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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債轉股問題的提出及其改革目標;債轉股的實際操作;債轉股中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國有企業三年脫困與債轉股的關系這幾方面對債轉股相關問題進行描述,債轉股中存在的問題中實際操作面臨困難。對對銀行債轉股問題研究有重要意義。
一,債轉股問題的提出及其改革目標
債轉股問題在80年代末期就有人從銀行資產多元化的角度提起過,1993年、1994年已有學者吳曉靈、周小川等從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等角度進行過探討,本次政府將債轉股問題付諸實踐,是期望借鑒美國處理銀行業不良資產的經驗,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借助債轉股的方式,解決我國金融業存在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化解金融風險,同時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國有企業三年解困的進程。具體目標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化解金融風險,提高金融不良資產的回收率。
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有多種,如轉讓、出售、置換、打包處理、證券化、債轉股等;對于大量中小債權,可以通過出售、拍賣、轉讓等方式處理;但對于大宗債權,通過債轉股方式處理,能夠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
(2)推動國有企業的解困進程。
債轉股可以減輕企業的財務負擔,使部分因負債率過高、利息負擔過重的國有企業通過債轉股扭虧脫困。
(3)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強化企業治理結構。
部分國有企業的產品有市場,但由于企業治理結構存在問題,經營管理不善而長期虧損,通過債轉股改變企業的資本構成,可以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強化企業經營管理,達到扭虧目標。
(4)促進國有經濟布局戰略調整。
國有經濟要從部分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債轉股有助于實現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目標。
二,債轉股的實際操作
債轉股問題首先在已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試點。具體操作程序是由經貿委推薦,資產管理公司在推薦名單中選擇,最后由債轉股領導小組(由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單位組成)批準;資產管理公司也可自行選擇企業,但需報經貿委批準。目前經貿委已推薦進行債轉股的企業有108家,另外492戶正在做工作;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已簽訂債轉股協議的企業有六家,涉及冶金、化肥、建材等領域;各企業債轉股的模式因企業情況不同而各有差異,但重點是企業的產品結構、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至于轉多少主要依據會計師事務所的資金流量模型確定。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存續期限為20年,在進行債轉股時需考慮資產管理公司的持股期限和退出渠道,信達公司的持股期限一般限制在四年,未來的退出渠道具有較多選擇,如企業用自身的分紅回購、由企業的母公司回購、地方政府作出安排或其它好企業收購、推薦上市、逐步減持股份、在國內外出售所持股權等。
三,債轉股中存在的問題
(1)實際操作面臨許多困難。
首先是符合經貿委提出的符合債轉股條件的企業很少;其次是企業在債轉股認識上有誤解,將債轉股視為對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優惠政策,甚至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如部分能付息的企業不再付息,對銀行產生了很不利的影響;再次是企業多頭開戶,債務由多家銀行貸款構成,而各銀行債轉股的標準存在較大差別,債轉股協調難度很大;最后是大型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使債轉股的實際操作復雜化。
(2)債轉股的資金來源和虧損補貼問題。
債轉股的資金來源有五條渠道:中央銀行再貸款、定向發行債券、向商業銀行借款、向中央銀行一次性貸款、設立特種基金;但無論何種籌資方式,承擔不良資產導致的損失只有兩條途徑:一是通過財政出資補貼,由納稅人負擔,二是通過通貨膨脹或鑄幣稅由全民負擔。因此,虧損補貼應限制在銀行承擔國家政策性貸款形成的不良資產范圍內,由銀行自身經營不善形成的不良資產,即使通過債轉股方式處理,將來引致的損失也只能由銀行自身負擔。
(3)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問題。
在通過債轉股處理金融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如何提高不良資產回收率的問題,備受關注。美國金融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大約在40%,但我國金融不良資產的質量與美國的是否可比?是否如有關部門所說的回收30%即完成任務、回收40%成績優異、回收50%是創造奇跡?一些專家認為,通過債轉股處理金融不良資產問題,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應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等容易引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因素制定相應的規定,如是否可以規定企業回購股權的價格不低于債轉股時的價格等。
(4)中介機構在債轉股過程中的作用問題。
我國銀行存在大量不良資產的問題,處理大規模不良資產,幾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力量能否勝任?大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是否可以參與債轉股的部分業務?一些專家認為,債轉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銀行業務,美國處理金融不良資產就是借助于投資銀行業務,只是他們的處置方式主要是打包處理而非債轉股;我國大型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在資產重組等投資銀行業務領域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擁有一批高素質的投資銀行業務人員,通過托管等方式讓中介機構參與債轉股業務,可能對債轉股問題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5)防范債轉股過程中出現的道德風險問題。
債轉股被作為實現國有企業三年脫困改革目標的措施提出后,被企業普遍視為一種優惠政策,部分原本不虧損的企業為爭取能夠進入債轉股行列,通過賬務處理而成為虧損企業,出現了國有企業存在“三本賬”現象:對主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債轉股主管部門各有一本賬(實際上對稅務、工商也各有一本賬);許多原來積極還本付息的企業后悔,能夠支付的利息現在也拖欠不付了,加劇了企業逃廢和懸空銀行債務的投機行為,使本已不良的信用關系進一步受到破壞,對銀行的經營也十分不利。需要明確強調債轉股不能成為國有企業的“免費午餐”。
四,正確處理國有企業三年脫困與債轉股的關系本文出自:
從理論上講,債權轉股權,股權融資比債權融資成本要高;企業管理層應該懼怕企業的股權被收購,但有些國有企業家們卻喜歡債轉股,這說明國有企業的機制是有問題的,也說明1984年實行的“撥改貸”沒有走通。債轉股只是從賬面上解決了企業的債權問題,是一種損失責任的轉移或再分配,并不能完全替代搞活國有企業的其他措施,也難以藉此解決所有國有企業的虧損問題??紤]到債轉股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債轉股要有一個量的限制,譬如說600家,專門解決大型國有企業的虧損問題;同時,不能搞得太急,否則不會有好的結果;最好的辦法是借助債轉股的契機,對國有企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徹底改變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根據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要求,從部分行業中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