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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歐盟微觀審慎監管機構建設———成立歐盟金融監管系統
建立歐盟金融監管系統(EuropeanSystemofFinanceSupervisors,簡稱ESFS),強化歐盟微觀金融合作與協調,通過更有力、一致性更高的趨同規則來提高各國監管能力,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其內容主要包括三個層次:指導委員會、三家歐盟監管局以及成員國監管當局。過去的歐盟銀行監管委員會、歐盟證券監管委員會、歐盟保險與養老金委員會分別改組為歐洲銀行監管局(EBA)、歐洲證券和市場監管局(ESMA)、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局(EIOPA),作為歐盟金融監管系統的三個直屬部門,并使三者在統一框架內進行有效合作,稱為歐盟監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簡稱ESAs)。ESAs是擁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ESFS的核心組成部分。在各成員國內部,監管局基于其國內法規享有最大程度的法人資格,其可取得或處置動產或不動產,并可成為法律程序的一方當事人。
歐盟金融監管系統并不取代過去以母國監管為主的成員國監管,日常監管仍然由成員國負主要責任,新成立的機構的職責主要是建立一整套趨同規則和一致性監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條約的有關規定發展約束性技術標準;確保歐盟共同的監管文化和一致性監管操作,防止監管套利;與ESRB緊密合作,為其行使早期風險預警職能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指導主管機構的同行審查,以加強監管結果的一致性;監測和評估市場發展狀況。與危機前相比,新改組成立的機構職責更為廣泛,大大拓展了其前身在危機管理中的作用。與此同時,新機構不僅僅是咨詢性機構,更是歐盟的職能機構,從過去的歐盟外圍機構,上升為歐盟的核心機構,并可以對成員國有約束力的政策及文件。
加強其他技術性、輔導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建設
1.歐洲金融穩定機制(The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是歐元區國家于2010年5月9日成立的一個組織,隸屬歐盟經濟與金融理事會。它由歐元區各國的高級金融代表組成,歐盟委員會和歐洲中央銀行可以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參與該機構活動。其職責是救助處于經濟困境中的歐元區國家,以促進歐元區乃至整個歐盟的金融穩定。
2.銀行問題專家小組(GroupofExpertsinBankingIssues,GEBI)該小組于2009年成立,目的是給歐盟委員會提供銀行制度和銀行政策方面的建議,并針對歐盟銀行政策和銀行立法的影響,為歐盟委員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分析。該組織的政策活動涉及銀行業的各個層面,其政策主要針對于完善銀行的監管制度。
3.破產法專家小組(InsolvencyLawGroupofExperts,ILEG)該組織于2010年成立,主要負責歐盟危機管理制度框架建設。具體包括:針對歐盟成員國危機管理及歐盟各國在危機管理方面的協調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歐盟出臺正式的跨國銀行(集團)危機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包括監管者的早期介入、銀行重組、銀行破產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關于立法規則的修訂
1.加強銀行業監管力度,修改銀行資本金要求指令
歐盟于2009年通過修訂的銀行《資本金要求指令》旨在嚴格銀行資本金要求的規則和制度,以改善銀行在金融危機時所顯現的資本金不足和缺失狀況。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1)加強跨境銀行集團的監管;(2)規范證券化操作(Securitizationpractices)框架;(3)協調銀行一級資本金和配備工具的分類,發揮歐盟銀行監管委員會的作用,確保各監管當局操作中的統一性;(4)制訂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特別是設立流動資本公積金,進行流動性測試(liq-uiditystresstests)以及制訂應急計劃。
2.加強信用評級公司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歐盟制定了新的信用評級機構條例,針對評級公司營業范圍、治理結構、評級方法、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國際證券業協會(IOSCO)更為嚴格的監管,用以保證歐盟范圍內以監管目的而使用的信用評級的質量以及歐盟內部市場的平穩運行。具體措施包括避免或減少評級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通過附加信用評級機構的披露義務來加強透明度;建立內部機制審查評級質量;披露評級的模型、方法和基本假設等等。
3.修改《存款保險計劃指令》
歐盟于1994年制定了《存款保險計劃指令》,自2005年以來,一直醞釀對該指令的修改。金融危機的發生加快了修改的步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存款保險計劃的修正提案2009年3月通過。并作出提高最低存款保障金額標準、縮減支付時限、擴大儲蓄金額補償程度等相關規定。該指令的修改在法國、德國等歐盟成員國中得到了有力的貫徹,并有效維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歐盟金融監管改革的發展方向與啟示
(一)完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并注重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的協調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如何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是國際組織討論和關注的核心問題。未來的歐盟金融體制改革會繼續突出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性,強調通過宏觀審慎監管來檢測和評估整個經濟和金融體系宏觀發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對金融穩定具有關鍵性和決定性的風險。與此同時,繼續強化微觀審慎監管,彌補監管漏洞。歐盟金融監管系統賦予了歐盟監管局法人地位,并授權其制定一整套趨同規則和一致性監管方式以及具有約束力的技術指標,收集微觀審慎監管信息,以確保歐盟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微觀監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微觀監管力度的強化。
另外,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的協調將是金融監管改革的發展方向,歐盟也將更加關注二者之間的配合和互補。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與歐盟金融監管系統需要密切合作,這在系統性風險的信息收集和風險預警信息的方面尤為重要。微觀監管層面的歐盟監管局和各成員國央行以及成員國本身,必須配合宏觀監管層面的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的信息收集工作,向后者提供滿足其系統監測目標所需的信息。
(二)研究制定金融監管的逆周期政策
首先,推進銀行資本監管的逆周期改革。具體做法包括:建立逆周期的資本緩沖機制,通過在經濟繁榮時期較高的資本緩沖以保證在經濟蕭條或者存在危機形勢下的最低資本要求;進行具有前瞻性的壓力測試,以消除各種依賴部分數據進行的測量方法所存在的滯后性;依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Ⅲ)的標準進一步加強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在注重資本質量的同時提高資本質量,擴大資本監管的風險覆蓋面,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加強單家銀行以及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其次,推動貸款撥備計提制度的逆周期改革。
