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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八十年代改革開放的大潮中,廈門經濟特區誕生了我國首家、亦是至今唯一的一家中外合資銀行一一廈門國際銀行。這一新型金融機構的產生,使中國人民銀行面臨一個新的課題,也就是如何借鑒國際經驗,合理、有效地監管中外合資銀行.本文擬結合廈門國際銀行成立六年多來的實踐,對這一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現行監管方式的主要問題
我們引進外國金融資本創辦中外合資銀行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引進外資和引進國際上通行的現代銀行經營管理方法和經驗,促進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但是,目前人民銀行在臨管中外合資銀行方面存在的一個最主要的間題是對中外合資銀行限制過多,管得過死,而充分利用發揮其功能作用不夠,鼓勵其發展不夠。其根本原因可以說是由于存在以下顧慮而產生的監管指導思想上的偏差,即:①擔心合資銀行會沖擊國內金融市場,不利于國家對金融市場的計劃管理和外匯、外債管理;②擔心由于國內金融業競爭機制不健全,金融同業競爭能力不強,被中外合資銀行搶走了“飯碗”,從而減少了一部分本應由專業銀行賺取上交國家的利潤,使得水流入外人田;③擔心中外合資銀行將在境內吸收的外匯資金調出境外運用,背離了引進外資的初衷,等等。這種“怕”字當頭的意識使得金融管理當局在管理中外合資銀行方面自然而然地產生一種我們稱之為“突出限制”的指導思想.也就是說,人民銀行不僅對中外合資銀行的業務范圍作了種種嚴格的限制,而且把監督檢查中外合資銀行是否違反這些限制作為日常管理的重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吸收存款方面,按照金融管理當局所核準的業務范圍,廈門國際銀行自營存款業務的對象只限于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以及外國人、華僑、外藉華人和港澳臺胞.也就是說,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境內居民個人均不屬于廈門國際銀行自營存款業務的范圍。這使得廈門國際銀行的存款來源受到很大限制。從廈門地區目前“三資”企業的情況來看,“三資”企業特別是外商獨資企業大多數是規模小、資金少、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外商一般只是在進行企業的設備、廠房等固定資產注入投資,而流動資金基本上要靠銀行貸款來解決。特別是臺商獨資企業更屬于原材料由國外進口,產品全部出口的“兩頭在外”型企業。它們通常只是將設于境內的子公司作為一個生產基地,而通過關聯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采用“高進低出”的辦法把在我國境內創造的利潤轉移到境外的母公司.其在境內的資金很少,銀行可吸收的存款也就極其有限,至于能夠向境內非居民吸收的存款就更少了。眾所周知,客戶存款是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組成部分,是銀行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由于廈門國際銀行自營存款業務的對象被嚴格限制在一個很小的范圍之內,能夠吸收到的存款極為有限,因而只能主要靠同業拆借來維持放款業務,不僅提高了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了銀行的經濟效益,而且導致銀行存貸比率長期倒掛的不正常現象。這種狀況制約了廈門國際銀行的發展,同時不利于其經營的穩健性。
第二,嚴格限制國營企業在廈門國際銀行開戶。目前,人民銀行只允許與廈門國際銀行發生信貸關系的國營企業在該行開戶,但只要貸款一結清,按規定就得立即取消該帳戶.倘若該客戶繼續向銀行申請貸款,那么還得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這使得銀行與客戶雙方都感到十分不便.
