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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年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牽手的另一半去登記結婚,只要帶上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一份聲明后,就可以拿到紅色的結婚證、駛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線”。
新《條例》要點之一:結婚離婚無需單位證明
今后,人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都不用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開證明了。準備結婚的適齡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帶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雙方共同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就可以立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順利領到結婚證。而需要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男女雙方,也是只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了。
點評:按照新條例,政府和單位都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以往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審核、把關的責任也全部交到男女雙方當事人手中,婚姻登記機關只擔負“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的簽署見證和監誓責任。因此,這位負責人認為,新的《條例》實際上是把原屬登記機關、單位和戶籍地派出所的責任轉移到男女雙方當事人身上。那樣無形中就加大了結婚者個人對自己婚姻的責任。比如說,若結婚后一方出現重婚、騙婚之類的情況時,就只能靠自己擔著了。還有,新的《條例》在婚姻登記上以書面“宣誓為證”的方式,反映了向國際接軌的趨勢。
新《條例》要點之二:不再強制婚檢
而對以前婚前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婚前體檢的規定,在新《條例》中已經取消。由于到目前為止,醫學上還沒有證明患有哪一種疾病的人是不能夠登記結婚的,因此新《條例》把有關婚檢的規定也予以取消。同樣本著個人對個人健康狀況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不再負責管理強制婚檢的事宜。
點評:雖然國家不再強制婚檢,但登記機關會要求結婚者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而在聲明書中,就包涵了原婚檢的主要內容。這樣也就是一切責任由自己負責。為此,結婚當事人為了對自己的婚姻負責,對自己的幸福負責,還是得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也就得要求對方去參加婚檢。當然,對方反過來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檢。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且婚后對方尚未治愈,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新《條例》要點之三:集中婚姻登記
在新《條例》中,明確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縣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
點評:這種做法提高了婚姻登記的執法地位,提高了婚姻登記的質量,杜絕了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的非法現象,同時有利于我國婚姻登記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實行集中婚姻登記管理以后,個人的婚姻狀況都將在民政部門“存檔”備案。隨著電子政務的完善,建立個人婚姻狀況的網上查詢系統。屆時,人們通過民政系統的網絡,就能了解到個人結婚或是離婚的婚姻狀況,從而避免重婚欺騙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