、商業資本等,及時補充資本金。吸收來自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作為后續資金來源,也可研究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融資等。
(二)規范貸款運營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立全國統一的面向小貸公司的信貸監測管理系統和檢查評估制度,規范其貸款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管理。堅持“小額、分散”的貸款原則,合理進行貸款分類,設定嚴格的單戶、單筆比例。縮小貸款利率上限的設定,限制偏高的利率。建立必要的風險補償機制,完善損失拔備制度,強化現金管理。
(三)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提升防控風險能力在現行政策和管理體制下,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金融辦要加強與人民銀行、銀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利用和調動各部門的監管資源,建立基本一致的監管框架,明確監管工具和手段。將小貸公司納入人民銀行賬戶系統和征信系統,對其進行信用評級,促進其規范運作及健康發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導,改善政策和經營環境盡快研究確認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為其“正名定性”,在政策方面與其他農村金融機構“一視同仁”,享受同等的政策支持。如將現行適用于農村金融的優惠政策擴大到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稅收、信貸優惠正向激勵機制,降低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成本。
作者:張宏霞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烏蘭察布市中心支行
第二篇: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現狀
一、駐馬店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現狀
(一)小額貸款期限目前,小貸公司的貸款期限一般以短期為主,其中,6個月以內的占到全部貸款余額的53%,其次是6個月至1年的貸款,占比達到42%,期限超過1年以上的貸款非常少,只占到全部貸款余額的5%(見圖3)。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小額貸款門檻較低,但利率較高,許多企業為了應對緊急情況,往往更容易選擇這種短、平、快的貸款方式。從客戶提出貸款需求到最終取得貸款,全部手續時間最快的不超過2天,這種高效的作業方式極大地迎合和足了客戶的臨時資金需求,從而存在著巨大的市場空間。主要情形為以下幾種貸款需求:一是企業過橋貸款,滿足企業在銀行的借新還舊貸款需求。二是企業保證金貸款。一些小微企業在申請注冊資本金、參與土地等招拍掛類似問題時急需一批資金。三是企業在追逐銷售返點時,為達到供貨商要求,加大庫存量,從而急需一批臨時資金。
(二)抵押物處置及風險控制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對于貸款風險的控制都有一套成熟的標準化的流程體系,其核心思想比較偏重于風險抵押物。但對小貸公司來說,其客戶群體正是不符合大型銀行體系對于抵質押的要求,同時,抵押登記費用高企加大了企業負擔,也是制約與影響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在抵質押缺失的前提下做好小微客戶及“三農”類客戶的風險控制,是一個全新的巨大的挑戰。事實上,小貸公司正在利用其巨大的信息優勢,探索一條通過熟人貸款、關系人貸款來控制防范信貸風險的路子。重點考察貸款客戶的第一還款來源,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從而避免因抵質押物缺失而可能帶來的風險損失。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駐馬店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科。2012年末,駐馬店市小貸公司各項貸款中,保證貸款占比高達67%,信用貸款達到7%,而抵押貸款僅占22%,質押貸款占到4%(見圖4)。而且,小貸公司貸款風險控制方式也在發生變化,整體而言,信用保證類貸款方式呈上升趨勢,而抵押、質押類貸款方式使用率在下降。如下圖5所示:信用保證類貸款發生額從2010年的占比30%,上升到2011年以后的70%~80%之間;而抵押、質押類貸款發生額在此時間內的變化正好相反,從占比70%下降到2011年以后的20%~30%之間。這兩類貸款的變化趨勢呈現出此消彼長的博弈格局。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駐馬店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科。目前,小貸公司貸款風險控制效果較為理想,運行近4年來,所有貸款均能正常收回,未出現一筆不良貸款現象。
(三)盈虧情況從運行近4年情況來看,小額貸款公司贏利取得可喜的成績。2010年開業當年,實現營業利潤117.19萬元,2011年增加到330.99萬元,2012年又增加到931.98萬元。截至2013年6月末,又創新高,僅上半年營業利潤就達到1163.80萬元(見表3)同時,小額貸款公司贏利實現連續高速增長的勢頭,營業利潤年平均增長率達到223.50%。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屬于新設機構,所以沒有任何歷史包袱,因此,利潤總額、凈利潤及未分配利潤均呈現良好增長趨勢(見圖6)。從調查情況看,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短期內均無進行利潤分紅的意愿,準備將近年來的凈利潤通過資本公積、增加注冊資本金等形式擴大資本規模,壯大資本實力,從而帶動增加貸款投放規模,實現擴大經營的目的。與全國情況相比,駐馬店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贏利情況較為樂觀。如表4所示,2011年底,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有4282家,其中出現虧損的308家,虧損覆蓋面達到7.19%,其中東部地區虧損面最低只有3.52%,中部地區虧損面最高占到10.40%,西部地區虧損面占到8.22%。這說明,東部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在機構發展、業務規模以及盈利能力方面都遠遠優于中部和西部地區。
二、存在問題
(一)市場定位存在偏離趨勢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在服務“三農”客戶、小企業、小客戶在同時,有向大企業、客戶靠攏的趨勢,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將有限的資金投向高風險、高耗能、高污染的大企業、大客戶,甚至國家明確預警提示的房地產行業,加大了經營風險,其經營行業無異于火中取栗,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房地產行業的泡沫,干擾了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效果。
(二)經營風險較大,防范能力薄弱信貸風險是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尚未正式納入人民銀行征信信息管理體系,信用查詢只能依靠當地正規金融機構。如果客戶在多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根本無法掌握其信用記錄,極大地增加了信用風險。同時,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計提貸款損失部分無明確的文件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依照普通工業企業計提呆賬損失準備,這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防范能力大大減弱。
