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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刑法》中對騙取貸款罪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將其定義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實施一系列欺騙手段獲取銀行及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其給銀行及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屬于嚴重情節行為。而貸款詐騙罪主要指的是通過虛假文件的編造,對不合法的資金、項目等引進,制造虛假文書、虛假證明文件、虛假產權證明等對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騙貸,該行為涉及數額較多,但兩者的區分與定性仍是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區別;定性
【案例】
自2013年12月,被告人趙某為了投資項目,經營養殖業,擴大公司規模,用其公司電腦,通過掃描、復制、剪切等手段將張義鎮人民政府及張義鎮大莊村、河灣村、沙金臺村、石頭壩村四村委會的印章分別打印在四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上,并將合同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給銀行,取得貸款500萬,貸款期限為1年6個月,騙得貸款后,被告人趙某將500萬元貸款中的100萬元用于投資種植業,200萬元用于投資養殖業,80萬元用于辦公樓裝修及辦公設施的購置,100元借給朋友使用,為了盡快償還銀行貸款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趙某以其下名下的另外一家公司武威大農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作擔保給中國建設銀行武威分行出具了還款計劃書。因經營管理不善,再加上遇到瘟疫,養殖場、種植場大部分虧損,致使銀行的貸款無法償還。以上案例被告人趙某涉嫌的罪名究竟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呢?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對立案追訴的情況予以如下表述:“(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犯罪對象方面,無論是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均是通過不合法手段在金融機構及銀行機構獲得信貸資金。然而這兩個行為在犯罪構成方面既有相同之處,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性。
相同點:
1、主體要件方面。只要達到刑事責任的年齡或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及個人、自然人等。2、客體要件相近。兩種行為客體都比較復雜,不同的是,貸款罪是對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財產權等客體的侵犯。而貸款詐騙罪侵犯則是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作為客體,另外,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也屬于侵犯的重要客體。3、客觀要件是相同的。兩種罪在具體表現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常見的表現為可以對引進資金及項目等進行編造,另外還存在故意隱瞞真相、將超出抵押物價值的物件進行重復擔保等。異同點:1、主觀要件不同。對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分主要依據的是主觀要件,兩者盡管在騙取的手段及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在主觀目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首先,騙取貸款罪主要是由于貸款條件不符合,為了能夠獲得銀行貸款其會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但其并不是拒絕歸還,也不會對貸款進行非法占有。貸款詐騙罪則是一種非法占有的行為,通過一切不合法的手段獲取貸款。2、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在情節標準及數額標準方面也存在明顯的不同。通常,騙取貸款罪數額較高,多在100萬元以上,或由其直接導致的經濟損失高達20萬元以上;貸款詐騙罪所騙取的貸款數額較大,其情節非常嚴重,需要加重處罰。我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貸款詐騙超過2萬便能夠進行立案追訴。兩者在法定刑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性。騙取貸款罪主要包括兩檔,一檔有期徒刑往往在三年以下,包括單處罰金及處罰金等;二檔有期徒刑在3-7年,與此同時還會有一定的處罰金。騙取貸款罪包括三檔,一檔拘役及有期徒刑一般為5年以下,罰金為2-20萬;二檔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上,罰金為5-50萬元;三檔有期徒刑為十年以上,情節嚴重者判無期徒刑,罰金少則5-50萬,多則將全部財產沒收。從以上量刑標準來看,騙取貸款罪法定刑與貸款詐騙罪相比較輕,且存在較大的差距。通過上述分析,被告人趙某取得貸款后幾乎將所有資金都用于項目投資,公司的生產、經營,就是其中的80萬元也是為了擴大公司規模,才購置的辦公設施、裝修的辦公樓,并沒有將從銀行的貸款揮霍掉,或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盡管被告人為了獲取貸款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方式,但其意圖并不是將貸款非法占有。在調查中發現趙某獲得貸款后,未有將貸款侵占不歸還的念頭,并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故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是騙取貸款而非貸款詐騙。
綜上所述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發現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犯罪對象、主體要件以及客體要件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司法實務工作中,要增強對兩者的區分,防止出現混淆,以免發生錯案。在對兩種罪進行鑒別過程中,要注重主觀要件的分析,并明確其是否將非法占有作為目的。貸款詐騙罪的除存在騙取貸款行為外,還會對貸款進行非法占有。而騙取貸款罪則是不符合條件者為了獲得貸款采取的欺騙手段,其不會非法占有,這也是兩者的異同點。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作者:鄭繼紅 單位: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