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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的認知科學考察
公平既是一個法律價值、一個法學主題詞,也是一種主觀判斷或情感表達。華中科技大學成凡教授認為,中國傳統的“情理法”說法中蘊含著人類認知的一般進程。“情理法”是人類較為樸素的一階認知,從中歸納出的認知進程是人們社會交往中的情感、公平和效率原則,分別對應于“情”“理”“法”三字。一階原則在社會生活中的適用易發生沖突,從而導致二階規則的引入。法律就是一種二階規則。他以法律尊重“在先權利”為例,指出法律是以公平原則為主,效率原則為輔的。法律規則的設置包含三種基本法律規則,包括人權規則、產權規則和責任規則,分別對應于情感、公平和效率,從而法律與人類認知規律得以聯系起來。因此,面對權利爭議,法律在設定初始規則時,有必要考察人們在具體爭議權利的認知是側重于效率、情感還是公平。浙江工業大學吳習彧博士的報告梳理了法律與情感關系研究中早期路線的得失,并跟進了1990年代后的理論發展。他指出以往法學研究的基礎框架,多建立在情感與理性兩分的哲學之上,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法律與情感的緊張關系都無法完全解決。到了1990年代,以“法律與情感”為話題的法理學派開始逐漸成型,學者們逐漸承認并接受情感對法律的影響,并開始關注情感是如何影響法律的。新出現的研究進路甚至轉而發展出自己獨特的解釋框架,比如研究方法中加入了計算機模擬和人腦掃描,這使得法律與情感的研究呈現出交叉化的勢頭。
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歷來是社會心理學的一個研究主題。華南理工大學馮健鵬博士從社會心理學角度對人大監督程序進行了一次實證研究。其研究結果表明:人們越是感覺到監督程序是公正的,就越容易接受監督的結果。就人們對人大監督的正當性評價而言,相比于專業性弱的公共事件,監督程序在專業性強的公共事件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因此正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因專業問題而造成的爭議。這些結果不僅對人大監督制度本身有意義,對于其他處理和解決公共事件的方式也有啟發。羅俊博士則運用經濟學中田野實驗的方法,關注戶籍身份給人帶來的公平感問題。他將戶籍身份外生地引入到了最后通牒博弈中,以小學生為被試,考察人們對于戶籍身份的認識以及戶籍身份的引入是否會影響人們的公平感。結果顯示,戶籍身份的概念及其表征的不平等確實影響了人們的公平感。
二、認知科學視域中的司法過程
司法過程使得對公平正義的實現得以規范化,但其實現機制和效果,卻是有待精細化分析的。司法公正與否,離不開人們的主觀感知。浙江工商大學蘇新建教授指出,程序正義可以有兩個維度:客觀程序正義和主觀程序正義。傳統研究主要集中于保障正義的程序設計,但實際上民眾才是感知程序正義的主體,因此主觀程序正義關系著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他的研究結果表明,主觀程序正義影響到人們對司法的滿意度和信任度,如果人們感到司法機關的運作符合程序正義,他們便會更樂意接受并支持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因此以民眾感知為出發點的主觀程序正義研究能夠更好地發現真實、接近現實,可以為研究和提升中國的司法公信力提供參考。
對于法官而言,正義并非固定于規則和程序之中,它甚至受法官直覺與態度的影響。杭州師范大學李安教授從法律直覺的角度探討了正義問題,并歸納了直覺的三個特點:內容導向性、跳躍性與結論效力的待證性。他進一步提出,直覺的產生是有規律可循的,其結論的有效性很高,并且反省頓悟還有一定的自我檢驗功能。但直覺在主題溝通間仍缺乏穿透力,需要用理性手段予以證成。浙江大學陳林林教授回顧了關于美國最高法院如何決策的理論研究,并對主流的“態度模型”進行了集中分析。態度模型提出之前,司法決策理論曾關注于法官的個人偏好和意識形態,直到羅德和斯皮斯引入了認知心理學的態度理論,提出以“態度對象”和“態度情境”為自變量的態度模型。態度理論具有強大的解釋力,甚至曾提出“態度決定一切”。但是,態度理論無法解釋法官的“意識形態漂移”現象。因此在認知科學的視域中,司法正義并非它表現得那般確定。這一脆弱性可通過實驗加以驗證。上海交通大學李學堯教授運用實驗方法,考察了認知流暢度對司法判決的影響。他的實驗目的是觀察工作負擔增加對案件判決的影響。根據“加工流暢性的情感標記”理論,高流暢性會為認知過程帶來正面感受,導致判斷向正面傾斜;低流暢性帶來的負面感則導致判斷向負面傾斜。他的實驗結果表明,司法判決會受到信息加工流暢度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還可能受到競爭激勵和職業背景的調節。