(三)有效監管缺失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監管政策不明晰、多頭監管、地方監管能力不足、有效監管缺失等問題。由于缺乏統一的、明確的監管文件,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在實踐上更多地呈現出屬地化特點,依靠市、縣兩級基層政府監管部門進行,主要包括金融辦、財政、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諸多部門,難以厘清職責分工。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的風險處置由地方政府負責,在國家層面無人負責。
(四)法人治理結構不到位據調查,駐馬店市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著董事長過度干預日常經營,股東對公司內部控制較為嚴重的情況,出現了貸款投放過度追逐高利潤行業,貸款集中度較高,造成“壘大戶”現象,甚至出現不良貸款隱患。
三、對策建議
(一)合理市場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是“三農”及中小微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營銷目的是滿足目標客戶群體的融資需求,因此可以通過自有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放給客戶,也可以將部分客戶推薦給銀行、金融(融資)租賃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在既滿足客戶需求的同時也獲取一些推薦費。同時小貸公司可以擴展業務,保險、信托等金融產品,開展票據貼現、擔保等中間業務。將自有資本金投放到達不到銀行門檻或急需資金等不及銀行放貸的客戶身上,立足本土優勢,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錯位競爭。
(二)健全內部風險防范體系多方位防范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風險。首先是將客戶的風險審查做到前置。小額貸款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應該立足本地域范圍內積極儲備客戶,充分了解準客戶的相關信息,長期進行關注。其次是引入相關保險產品加大客戶風險擔保措施。通過引入信用保證保險、財產保險、農業保險、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全面防范風險。第三,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堅持小額、分散的特點,避免將太多的資金集中在單一行業,防止行業的調整帶來大量的資金風險。四是加強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化建設。建議以省為單位建設小額貸款公司信息管理系統,共享統一的監管信息、統一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三)完善監管框架一是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法律法規階位不高,應該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已經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各地試點中比較成熟的制度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高度,并完善小額貸款公司在市場準入、退出、經營風險等方面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二是明確監管主體。《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應由省級政府明確一個主管部門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對于監管主體,筆者認為應該繼續由地方政府負責。應該在省級成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委員會,它是一個隸屬于省級政府的常設機構,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力和職能。為了管理的需要,可以在縣級設立派出機構,直接歸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四)完善公司內部治理一是優化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資質和股本結構。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要適度分散,控制最大股東及關聯方的持股比例,全部股東應不少于一定數量的非關聯法人或自然人。二是完善權力制衡機制。按照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的權力制衡機制。三是實施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總經理及業務部門的業務量、貸款回收率及貸款損失同薪酬掛鉤,作為主要參考指標。財務、綜合等后臺管理人員薪酬可與公司費用開支及成本掛鉤。對于總經理和部分重要崗位可嘗試引入股權和期權的獎勵,激勵員工創業心態,將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有效統一,提高員工留存率。
作者:李香穩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駐馬店市中心支行
第三篇: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策略
一、小貸公司經營中面臨的問題
(一)融資渠道不暢通小貸公司的貸款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另外,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發展的意見》(湘政發[2013]7號)文件規定,鼓勵銀行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小貸公司資本金的100%。但相關部門出于風險考慮,并不建議銀行機構給小貸公司提供融資,銀行也出于同業競爭的擔憂,對小貸公司的融資非常謹慎。調查中發現:張家界市3家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全部為股東個人繳納,由于利潤分紅要重復征稅,股東增資擴股的意愿也不強烈,也沒有從銀行等金融市場融入資金。新制度經濟學認為,規模經濟是引致制度變遷需求的重要因素。相對于小企業,大企業更具有規模經濟優勢,單位成本更低,利潤更高,這就需要較大的資金量。分析認為,當前導致小額貸款公司陷入經營困境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有限的資金規模以及對融資渠道、融資規模的限制。
(二)稅費負擔過重據調查,轄內小貸公司均反映當前的稅費負擔太重。小額貸款公司雖從事金融服務業,但從性質上不屬于金融機構,必須以工商企業的標準繳納稅費。按營業收入的5.6%上繳營業稅金及附加,按利潤總額的25%上繳所得稅,遠高于同為以經營小額信貸為主的農村信用社的稅費:3.3%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12.5%的企業所得稅。而稅后利潤股東分紅時還要按分紅額度征收20%個人所得稅,小貸公司認為這屬于重復收稅。
(三)政策扶持不足一是計提風險準備金沒有得到稅務部門的肯定。在經營風險特別大的情況下,為抵御風險,小貸公司按貸款余額自行計提風險準備金。但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并沒有文件明確規定小貸公司可以參照金融企業執行該政策,對計提風險準備金列為營業成本的做法并不十分認同,因此對小貸公司經營造成很大不確定性因素。而小額貸款公司轉村鎮銀行的《細則》中明確規定,擬轉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必須達到130%。如果稅務等相關部門不允許計提風險準備金,將導致公司既沒有風險抵御手段,也無法轉制為村鎮銀行。二是部分職能部門出于自身經濟利益考慮,對小貸公司并不支持。如某部門要求小貸公司辦理的房產抵押登記必須到指定機構辦理評估手續,而《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小貸公司發放的貸款一般期限短、時間快,而評估是按次收費,不僅大大增加了客戶的貸款成本,還讓貸款手續更加復雜。
