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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是醫療保障制度的核心,是醫療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物質基礎。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歸根到底是醫療保障基金的計劃、籌集、管理和支付的過程。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醫療保障基金管理體制。
1醫療保障基金管理體制概述
1.1醫療保障基金的來源醫療保障基金一般是由國家、企業及個人依據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按照法定的標準共同籌集組成。醫療保障基金一般有四個來源:一是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二是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三是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的財政補貼;四是醫療保障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1]。按照籌集手段的不同,可以把醫療保障基金的籌集模式劃分為社會醫療保險籌資、稅收籌資兩種主要形式,不同的籌集模式都有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社會醫療保險籌資的難點是非正規部門從業人員和低收入人群,這在欠發達國家最為明顯。多數國家建立社會醫療保險的路徑都是先在正規部門和發達地區建立獨立的醫保計劃,然后不斷向更大范圍的人群擴展,等條件成熟后再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在這個過程中,會存在大量不公平和低效運作的情況。相比較而言,政府通過稅收籌資體系可以在較大范圍內分散風險,同時形成單一支付方,更好地實現對醫療費用的控制。但稅收籌資的剛性也比較強,同時借助高度行政化的機構強制實施,存在著一些問題。不少國家在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引入市場化的機制,即將集中的醫療保障基金分散化,如德國允許參保人自由選擇保險機構,英國將一部分衛生資金交給家庭醫生等,一些國家增加了商業醫療保險的因素,從而給予參保人自由選擇的機會。不過分散化的基金管理雖然可以滿足人們多樣化的要求,但是往往以基金分割和逆向選擇為代價。
1.2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職能對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職能按照流程又可以劃分為預算管理、征收管理、財務管理、支付管理四個環節。預算管理是指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從收入和支出兩方面編制、并按照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其中基金收入預算的編制主要是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以及醫療保障工作計劃等因素,基金支出預算的編制主要是綜合考慮本年度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人數變動、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醫療保障政策調整情況及醫療保障待遇標準變動等因素。征收管理是根據醫療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核定資金基數、督促籌資各方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障資金。財務管理是指根據醫療保障籌資的不同來源對不同性質的醫療保障資金按照財務制度進行日常管理。支付管理是醫療保障管理的核心,也是最復雜的一項工作。支付管理一般是依據預先確定的支付標準,根據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合同進行協議管理。
2醫療保障基金管理的方式
將醫療保障基金集中起來以后,就面臨著采取什么方式對基金進行管理的問題。
2.1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方式的類型根據有關研究,世界各國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有不同的類型,有政府部門直接管理,有社會保險基金會等公共機構管理,也有私營機構管理等不同的形式[2]。社會保障項目按照不同的類別,管理方式或側重行政管理,或側重資金保值增值管理,或側重監督管理,主要依據該項社會保障的具體目的和設計[3]。除極為特殊的私營機構管理形式外,對社會保障的管理大體上可以劃分為政府直接管理和社會自治管理兩種形式。政府直接管理是指政府不僅負責立法和制定政策,而且直接設置機構管理醫療保障基金。社會自治管理是指基金管理業務由非政府組織承擔,政府只負責立法、對政策實施提供指導和監督,負責基金管理的是由政府代表、雇員代表和雇主代表三方組成的獨立機構,其性質可以是基金會、董事會、委員會、理事會等[4]。政府直接管理醫療保障基金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是由衛生部將資金分配給地區衛生局和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地區衛生局和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作為需方的代表人和守門人,在一定區域內向公立或私立的醫療機構購買服務。