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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于中央銀行獨立性與通貨膨脹關系的討論,一直是學術界討論的熱點問題。在分析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我國通貨膨脹狀況的基礎上,提出提高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建議。
關鍵詞:中央銀行;獨立性;通貨膨脹;建議
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期間,由于中央銀行對危機治理顯得束手無策,致使人們對中央銀行的信心大減,其獨立性地位隨之削弱。在20世紀70年代后,發達國家的經濟運行出現了滯脹的局面,促使人們重新認識貨幣政策的作用,于是在學術界再度展開了關于中央銀行獨立性與通貨膨脹關系的討論,對這一問題的激烈的討論一直持續到了20世紀90年代。
一、理論上中央銀行與通貨膨脹的關系的理論分析
20世紀70年代以后,理論界開始將中央銀行獨立性與通貨膨脹聯系起來并進行系統論證。當時,人們在分析經濟生活中的滯脹現象時發現,雖然各國中央銀行都把物價穩定作為貨幣政策的唯一目標或目標之一,但現實中貨幣政策總是經常發生偏離穩定物價目標的現象。對于這種偏差,人們普遍認為中央銀行獨立性較高國家的通脹水平要比中央銀行直接受政府控制的國家低一些,其理論依據是大部分人認為提高中央銀行獨立性可以防止財政赤字貨幣化。而在討論中經常被忽視的一個方面是貨幣政策的時間非一致性,例如假定決策當局實施貨幣政策主要是選擇一個最優的通貨膨脹率,那么事前最優通貨膨脹率在執行時并不是最優的決策。在對于這種通貨膨脹偏差以及中央銀行的獨立性的研究之后,兩種解釋通貨膨脹偏差形成的理論——政治性經濟周期理論和動態不一致性理論相繼出現,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作為解決通貨膨脹偏差問題的理論越來越受到關注。
二、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從經濟獨立性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提供貸款。從而改變了已往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政府的出納和彌補財政赤字的工具的局面,經濟獨立性有所增強。從行政地位來看,中國人民銀行是隸屬于國務院的一個部級機關,這與美國、德國的中央銀行直接對國會負責,以及高度獨立、平行于歐盟委員會的歐洲中央銀行相比,其法律地位是有差距的。從政策獨立性看,法律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表述為“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這實際上是賦予了中央銀行的多重目標。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貨幣政策的制定方面仍受到政府的較大限制。在貨幣政策操作中,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于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等重大貨幣政策事項只有執行權,最終決策權則屬于國務院。
三、我國通貨膨脹的狀況分析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歷了四次比較明顯的通貨膨脹(見圖1)。2001年以來,我國持續的國際收支順差帶來外匯儲備不斷增加,外匯供給持續大于需求,為了保持匯率穩定和執行強制結售匯制度,中央銀行不得不大量購入外匯,基礎貨幣則被動投放,外匯占款成為基礎貨幣投放的主渠道。在美元貶值、全球流動性過剩和人民幣升值預期等因素影響下,大量國際資本通過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流入中國,兌換成人民幣后形成強大的購買力,先是推動房地產價格和股票價格大幅上升,繼而又推動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2007年物價漲幅從年初的2%上升到年底的6.5%,全年達到4.8%。2008年上半年物價漲幅達8%左右。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
通貨膨脹率在2000年以前以商品零售價格指數(RPI)表示,2001—2007年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表示。
我國的通貨膨脹歷程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央銀行在處理通貨膨脹問題上獨立性較差。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的頒布使我國的中央銀行獨立性較過去有了一定提高,但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還是會因經濟形勢的變化受到各種制約,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經常面臨社會各界的壓力,干擾了物價穩定目標的實現。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幾次通貨膨脹都是與政治性經濟周期相伴。我國的政治性經濟周期與西方國家的形成機理不同,西方國家的政治性經濟周期是執政黨為了連任而實施擴張性的經濟政策導致的。而我國的政治性經濟周期是各級地方政府換屆之后,為取得政績而大量投資,從而制造出投資需求擴張,并對商業銀行的放貸施壓,造成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和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削弱,因此穩定物價的貨幣政策目標則難以持續。
另外,我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受多目標約束的問題未能得到很好解決。社會各界希望貨幣政策除了穩定幣值外,對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匯率等目標都要有所作為。在各種因素的干擾下,中央銀行往往被迫偏離穩定物價的政策目標軌道,實行名義上適當、穩健,實際上帶有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操作,在政策累積作用下,通貨膨脹壓力必然隨之增大。
四、提高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建議
第一,明確實行貨幣政策單一目標,增強中央銀行的政策獨立性。由于同時實現貨幣政策的多項目標不僅十分困難,而且會產生沖突,為了其他目標的實現,穩定物價的目標就要作出讓步。中央銀行自身應該加強功能定位研究,央行除了提高自身操作貨幣工具的能力之外應明確自己的功能定位只能是穩定物價,長期以來“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時除了穩定物價之外”還或明或暗地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其他壓力,如促進就業、經濟增長、支持國有企業改革以及配合財政政策擴大內需等,因此要保持我國物價水平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必須賦予中央銀行穩定物價的單一目標,使中央銀行專注于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幣值的穩定,從而避免中央銀行在多目標中陷入困境,為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創造出寬松的金融環境。
第二,改變我國目前現實存在的中央銀行按行政區設置分支機構的方式。為解決我國中央銀行目前存在的問題,應積極采用有人曾經提出的建議,即通過對省、市(地)分行的職能進行適當的調整,跨行政區設立若干大區分行。在目前,各大區分行的人員可以很少,作為總行的特派機構,主要任務是監測區內經濟、金融動態,代表總行對轄區內的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和貸款規模進行調節。這樣,客觀上保證了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相對獨立性。
第三,理順中央銀行和財政的關系,增強中央銀行的經濟獨立性。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事實上這只是割斷了中央銀行與財政的直接融資關系,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財政赤字貨幣化可以采取其他更為隱蔽的形式進行,例如中央銀行為那些本應由財政負擔的項目提供融資。所以必須對中央銀行不得對政府直接融資的內容進行細化,增補法律責任的條文,彌補其有規定而無具體細則和懲罰措施的欠缺。同時加快形成中央銀行經濟獨立性所需的外部環境和條件,逐步完善市場機制和規范政府行為,使政府盡快從微觀經濟領域退出。
第四,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應該大力提倡政府自理既然通貨膨脹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政府行為,那么除了強化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之外,最重要的仍應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倡政府自理,即政府自己管理好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而政府自理的主要方面就是政府資金的自籌,政府資金的籌集主要通過稅收及向全國大眾和商業銀行發公債。在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公開市場化功能之后,應通過法津規定,財政籌款只能通過公平市場進行。若財政籌款遇到困難,也只能向中央銀行作短期的貸款,并且要以財政部發售的特別國庫券作為擔保,同時對借款的金額也應有所限制。通過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監督和約束,嚴格制止政府的越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