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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進入21世紀以后,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一躍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大量的跨國商業合作不斷出現。為了方便交易的過程,獨立保函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運用,在簡化了國際商業合作交易程序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風險。一些國外的不法企業利用商業銀行的獨立保函進行欺詐行為,導致我國很多企業蒙受直接經濟損失,增加了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生存壓力。由于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一些不足,即使國內企業及時提出保函欺詐訴訟,利益往往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對于商業銀行獨立保函糾紛案件相關的法律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商業銀行;獨立保函;法律分析;啟示
本人這幾年接觸到的涉及獨立保函的案件,代表的都是在國外負責施工的分包企業,這些企業均是國內企業,根據國外工程方面的要求,對國外開立的保函均為獨立保函。但是獨立保函雖然方便了交易,卻存在巨大隱患,往往在國內企業沒有保函付款請求的條件下,國外企業為了自身的不正當利益,以不真實的理由向銀行提出保函付款請求[1]。
一、法律分析
(一)國外企業提出的保函付款請求是否合理結合上述案例來看我國施工單位一開始為了方便雙方的交易,自愿開立了獨立保函,那么理論上,只要國外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提出支付要求,商業銀行就必須進行保函支付,這是合理的。但是國外企業為了自身不正當的利益,用虛假的理由向銀行提出保函付款請求,那么他們的支付要求就可以認定為不合理的要求,可是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并不能很好地約束這一情況。
(二)上述案例中商業銀行接受國外企業的保函付款請求是否合理獨立保函,顧名思義它擁有很大的靈活性和獨立性。在上述案例中,理論上只要國外企業提出了支付要求,并出具相應的單據,商業銀行是不能拒絕的,必須進行支付。但是商業銀行在本案例中存在的失誤就是缺乏對于受益人的審查機制,對于其提出的付款請求沒有進行嚴密仔細的核查,也沒有及時通知申請人進行核實,導致國內企業蒙受經濟損失[2]。
(三)國內施工單位提出的止付要求是否合理上述論述已經說明,不管是國外企業的付款要求,還是商業銀行的支付行為,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國外企業已經構成了保函欺詐行為,國內施工單位為了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提出止付要求完全合情合理。但是根據國際慣例,商業銀行確實必須“見索即付”,我國相關的法律也默認了這一慣例,所以并不能完全歸咎于銀行。所以施工單位想要減小損失,只能依據相關的聯合國公約,在銀行的支付期限以內,提出止付申請。
二、相關啟示
(一)對申請人的審查商業銀行不應該無原則和底線的開具獨立保函,必須具有風險意識,保持警惕。必須制定相關的機制,對于申請人的各方面的信息進行詳細的核實,確認其是否具備開立獨立保函的資質,仔細檢查相關的各種文件,結合申請人所在企業實際的運行狀況,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做出合理的評估,確保申請人擁有相應的償付能力,并且沒有違反相關法律。
(二)對受益人的審查,防止受益人利用銀行獨立保函進行欺詐商業銀行對于受益人的信息有必要進行嚴密的審查,必須意識到這項工作存在一定的難度,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受益人并不一定和商業銀行有業務往來,有可能來自于任何國家,所以商業銀行在開立獨立保函之前就應該盡最大可能,詳盡記錄有關受益人的各種信息。如果受益人并不處于商業銀行的地區范圍,可以借助銀行的聯網系統,讓相關分行對于受益人進行詳盡的信息收錄。
(三)關注項目進展獨立保函開具以后,商業銀行必須進行有效的跟蹤服務,隨時了解客戶信息的各種變化,對于保函涉及的項目進行持續關注[3]。上述案例中,如果商業銀行對于施工項目進行持續的跟蹤了解,那么就很容易拆穿國外企業的不正當付款要求,避免很多糾紛的發生。商業銀行通過持續的業務跟進,一旦發現隱患,要及時做好各種防范措施,保障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失。
(四)慎重對待支付要求商業銀行在審核支付要求時,一定要謹慎認真,既要保障受益人“見索即付”的權利不受侵害,也要保障申請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失。在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時,銀行必須要求受益人提供相關的完整書面文件,盡最大可能防止各種保函欺詐行為。商業銀行在規定的支付期限以內,可以向申請人核實受益人提出的付款要求,看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即使出現異常,申請人也可以及時反應,在付款期限之內,提出止付要求,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結語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獨立保函也是這樣,它既極大地便利了我國的跨國商業活動,同時也帶來了很大的經濟風險。當然,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為害怕風險,就不積極的去進行商業開發,這顯然是不可取的。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風險是事實存在的,只有積極的進行防范,才有可能規避這些風險。本人希望通過相關的這些理論研究,能夠使得有關部門對獨立保函欺詐訴訟予以重視,讓國內企業的利益得到應有的維護。
[參考文獻]
[1]周永偉,劉陸陸.商業銀行開立國內保函業務風險防范之我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解讀[J].法制博覽,2017(23):173-174.
[2]孟夢.商業銀行獨立保函的法律完善[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5.
[3]劉文平.見索即付獨立保函業務法律風險淺析[J].福建金融,2015(3):38-41.
作者:闞雪飛 單位: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