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不僅掌握衛生費用的預算,而且還可以選擇購買衛生服務。由于全科醫生被允許保留其剩余下來的經費,因此形成了較好的經濟激勵。持有衛生服務基金的全科醫生在為其注冊病人提供基本醫療保健服務、選擇醫院并實施轉診、控制醫院醫療服務費用和提高居民醫療服務資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成為了衛生服務的“守門人”。實行社會自治管理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由按照區域和行業來設立的不同組織管理,包括普通地方醫療保險組織、手工業同業工會醫療保險組織、企業醫療保險組織、補充醫療保險組織、農業醫療保險組織、聯邦礦工醫療保險組織和海員醫療保險組織等醫療保險組織,均屬于社會自治組織。各醫療保險組織由雇員和雇主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實行自治管理,并由醫療保險基金負責資助運行。各醫療保險組織分別組成聯邦醫療保險聯合會及州醫療保險聯合會,負責行業管理和監督,并代表各級醫療保險組織與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協會組織進行保險基金支付方式和支付預算的談判。德國自治組織在衛生與醫療保障管理中發揮著核心作用,如有代表保險機構的法定保險機構聯盟、代表醫院的醫院聯盟、代表醫生的醫生聯盟以及代表公眾的工會組織等。德國醫療保險采取的是國家監督下的自治管理、協商談判的體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均通過行業協會制定各自標準與規范,并實行自我管理。醫療保險的運行建立在自治雙方通過談判確定的協議上。政府和各種自治性組織的分工與協作,一是避免了政府管制過度導致效率低下等問題;二是發揮專業組織的業務優勢,減少信息不對稱;三是通過自治組織之間的自主協商,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2.2不同管理方式的利弊和選擇由政府直接管理醫療保障基金,優點是執行醫療保障政策有力,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具有很強的調控能力,同時借助行政控制手段,能實施有效的監督和處罰。而且從理論上講,如果由公立機構主導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大多數醫療服務提供者只能依靠競爭公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醫療服務合同才能得以生存,因此公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對醫療機構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5]。但政府直接管理醫療保障基金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公立機構的目標是多元的,往往存在沖突,很難以公正的立場對醫療保障基金實行獨立的管理;第二,由于涉及到多種價值判斷,公立機構的執行績效難以度量;第三,公立機構有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容易產生官僚主義,效率低下,對參保對象的反應性差;第四,公立機構控制著巨額的基金,集中了大量的人力和資源,帶來了政府機構和權力的膨脹。中國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很早就強調過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與行政管理分開的原則,但從現實情況看,基金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并沒有完全與行政部門脫鉤,經辦機構對行政管理機構仍然有很強的隸屬關系,再加上行政管理機構對決策和監督的主導權,導致的結果是醫療保障政策出于行政部門、基金管理權從屬于行政部門、監督權同樣在行政部門。這種體制基本上是對傳統體制的延續,與政府管理對原來體制的路徑依賴、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轉型的需要、政府承擔財政責任有關[2]。從20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即開始探索將醫療保障中的全部或某些業務(如醫療費用審核、居民健康管理等)委托專業化的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近些年來,國內理論界要求對醫療(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自治管理的聲音比較強烈。一些人主張建立獨立于政府行政部門之外的、非盈利性的、獨立法人性質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管辦分離。筆者認為這些都是代表著醫療保障基金管理的不同模式,可以允許地方探索不同形式的醫療保障基金方式。社會自治管理、政府負責監督的體制確實有一些優點,如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具有很強的自我運行的能力等。但也不能對社會自治管理的優勢過分夸大,需要注意其本身固有的某些不足以及在中國具體國情中的某些不適應。根據世界銀行的研究,服務提供者采用那種組織形式取決于很多因素,如果某種服務的產出容易測量,就適宜由企業或由自治機構提供,反之應由政府提供。