要達到判決的公平正義,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使更多的利益相關方相信正義能夠實現。上海交通大學秦裕林教授的發言則集中于證人證言本身的易錯性上。證人證言產生的認知路線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感覺直覺,即證人看到和聽到的事物,二是記憶的形成,三是記憶的保持和記憶的提取。由于人自身的局限性,上述環節中任何一個都可能出錯,從而會導致證人證言的錯誤。因此,即使有法律作出規定,并有司法過程予以實施和保障,公正的實現依然有諸多不確定性。廈門大學吳旭陽博士從演化博弈和行為實驗的視角,透視了“司法裁判”之公正性的實質,并指出司法權應受限制。他指出,通過行為策略模擬實驗可以發現,“一報還一報”是各種合作策略中的最佳策略,其符合公平理念。但傳統的“一報還一報”是一種“第二方懲罰”的方式,該方式具有諸多缺點,因其僅適合于熟人社會。獨立的第三方裁判則能較好地解決“第二方懲罰”的成本問題。司法裁判作為一種第三方裁判,是“一報還一報”的升級版本。但這一版本仍有其缺陷,例如第三方也會因一己私利違背“公平中立”之本性。解決之道,是將裁判者也置于公平報復、監督或權力制衡范圍內,以使博弈格局達到均衡。
三、科學方法對法學研究的意義
王凌皞博士在發言中指出,法學在從事跨學科研究時一直存有這樣的疑慮:擔心法學會喪失獨立性。在法律認知科學這一波浪潮之前,社會科學就曾以方法論的形式橫向影響法學的研究;而在如今的第二波浪潮中,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縱向整合的方式進入了法律領域,將科學解釋直接用于解決法律問題。盡管這兩波浪潮勢不可擋,但傳統的法學研究仍以自身獨特的方法進行辯護,其體現在兩個根本性的批判上:第一,指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是意義無涉的研究;第二,法學是以價值問題為導向的,自然科學無法回答“價值”取舍問題。法律認知科學應當秉持一種“溫和”立場,采取“跨學科”模式,為人文社會領域的“意義”和“價值”研究提供經驗研究支持。
杭州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楊群、吳燕兩位副教授的報告,展示了科學對法學的強支撐。楊群副教授結合心理學及腦成像技術,做了有關情緒、道德和法律判斷的報告。她指出,道德判斷領域的早期研究認為,道德判斷是一個需要理性判斷參與的過程。而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后的心理學研究對于決策和情緒間關系的認識又有了新的進展。通過腦成像實驗可以發現,當被試看到不道德信息的時候,大腦會自動對是否違反道德進行區分,對道德信息的提取甚至會早于對情緒信息的提取。在做出法律決策的早期,當面臨某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時,無論是法官、陪審團,還是普通人,都無法抑制自己自發的道德直覺,而這種道德判斷最終會對法律決策產生影響。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吳燕副教授對公平加工的情境依賴性做了闡述。她指出,不公平感是具有傳染性的:那些自身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人,會傾向于向其他無辜的人發泄不滿,由此易引發公共安全問題。她運用最后通牒和獨裁者博弈兩個范式設計實驗,用最后通牒博弈來誘發人的不公平感,然后用獨裁者博弈來研究人的利他偏好。既有的腦成像研究實驗已經發現,前腦島這一區域可以反映人們對公平的感知。吳燕的實驗通過觀察在兩個博弈中被試的前腦島變化,驗證了不公平感的遷移性。因此可以認為,人們存在著這樣的偏好,即當人遭受不公平待遇時,他會傾向于把這種不公平遷移到他人身上。
在閉幕單元,浙江大學陳林林教授總結認為,法學是一門不同于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或人文科學的獨立學科。例如,物理學的知識錯誤,機器就發動不起來;醫學的知識錯誤,病就看不好;但是,基于錯誤的法律解釋而得出的終審判決,卻仍然有效。社會科學、認知科學、心理學研究對傳統法學的核心價值,在于當法律規范的內容不確定即法律有漏洞時,能夠為漏洞填補和司法裁量提供事實層面的基礎;對于司法而言,外部學科就事實問題得出的研究結論,既是一種資源和支持,也是一種警醒和約束。事實層面的研究成果,如果能夠與法律體系中的開放性內容相對接,那么社會科學研究,包括認知科學研究,將會為法學知識和法律制度的更新提供巨大的智力支持。
作者:陳林林張曉笑單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