(四)對接入征信系統意見不一當前,人民銀行已經開始放開小貸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但小貸公司對接入征信系統的意見并不一致。如某小貸公司認為:當前小貸公司經營非常靈活,可以征對不同客戶的實際情況,靈活調整貸款期限,給予暫時無法償還本息的客戶適當延期。一旦加入征信系統,期限無法靈活調整,這部分延期的客戶很可能會形成不良記錄。另外,銀行把小貸公司的客戶當做高風險客戶,不給這部分客戶發放貸款,如果加入征信系統,在小貸公司貸款的客戶將無法再向銀行融資,小貸公司的優勢將大打折扣。某小貸公司則表示:加入征信系統將有利于防范信貸風險。
(五)行業發展預期并不明確一是缺乏高素質的員工隊伍,阻礙其發展。據調查,3家小貸公司除了總經理或者信貸部門經理有銀行從業經驗外,其余一般員工均沒有銀行從業經驗,對信貸業務并不十分了解。二是對轉制成村鎮銀行動力不足。如某小貸公司認為,雖然轉成村鎮銀行可以吸收存款,但是必須有商業銀行參股,要讓出一定的話語權,而且村鎮銀行的吸收存款方面具有天然的劣勢,無法和商業銀行競爭。三是其他發展方向尚不明確。如某小貸公司提出,小貸公司未來可以按省打包上市融資,或者轉型成為金融消費公司,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支持。
二、對策建議
(一)拓展融資渠道在當前人民銀行開展小貸公司信用評級的基礎上,鼓勵商業銀行向信用評級較高的小貸公司提供融資,既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又可以促進小貸公司發展。另外,可以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局部試點的基礎上,首先開展同業市場拆借等風險較低的新業務模式,然后逐步放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限制。
(二)加強政策支持一是減免稅費。建議稅務部門明確規定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地位,對其稅費參照農信社或村鎮銀行進行收取。另外應降低或者取消股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二是建立計提風險準備金制度。應明確小貸公司可以參照金融企業按照一定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并計入成本。貸款損失準備可以參照貸款五級分類的標準進行提取,也可以每年提取資本金的10%,連續提滿5年。三是小貸公司主管部門應協調好與房管局等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四是人民銀行可以對小貸公司發放的“三農”貸款提供支農再貸款支持。
(三)明確小貸行業發展路徑逐步降低轉制成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的準入門檻,設定小貸公司向金融消費公司等轉型的條件,鼓勵部分運作較好的小貸公司轉型成為金融消費公司,樹立起標桿,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同時,小貸公司也必須加強自身實力建設:一是要搞好包括風險管理能力、制度建設在內的基礎建設;二是要看清自形勢,做好模式定位,不宜急于求成;三是要加強團隊凝聚力,加強團隊人員的素質教育。
作者:向明艷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張家界市中心支行
第四篇:小額貸款公司研究
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現狀及其問題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等部門就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組織試點問題多次進行專題調研和政策研討,先后在山西等五省共成立了7家小額貸款公司。至此,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登上了歷史舞臺。試點六年多,較好地實現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效統一。小額貸款公司成為支農資金的有力補充。131家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利潤為6437.99萬元,正常貸款余額為35.18億元,占比99.81%。小額貸款公司是新生事物,它的發展注定要經歷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截止到筆者所了解到的,顯露出如下問題: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如下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定位不清小額貸款公司尚未被官方機構作出明確定性小額貸款公司的定性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公司和一般企業以及民間金融組織中徘徊。且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定性已經影響到其運作與監管。目前小額貸款公司不被承認為金融機構,導致其無法從拆解市場、銀行等機構中獲得資金,人民銀行也不將其納入結算系統。由此,小額貸款公司無法獲得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信息,商業銀行將其存款當作一般性企業存款處理,從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也有并未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由于定位不清,其被未當作一般農村金融機構,無法享受農村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
(二)小額貸款公司面臨資金短缺,融資不易等問題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面窄,受各種規定限制,吸引資金能力有限,面對民間的資金需求,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短缺無法滿足民間資本需求。
(三)缺乏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依據《指導意見》:“授權各地省級政府明確一個相關機構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主體。”但根據《立法法》,省級政府與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平級,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無權通過這種授權。此外,《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依照《行政許可法》,該種行政許可,于法無據。
(四)發展方向不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方向為村鎮銀行,但實現這種目標存在諸多不確定性。第一,金融機構參股小額貸款公司的動力不大,這導致小額貸款公司資本短缺。第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不愿交出股權,導致其他資本難以進入。第三,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民間機構,不被信任,難以同正規金融機構競爭。③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路
針對小額貸款公司所出現的問題,提出以下幾種解決思路:
(一)不斷解除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限制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公司自有資金、捐贈資金以及從銀行融入資金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其中銀行融入資金不得超過資本凈額50%。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問題有以下幾種方式:首先可考慮在一定的年限之后允許資信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占資本金一定比例的存款,并視具體情況逐年提高比例。二是開放從銀行融入資金的限制。小額貸款公司可將貸款再貸給中小企業、個體商戶等。三是可以通過以發行公司債券等形式從社會融資。