根據這一結論,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具有難以準確測量的特征,因此由企業或由自治機構可能存在問題。另外醫療保障基金管理過于獨立,也會導致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的調控能力減弱,容易造成制度的剛性,對制度進行改革也比較困難。另外,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管理的醫療信息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同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與醫療服務體系的協調仍然需要在強有力的宏觀調控下才能實現。一般說,獨立的醫保基金管理服務要依賴于健全的法治環境、成熟的社會、嚴密的政府監管等。中國采取什么樣的基金管理方式,還需要慎重研究和仔細權衡。近些年來,一些轉軌國家的實踐表明,在市場發育不成熟、監管制度不完善、缺乏問責制度以及透明度的情況下,公共服務型機構與政府距離太大可能會導致一系列嚴重的后果[6]。對于醫療保障這樣基金流量龐大的公共事務來說,基金若長期在政府管理體制之外運行,并也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鑒于目前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成果還不穩定,社會發育還不成熟,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還要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也有利于獲得社會支持。但政府主導并不意味著政府包辦,需要著力避免的是醫保行政管理機構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同時又是基金管理的實施者,即應建立獨立于醫保行政管理部門的醫保經辦機構(機構性質不變)管理醫?;?,并按照準公共機構的形式運行。在堅持這個大前提下,可以用社會機制、市場機制來彌補政府功能的不足[7]??紤]到我國現行管理制度的現狀,醫保經辦事務可以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但其獨立性要提高,也可以單獨建立醫保管理局,定位為事業單位。
3醫療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
任何一個管理機構,都無法完全覆蓋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所有的活動,必須設置不同的職能部門和層級來實施管理。其中,橫向層面主要是形成同一層次上的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協作關系??v向層面主要是形成不同機構之間的領導和隸屬關系。
3.1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的形式醫療保障基金的運行主要包括籌資管理、日常管理、支出管理三大環節。對三個環節的管理有一個機構對三個環節集中管理和不同機構分別管理某一環節分散管理兩大類型。分散管理的具體方式有很多,比如有的國家籌資環節交由稅務征收,有的國家交由社保部門征收,有的國家(如我國)是兩個機構分地區同時征收。在基金日常管理方面,一般有社保部門管理,有的國家財政部門管理基金、社保部門管理一般業務,也有的國家將積累型的社保基金交由保險公司或其它投資機構管理;在支出環節,有的國家是社保部門直接管理定點醫院參保人的報銷問題(報銷方式有項目付費制、總額預付制、單病種標準付費或者幾種付費模式結合在一起),有的國家將支出業務交由衛生部門管理的結算中心管理,有的國家交給非社保、非衛生系統管理的獨立執行機構管理費用支出。兩種管理體制各有利弊。分散管理的好處是可以發揮不同機構各自業務領域的專業優勢,提高各個環節的專業化管理水平和規模,有利于從總體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缺點是加大了不同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集中管理可以適當降低協調成本,但難以實現專業化管理。
3.2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醫療保障的集中與分散管理形式直接取決于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從社會保險五項險種的經辦業務范圍看,有將五險合起來統一經辦的,有單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有的對不同險種的基金在不同的商業銀行開設基金專戶,還有社會保險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自分擔部分業務的(比如社保機構負責醫?;I資、醫保機構只負責結算)。在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管理上,有直接由醫療保險機構管理的,有通過金融監管的,還有委托單位代管的。在經辦環節上,一些地方按照醫療保險的不同環節設置經辦機構。比如有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籌資,經辦機構只管基金日常管理和醫療費用支付。還有的將醫療保險費用籌集、支付交給不同部門管理。中國的醫療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十分復雜。改革初期是由衛生部門集中管理,好處是能夠有效約束醫院的醫療行為,醫療費用控制的比較好,弊端是不利于醫療保險擴面,難以實現全民醫保的目標。