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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中小企業的長足發展保證了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經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特別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大批中小企業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的狀態,直接導致了大量勞動力失業,勞動力工資水平明顯下降。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解決其資金問題,我國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2008年末—2009年初,為了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我國政府密集性地出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其中,創新銀行貸款的還款方式,用登記注冊的方式,給予民間資本以合法化的方式來推動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都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盡管采取了這些措施,目前中小企業仍反映銀行貸款難。形成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中小企業缺少進入金融體系籌資的信用保證。目前,在市場還不完備的條件下,金融機構一時難以通過市場信息分辨融資主體的好壞,因而是否具有國家信用的保證仍是金融機構選擇信貸對象的主要依據。這正是中小企業所不具備的。第二,目前金融體系預算軟約束運行狀態與中小企業不相適應。中小企業在運行中是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資金運作機制為預算硬約束,它們在籌資時更多地要衡量資金來源的成本。
在現實中中小企業往往因為與銀行體系打交道要付出較高的利息費用和“公關”成本,在進入證券市場時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而對現有金融體系望而卻步。據調查統計,在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中,繼承家業、自我積累以及合伙集資的比重占55.2%,而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只占4%。
一、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現
相關研究表明,銀行存貸差很大,一方面是大量的資金閑置在銀行,找不到必要的投資場所,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業卻缺乏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中間缺少的就是制度。國外發育成熟的市場經濟有各式各樣的制度、辦法解決融資難題,有各種中介組織分化各種風險,我國在這方面表現相對落后。
1.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制度缺失
(1)法律制度不健全。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主要目的在于對我國中小企業進行扶持,對規范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以所有制為基礎制定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到以財產形態界定為基礎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體現了我國立法精神的進步。但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信用的法律,且還嚴重地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由于失信的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很小,造成一些企業違約不講信用的收益要比付出的代價大得多,使得“失信者”認為有空可鉆,有利可圖。這種利益驅動又導致惡性循環,社會信用日益惡化,由“失信”走向“無信”。這也是導致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閑難的原因。
(2)民營金融機構缺失。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主體應該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而中小金融機構缺失,正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直接原因。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機構不僅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義務,而且較國有金融機構更有金融優勢。國外學者本娜杰(Baneriiee)等學者就認為,民營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有信息優勢,為此還提出了兩種假設:一是長期互動假說,即認為民營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通過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民營金融機構對地方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逐漸增加;二是共同監督假說,即認為即使民營金融機構不能真正掌握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但合作組織中的中小企業為了獲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間也會實施自我監督。國內學者也認為民營金融機構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即認為在一個國有銀行高度壟斷的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的非勻質性、信貸抵押和交易成本會成為影響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三個主要原因;相反,在一個分散化的金融機構中,經濟發展中有許多民營銀行,它們在向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成本優勢,將使中小企業得到的信貸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這也就是說,民營金融機構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上不僅有應盡義務,更有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
(3)中小企業沒有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在現實的經濟轉軌過程中,為國民經濟增長做出近70%的貢獻、經營績效都普遍較好、產權結構也較為完善、資本結構因依托于內源融資機制也較為完備的中小企業,還找不到為其進一步發展提供服務的正規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以及相應的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體制。原因是由于一部分中小企業信用水平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直接融資,而如果單純依靠民間資本,首先我們還沒有建立直接的民間資本融資市場,其次我們缺乏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
2.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方式隨著我國新的融資體制的逐步發展,已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眾多資金需求者的主要融資方式,它包括集資、股票、債務、民間借貸等。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成熟,中小企業發展缺乏直接融資手段,市場結構存在重大缺陷,融資層次單一,缺乏適應中小企業發展中各類企業的融資層次,具體表現在:(1)單一層次的證券市場,由于進入條件的限制,中小企業的這條直接融資渠道基本上沒有開通,中小企業無法利用現有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發展。(2)單一層次的資本市場,主要為大型國有企業改制提供資金需求,而私人權益資本市場聯結資本供給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末溝通。(3)長期票據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甚至可以說處于幾乎空白的狀態。(4)長時期以來,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忽視債券市場的作用,沒有將債券市場的培育作為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來抓。(5)民間集資是非正式金融融資的重要手段,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資金渠道,而我國對民間集資采取不予提供法律保護的歧視性政策,并且,民間集資也存在不規范和金融風險,使民間集資的這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難以暢通。