(二)通過減免稅收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按照目前工商企業標準,小額貸款公司應該繳納包括5.56%的營業稅及附加,和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其發放的貸款利率不能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這些規定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的收益不高,不利于提高其發展的積極性。因此應該通過減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來推動它的發展。
(三)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進行適度監管銀監會的《指導意見》指出,省金融機構或相關機構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因此小額貸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規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因此,銀監會可以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其監管體系,在銀監會內設立專門監督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針對性地監督。監管內容可有:資金來源、貸款對象以及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加強對借款人的監管,以此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
(四)構建互助的擔保體系應通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的形式,定期召開會議,來加強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合作以及信息經驗的交流,同時可以建立一定的互助體系來團結行業力量。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對象多但又缺乏擔保,政府應該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擔保,降低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風險,增強貸款信心。
(五)加強人才、制度與系統建設金融行業對人才的水準要求高。應加強對公司人員的培訓,部內部培訓、外培訓、專家培訓等都是培訓的有效形式,同時通過引進高素質、專業性有經驗的人才,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提高對信貸風險的控制。通過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要建立富有成效的決策機制和內部審批程序,實現科學有效地管理公司,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④
作者:王劍單位:中南大學法學院
第五篇: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
一、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之理論依據
近年來我國城鎮化建設加快發展,農村地區和小微企業存在大量的金融需求,而商業銀行和農信社供給卻明顯不足。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服務實體經濟,為我國當前民間融資相互割裂的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市場之間架起了一道資金流通的橋梁,實現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和龐大民間資本的投資需求之間的匹配。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風險不容忽視。一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風險,小額貸款作為“草根金融”,發起人往往金融專業知識不足,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不夠;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控制意識比較薄弱,沒有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內部審計等部門;公司員工少,缺乏貸款風險評估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員工業務技能相對較弱,內部操作不規范,審查貸款不嚴;部門間缺乏制約機制,未形成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二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外部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業務品種單一,融資成本高,風險對沖能力較差;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其資金來源渠道狹窄,后續資金嚴重不足,一旦小額貸款公司出現呆賬,極易引起流動性風險;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主要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風險和信用意識相對淡薄,信用等級較低,自身抗風險能力也較弱。例如,農戶生產經營對自然依賴性較強,一旦遭受自然災害,自然無法償還貸款。小額貸款公司有金融服務的屬性,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司,不完全適用《公司法》,其行為就出現了法律監管空白。現存的諸多風險充分表明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亟需法律監管制度的完善。
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之不足
(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定位界定模糊《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屬性為公司,經營活動受《公司法》調整,而我國現行《公司法》并未涵蓋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且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的放款業務具有金融屬性,卻并未獲得“金融營業許可證”,又不能被算作是金融機構。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既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又不屬于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屬性為公司,導致小額貸款公司要按服務業的標準納稅,即25%的所得稅和大約5.56%的營業稅及附加,綜合稅率高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可見,法律定位界定模糊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法律適用不明確,既阻礙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直接影響到監管體系的缺位。