改革后很長時間里是由社保部門集中管理,好處是強化了醫療保險費的籌集,但難以控制醫療費用支出。現階段不同地區的醫保基金管理體制呈現出多樣化的狀態,衛生與社保(醫保)、社保與稅務財政、衛生與財政、醫保與民政等不同部門之間,都對醫療保障基金擁有一定的管理權??偟膩砜矗瑔螒{某一個部門來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集中管理是力不從心的,比較實際和有效的做法是加強不同機構、部門的協作。在堅持這個原則下,醫療保障管理體制就應著眼于發揮各個部門的業務優勢。比如,稅務機關在基金征收環節具有一定的優勢,財政部門和社保部門在基日常管理環節具有一定的優勢,衛生部門在基金支付環節具有優勢。應當看到,醫療保險涉及醫、保、患、藥等多個主體和多個環節,是社會保險中最為復雜的一個險種,在管理辦法、操作流程上與其它險種有著根本的不同。其中,醫?;鸬慕Y算管理是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事實上,僅僅依靠社保部門的經濟手段難以形成對醫療機構的有效制約。相比較而言,在衛生行政部門統管衛生服務與醫療保障兩大體系的前提下,可以發揮衛生主管部門在費用結算上的信息優勢、技術優勢和行業管理優勢,對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醫療服務運行的各個風險點進行全程控制,有效抑制醫療機構的不合理行為,從而能夠在滿足醫療服務需求和控制醫療費用之間實現有效的平衡[8]。
4醫療保障基金的垂直管理與屬地管理
4.1醫療保障基金的統籌層次醫療保險制度遵循“大數法則”,覆蓋人群范圍越大,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就越強,制度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擴大覆蓋人群規模的途徑除了在一個地區內合并保障項目外,還有提高統籌層次的辦法。目前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單位眾多。分散的醫?;鹨坏┰谳^低的統籌層次使用,就比較容易形成固定的利益格局,很難集中統籌使用。因此一方面醫療保障基金總體結余過大,但各個管理單位的結余又偏少,并形成較大的基金運行風險,造成基金使用效率低下。提高統籌層次不僅可以實現醫療保障基金在更大范圍內調劑使用,增強醫療保障的互助共濟功能,還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享受待遇標準的統一,克服基金難以在不同統籌區域之間調劑造成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上的困難,從而消除勞動力和人員跨地區流動的障礙。提高統籌層次還減少了管理環節和管理層次,降低了管理成本。從長期看,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不斷提高是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9]。一般來說,業務經辦機構應按照統籌層次垂直管理。醫療保險與社會保險其它險種對基金統籌層次的要求有著較大的差異。養老保險面向全社會,待遇支付具有年金性質,適宜進行集中管理,在管理手段跟上后,可以實行全國統籌。失業保險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勞動力市場發育程度相關,適宜進行區域性管理[10]。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則需要考慮多重因素。既要考慮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又要看到統籌層次的提高對醫療保障管理會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醫療保障管理水平未跟上,那么提高統籌層次帶來的正效應可能會被由于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夠引發的負效應抵消。在統籌區域擴大后,管理機構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進一步加劇。我國醫療保障管理水平普遍還不高,需要客觀對待這個基本現實,在醫療保障統籌層次上不能“超前發展”,要量力而行。按行政學的一般理論,不同層級的政府有著不同的業務優勢和職能分工,比較而言,基層政府比較了解當地居民的健康需求,統籌層次提高后,由于管理鏈條的延伸會帶來基層信息的失真。另外,在我國城鄉間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城鄉居民醫療需求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很大的社會背景下,將不同地區的醫療保障基金統籌起來使用,往往導致相對貧窮地區醫療保障基金補貼相對富裕地區,加上不同地區醫療衛生資源的不平衡,容易造成不公平問題。還應該指出的是,與養老保險不同,醫療保障的制度建設面臨著十分特殊的外界環境,并承擔著更為艱巨的改革任務。對養老保險來說,只是涉及到基金籌集和支付,工作模式容易實現標準化和銜接,提高統籌層次缺少的不是條件和時機,而是決心和意識,只要措施到位,一步到位實現全國統籌都是有可能的。但醫療保障顯然復雜得多,醫療保障與醫療服務體系和藥品供應體系密不可分,必須統籌考慮和綜合管理。醫療保障的快速發展客觀上對醫療服務體系(主要是公立醫院)和藥品供應體系提出了改革要求,而相對于醫療保障來說,后兩者的改革任務更為艱巨,也更為復雜[11]。國際經驗表明,醫療服務一般是實行屬地管理的,屬地化管理也是中國醫改需要實現的一個目標。