將提高撥備的要求納入監管框架、財務報告以及企業風險管理和激勵機制中,鼓勵按照信貸周期實行貸款計提。未來的貸款撥備逆周期改革將在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與會計制度機構協調統一、確立有關貸款撥備的標準、預期損失的確定以及動態貸款撥備的方法選擇等方面予以突破。最后,實施估值與杠桿率的逆周期改革。在危機爆發前,投資銀行持有高杠桿性的表外資產,結構性衍生品的杠桿作用形成了資產負債的期限錯配并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積累,而且廣泛采取的市場敏感定價技術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杠桿的順周期性。因此,可以通過引入杠桿率指標、減少對傳統風險定價模型的依賴以及修改當前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等方式推進估值和杠桿率的逆周期改革。
(三)進一步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作用
歐洲中央銀行在整個歐盟宏觀審慎監管中具有特殊地位。歐盟最為重要的15國中只有盧森堡和丹麥的央行不參與銀行監管,其余央行要么本身就是監管者,要么比較深地介入銀行監管事務。因此,在當前形勢下中央銀行將在歐盟宏觀審慎監管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推動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進程
歐盟經濟一體化的深入對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歐盟范圍內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協調成員國之間的金融監管行為,加強對跨國金融機構的金融交易活動的監管,從制度上遏制金融危機的發生和蔓延。
首先,歐盟經濟一體化趨勢對歐盟金融監管框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一體化的深入和監管一體化的滯后使得危機在歐盟國家迅速蔓延。分散化的監管主權不利于鞏固歐元在國際貨幣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因此,為維護世界對歐元的信心,歐盟成員國需要克服自身利益沖突,推動歐盟監管一體化的改革進程。
另外,在歐元區范圍不斷擴大和歐元區實施單一貨幣政策的情況下,歐盟成員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的現狀必然會影響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換和行動協調,難以及時對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風險作出預警,并容易在國際危機發生時出現各掃門前雪的情況,從而讓金融市場投機者有機可乘,加劇金融危機的蔓延。
最后,金融危機后歐盟開始加強對大型金融集團尤其是銀行業的監管力度。而歐盟銀行業的國際化趨勢正在加快,銀行歐洲化進程遠超過其在海外的擴張速度,泛歐銀行已成事實。與此同時,跨境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日益擴張,金融產品創新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也使風險在各國間的傳導效應增強、范圍擴大。而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有利于改善跨境風險管理仍處于分割狀態的現狀,并降低監管成本。信息傳遞、速度和有效性在危機處理方面至關重要,集中決策是危機處理的有效方式。因此,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會加速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的進程。
(五)歐盟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雖然我國的金融系統在金融危機中所受到的沖擊遠不及歐盟國家,但是歐盟金融監管改革的理念和部分改革措施依然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并為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提供了諸多啟示。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啟示就是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并進一步發揮作為我國央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作用。金融危機暴露了微觀金融審慎監管的不足,歐盟各國均對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和系統性風險傳導機制給予了更多的重視,針對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成為主要的監管改革方向,歐央行和歐盟各成員國央行的作用均在監管改革中得到強化。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負責進行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機構,也應該進一步明確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的定位,并在宏觀審慎監管中承擔更為重要的職責。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審慎監管權限分別賦予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因此,在分業監管的模式下,可以考慮適度擴大人民銀行的作用。由于中國人民銀行擁有金融監管的人才、經驗、信息和技術手段等方面的優勢,與歐盟中的德國央行較為相似,因此德國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為我們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即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專業監管機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金融監管職能框架。并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的職責,比如監控金融風險、發出風險預警、制定宏觀審慎監管規則等,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應著眼于整個金融領域,防范整個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包括跨市場、跨行業的風險,從而最終確立中國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風險中的主導地位。
另外,建立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機制也至關重要。雖然我國目前依然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但是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業務已經相互滲透,監管過度與監管真空現象同時存在,這就要求我國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管協調機制。中央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需要進一步加強溝通與協作,實現宏觀和微觀層面的金融數據整合,甚至可以在條件成熟下成立有明確法律權限和實體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以促進金融部門的相互協調和信息資源共享。
最后,加強國際間的監管合作??缇辰鹑陲L險是產生系統性風險、影響金融穩定的重要因素,不同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程度不同、監管法律與管理理念存在差異等因素增加了跨境金融監管的難度,這就要求我國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協調,推動與其他國家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技術合作,在制定金融監管法規時,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與此同時,及時關注全球金融市場風險狀況,加大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控力度。
作者:李文浩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