第三、廈門國際銀行借鑒國外銀行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通行做法,率先開辦了對境內企業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綜合授信額度業務,為企業提供靈活方便的服務,頗受企業的歡迎。但外匯管理部門卻以此類業務難以進行外債登記為由,不允許國營企業周轉使用額度內貸款,從而使該項業務失去了其原有的優越性。第四,國營企業向廈門國際銀行申請外匯貸款時,不僅事先要征得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并予以外債登記,當取得貸款后,還須事先經過外管局批準方能用款,貸款到期后,還必須事先經外管局同意才能還本付息。這種層層設卡、手續繁復的管理,不僅給企業帶來許多不便,也十分不利銀行的業務開拓。第五,規定國營企業在廈門國際銀行辦理進口開證業務時,必須以銀行核批予企業的外匯授信額度開立信用證,并且必須以外匯貸款來承付進口貨款.我們認為,這種“突出限制”的指導思想與做法不僅不利于廈門國際銀行的發展及其功能的發揮,而且不利于其經營的穩健性。這實際上與設立中外合資銀行的初衷是不相符的。
二、轉變觀念,提高監管水平
最近一段時期,中央領導同志又一再反復強調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革開放要更大膽一些,步子更大一些,發展更快一些。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作為“排頭兵”的經濟特區應當邁出更大的步伐,而經濟特區的金融開放和邁向國際化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但是,目前金融管理當局對中外合資銀行實行的“突出限制”的監管方法顯然不能適應進一步擴大開放的要求。為此,金融管理當局很有必要轉變觀念,借鑒國外中央銀行或銀監當局監管銀行的有益做法和經驗,重新探討對中外合資銀行的管理政策,特別是:
第一,在監管指導思想方面,應從“突出限制”轉向注重銀行經營的穩健性。銀行作為一個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其涉及面廣,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一旦銀行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發生信用危機或倒閉,將會直接影響國家的金融穩定、經濟穩定和社會安定。所以,西方國家的中央銀行或銀監當局一般都十分注重銀行經營的穩健性,將其作為監管的主要目標。1988年美、英、日等12個西方工業國家簽定的“巴塞爾協議”中,就規定要求簽約國銀行在1992年底前,其資本充足率必須達到8%。除此之外,西方各國的中央銀行通常還對銀行的流動資產比率、存款準備金、呆帳準備金,銀行對某一客戶的最高放款/擔保限額等作出規定,同時,還按照一定的標準來評估銀行貸款的質量,例如將貸款分為正常貸款、不標準貸款、有疑問貸款、呆滯貸款,壞帳等幾類,從而考核銀行風險的大小及其所提取呆帳準備金是否充足,這些做法的目的,都是為了促使銀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經營的穩健性。因此,中央銀行亦應將保持經營的穩健性作為監管的首要目標。
第二,應根據中外合資銀行的性質、特點及作用,在監管方面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目前,人民銀行基本上是將中外合資銀行作為外資銀行來進行管理的。例如,從立法的角度看,中外合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均適用同一個《管理條例》和《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從業務范圍和日常管理上看,目前除了允許廈門國際銀行試辦人民幣業務外,其余均與外資銀行一視同仁,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是欠妥當的。由于中外合資銀行的性質特點及其在我國改革開放中所能發揮的特殊功能作用,人民銀行在監管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方面,完全可以而且應該體現區別對待的原則,給予中外合資銀行比外資銀行更為優惠的政策,以鼓勵中外合資銀行的發展。首先,.在業務范圍上,應體現將中外合資銀行與國內專業銀行和其它股份制銀行平等對待的精神,特別是在存款業務方面應取消對中外合資銀行存款對象的限制,至于可吸收存款的地區方面則可以適當限制,例如只限于經濟特區的沿海開放城市,開發區之內等。其次,應明確將人民幣業務正式納入中外合資銀行的經營范圍。盡管人民銀行自1989年起就同意廈門國際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但只是作為“試辦”,并嚴格規定人民幣放款只能作為外匯貸款項下的配套業務來進行。試辦人民幣業務幾年來,該項業務已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的社會效益。并未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實踐證明,廈門國際銀行完全有能力辦好人民幣業務。再次,在對中外合資銀行境內特別是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開放區分支機構的設置上應予積極支持。當然,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國外和港澳地區的經驗,即以銀行自有資本的數量來控制其分支機構的數量,但只要符合條件,就應予以支持。
第三,對中外合資銀行發放的外匯貸款應不宜全部列為“外債”來處理。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本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我國全民所有制金融機構投入的(例如,在廈門國際銀行的自有資本中,丫中方占38.25%),其資產總額特別是放款中,戶有相當一部分資金來源于國內同業拆借和境內客戶存款,因此,應根據中外合資銀行股本中外方所占的比重以及銀行總資產中不同的資金來源來合理地確定應作為“外債”的比例,不能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