醫療保障基金的統籌層次必須與醫療機構的管理體制相匹配,才能推動制度的健康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4.2垂直管理與屬地管理醫療保障基金垂直管理與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的提高是相互聯系的問題。對醫療保障基金來說,由于實行屬地管理,各統籌地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統籌標準和結算方式,具有很大的自主權,相應的一些地方由于挪用醫療保險基金造成了嚴重的問題,因此一直以來就有種觀點認為,只有將地方政府對醫療保障的管理職能上收,實行垂直管理,才能徹底根治醫療保障基金挪用問題,這是從另一個方面論證提高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的理由。對此觀點需要認真分析。通過垂直管理,將“人、財、物”的控制權由地方上收到國家,擺脫地方的干預,是近年來政府職能調整的一個趨勢。在現行制度或政策無法依靠法律法令的權威運行的情況下,試圖依靠上級的行政權力、依靠上級對下級的高壓與控制來保障政令暢通和制約地方政府濫用權力。應該說,這種強調等級與服從的管理體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一定范圍內是有效的,對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格局是一種很好的嘗試。然而這種思路的致命缺陷是沒有意識到更高級別的行政權力與其下級行政權力在本質和性質上是相同的,用一個更高級別的被濫用的權力來制約地方政府被濫用的權力[12],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努力是背道而馳的。即使這種垂直管理減少了地方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的干預,也可能帶來“條條專政”等新的問題。在基金統籌層次提高后,統籌層次以下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必將實現垂直管理,必然改變政府間的權力關系和財政關系?;鶎俞t療保障行政管理機構的作用將極其有限,甚至可以撤銷,這將大大提高醫療保障管理的難度,也難以實行有效的監管。在地方財政管理體制方面面臨著的一個問題是:財政專戶是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建立,還是按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建立。如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建立財政專戶,可以發揮各級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各級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責任,但基金運行比較復雜。如果按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建立財政專戶,則不能發揮基層政府的積極性,矛盾比較集中。另一方面,鑒于目前省對縣財政直管試點的擴大,以及可能進一步推進的省直管縣,會直接將市這一管理單位虛化。地市范圍內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在政策上還面臨著較多的不確定性,而直接實施省級統籌的條件顯然更不成熟,實現垂直管理存在著較大的不匹配。由于醫療保險基金與養老保險相比支出控制更加復雜,監督更加困難,在各地經辦機構缺乏硬預算約束的情況下,即使對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也無法從根本上避免其受當地政府的影響和為本地區爭取更多利益的行為。
目前大多數國家是在全國各區域設立醫療保障經辦分支機構,一般按照行政區域劃分,每個行政區域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在本區域內設立若干地區辦事處或結算支付中心。也有一些國家除按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外,還有按行業、單位性質設立的醫療保險機構,如德國、韓國。德國各類區域和行業的醫療保險組織對所有人是開放的,除少數醫療保險組織外,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選擇醫療保險組織,并不能被醫療保險組織拒絕。這種體制需要政府對跨區域、跨行業的各類醫療保險組織具有很強的調控能力,不一定適應中國的國情。筆者認為,隨著醫療保障政策的逐漸成熟和醫療保障基金統籌層次的不斷提高,基層醫療保障行政管理機構在政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小,特別是統籌層次以下的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后,同級行政管理機構對經辦機構的影響力逐漸減弱(小行政、大經辦)。在此情況下采取政事平行分開并獨立運行的方式并不合適,特別是按照行政層級自上而下建立醫療保障行政管理機構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兩套隊伍不僅導致資源浪費,也會因為權責不清導致相互掣肘。總的來看,醫療保障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不宜建立職能上下一般粗的體制,應采取“上下結合”的模式,即醫療保障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政策、標準、規范)主要由統籌層級及以上的行政機構負責,醫療保障經辦主要由統籌層級以下的經辦機構負責。
作者:單大圣 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