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1.融資制度缺失導致的逆向選擇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逆向選擇是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所謂“逆向選擇”,是指銀行在信息收集和處理方面存在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加上中小企業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業信息,致使雙方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最終導致商業銀行為經營失敗的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拒絕給有困難但能成功的企業提供資金。如果金融機構沒有掌握借款者較詳細的信息,不能準確甄別客戶的風險,可能采取兩種對策:一是提高貸款利率以此降低金融機構可能的風險損失;二是基于安全性的考慮,選擇不發放或少發放貸款。這樣做就會出現兩種后果:提高貸款利率會使風險較低的借款者退出市場,貸款需求雖然減少,但貸款風險將增加,產生逆向選擇;減少貸款發放量,會使一些企業的貸款需求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由于沒有信息公開制度,再加上中小企業本身的劣勢,如企業規模小、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弱,企業管理不規范等,銀行不愿向其貸款,即使中小企業愿意付出較高的利息往往也難以得到貸款。
2.融資制度的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道德風險是在交易發生之后出現的。所謂“道德風險”是指中小企業不按照與商業銀行的協議或對商業銀行的承諾使用資金,或在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的情況下,不償還銀行債務風險,這就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的監督成本過高。由于銀行對借款人的投資項目和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意愿缺乏完全信息,而面臨著來自借款人道德方面的風險,使得銀行在實際工作中,采取或者減少向中小企業貸款,或者提高貸款的門檻,加強貸款評估。對我國中小企業而言,即使中小企業按照銀行的要求向其提供現金流、利潤率以及還款計劃等資料,銀行由于難以確認其真實性,為慎重起見,一般也不會輕易向中小企業貸款。從價值導向方法看,中小企業難以拿出令銀行滿意的抵押品作擔保,所以銀行也不會給它貸款。也就是說,單靠中小企業自身的信譽難以從銀行那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用問題。
(1)融資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業缺乏對融資信用的重視,不愿意守信還貸,給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好的形象;一些中小企業由于沒有還款能力,信用風險偏高,銀行不愿意放貸。
(2)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較高。中國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遠遠高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高比率的倒閉風險使金融機構望而卻步。
(3)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產權不清晰、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受制于企業規模,中小企業管理者無論是所有者自己,還是所聘請的管理人員,其經營管理水平無法與大企業相比。此外,技術水平落后,缺乏市場競爭力,經營風險大,均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失去信任。銀行的貸款條件越來越嚴,手續越來越繁瑣,人為增大交易成本。
(4)財務信用缺失。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內部化,中小企業提供完備公正信息的成本比較高。大多數中小企業的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銀行業無從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風險,即通過一般的渠道很難獲得中小企業的真實信息。金融機構如果要克服信息不對稱,避免風險,就必須加強調查、審查和監督,為此需要花費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來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質量。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對策與思路
不是所有的民企都有信用缺失問題,信用缺失也并不只民企的“專利”,國企、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不能等把信用建設好了才建資本市場,實際上建設起好的資本市場體系制度,可以約束人們的信用,推動信用建設進程?!罢冾I導為服務,幫助民企排解困難,創造條件讓民企有大發展,包括建立好的制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政府服務的核心就是制度創新。”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1)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現實理論研究都將產權定義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責權利關系。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對于物的行為規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品交換實際是產權交換,“權力束”是附著在有形的商品和勞務上的,它是一個總量的概念,是包括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轉讓權等權力在內的一組權力。因此,產權又具有獨立性、排他性、流動性和可分割性等特點。所以,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可使企業法人權力明確,這對激勵企業發展、約束企業行為、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增強中小企業活力,使中小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充滿活力的微觀經濟主體。
(2)創新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規、慣例和條例下,保證以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權力制度的安排和責任分工的約束。創新法人治理結構,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場和競爭性職業經理人市場;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經營者收益真正與股東利益相聯系;四是健全嚴格的財務及相關信息披露系統和有效的監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東利益。
2.創立和發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擔保制度。信用擔保主要解決企業問接融資的問題。根據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貸款信用擔保體系,必須依賴于政府職能的發揮。在我國應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主持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級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信用擔保體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為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有效擔保。該基金應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方面。
(2)發展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級是由專業機構給出企業的信用資歷和信用狀況證明,對企業的資信給予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便于投資者及時掌握企業的狀況,增強投資信心。同時,應進一步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除了那些極少數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外,要使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同等的融資環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資待遇。
3.改革金融制度.