(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主體不明確《指導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不是金融機構,所以不由銀監會監管,而是由各地政府委派指定機構負責監管。從地方實踐來看,負責監管的機構有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財政局、公安局等,有的地方甚至推出了聯合監管的方式,例如如浙江省溫州市政府規定由金融辦、工商局、發改委、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和溫州銀監局對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共同監管。多頭監管導致監管出現混亂,使小額貸款公司無所適從,也會導致監管工作缺乏專業化和精細化,監管銜接不利和處罰權的混亂,一旦小額貸款公司出現問題,責任的追究將會出現訴求無門的情況。
(三)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門檻過高按照《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能力,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有限責任制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制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但是在各地的管理條例和行政規章中,為了防范風險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例如《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有限責任制、股份有限制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分別不得低于5000萬元和8000萬元;要求其主發起人應為依法在深圳注冊的法人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這就導致了小額貸款行業準入門檻過高,大量民間資本難以進入小額貸款行業,也違背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初衷。
三、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之建議
(一)界定小額貸款公司屬性和監管主體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體系創新的結果,是支持“三農”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貸款業務具有明顯的金融屬性。《公司法》未涵蓋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將小額貸款公司定性為公司存在著先天缺陷,對其以公司標準征稅也會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筆者認為,應將其法律性質明確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參加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融資,這樣不僅從根本上解決其后續資金來源不可持續問題,也降低了其融資成本從而降低其貸款利率,更好地滿足“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并且以金融企業的標準對小額貸款公司征稅,從而提高其市場競爭力,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銀監會小僅負責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而且負責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筆者建議,將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明確定位為銀監會,這將有利于形成統一標準,有利于防范風險和促進小貸公司良性競爭。同時監管部門應盡快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如定期報送數據報表、財務指標、貸款行為規范等。
(二)明確監管原則1.非審慎性監管原則。國際上,資金來源的不同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適用于不同的監管原則,對吸收公共存款的的小額信貸機構通常采用審慎性監管原則,目的是為了抵御風險,保證金融機構償付能力,保護存款人利益;對于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機構,由于不攬儲易于控制風險,則采用非審慎性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具有“只貸不存”的特性,不涉及吸收公眾儲蓄。而根據《指導意見》和各地的試點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得出,我國現階段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更多程度上采取審慎性監管模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條件、利率浮動空間、貸款的審核發放程序等都有嚴格的要求。審慎性監管成本高且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由發展,使小額貸款公司設置難度加大,阻礙了大量民間資本進入小額貸款行業。筆者建議,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應該采用非審慎性原則,降低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對其監管要充分尊重其日常經營權,減輕其監管負擔,且不應當過于嚴格地限制其貸款利率。2.監管與服務并重原則。小額貸款公司為解決農戶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作出了貢獻,但是自身資金成本高且承擔著較重的稅負,難以實現其規模發展。筆者建議,在財稅政策方面,應當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同時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對于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及時制裁,有效降低小額信貸風險。
(三)加強風險防控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的發展,對征信系統的需求越來越迫切。目前上海、重慶等地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征信系統,各省也在積極探索和籌備中。允許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可以有效解決民間借貸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少不良貸款,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信用記錄也可以完善中央銀行的征信系統。2013年3月,北京安融惠眾征信有限公司推出了“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采用會員制模式,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務,降低了信用風險。筆者建議,應該加快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的進程,同時也要完善相關規定,防范可能發生的信息泄露和信息違規使用等操作風險;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驗,以政府為主導規范征信業,創立更多專業化征信機構,確立征信機構的定位和運作規則,使征信機構通過信用信息共享降低小額信貸的信用風險,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葉云嶺單位:華中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