(1)在間接融資方面改革銀行制度。銀行制度的改革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實行的是分支銀行制,銀行規模大、管理集中、市場占有率高、關注大企業的情況多。美國實行的是單一銀行制,規模小、業務分散、經營靈活、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這種體制下的美國商業銀行可達15000家之多,覆蓋全美各州。這些中小金融機構能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以低成本了解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這一金融服務的障礙。因此,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有益于推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促進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使之與地方性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同生存共發展。
(2)在直接融資方面完善金融市場制度。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有:債權融資、股權融資、風險投資與資產證券化。應盡快建立一個多元化的完善的資本市場,適應不同規模企業融資的需要。從成熟市場模式來看,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應該是包括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世界上多數國家的二板市場多是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場所,滿足中小規模的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對融資的要求。美國的那斯達克(NAsDAQ)就屬于此類市場,通過該市場近十年的努力,每年可以為中小型企業融資數千萬美元,并培育和成就了微軟、IBM、朗訊等一大批高科技企業,使美國的工業發展領先世界10年。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明確提出,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領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有極大的保障作用。但有關中小企業稅收的法律政策還很不健全,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稅收體系,現有的稅收政策相對零散且存在一定局限性,惠及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不多,因此,應從法律角度解決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扶持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日本的《中小企業創造活動促進法》規定,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指制造業、印刷業、軟件業、信息處理服務業)實施設備投資減稅。
我國可借鑒國外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建立規范使用的稅收制度、構筑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優化稅收征管環境、提高稅收服務水平等,從而促使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效益和稅收貢獻率。
(1)加快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建設,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中小企業的地位,設立中小企業專門管理機構。2o02年6月29日,我國第一部關于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獲得通過,但仍存在關于中小企業的范圍界定不清、政策指導性強、法律強制性不足等缺陷。另外,我國目前還沒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金融機構。鑒于這種情況,我國應盡快健全中小企業法律體系,以《促進法》為指導,制定《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等來提高中小企業的經濟地位,為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金融服務方面,各商業銀行應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確定專門人員辦理此項業務;建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其組織模式既可按股份制原則組建,也可以采取地方合作形式設立,如地方政府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區域性商業銀行,使其承擔起為中小企業融資的職能。
(2)盡快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政府出資或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資本來自政府補貼和金融機構分擔的資金。韓國在1976年建立了韓國信貸擔?;饡?。基金會的目的是通過擔保,使具有競爭潛力、善于管理而又無足夠有形擔保物的中小企業得到融資。基金會的資金來自政府的補貼和金融機構分擔的資金?;饡穆毮苁窍蛑行∑髽I提供信貸擔保服務、信貸信息服務和管理及技術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綜合性服務。
我國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啟動資金由政府注入,采用實行會員制,吸引中小企業加人并繳納會費。另外還要建立風險補償金提取制度,確保中小企業信用機制正常運作。擔保對象必須符合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方向,應是產品暢銷,有發展前景尤其是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長性的朝陽行業中的中小企業。如涉及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的企業。
(3)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目前我國信用制度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為此,《促進法》規定,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