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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規制績效作為紡織皮革類企業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受到政府部門和皮革行業的高度重視。科學合理的測算環境規制績效,成為紡織皮革類上市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關鍵。基于此,文章選取2008年-2017年滬深紡織皮革類上市公司年報數據,構建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測算紡織皮革類企業環境規制績效的影響機理,從而增強紡織皮革類行業國際競爭力,提升其盈利發展水平。研究結果表明皮革上市公司環境規制績效程度偏低,有待進一步加強;針對皮革企業環境績效測算研究,從政府、企業和社會層面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規制;信息披露;技術創新;研發費用
一、引言
隨著我國政府環保力度的加強和人民生活水平質量的提高,紡織皮革類企業基于經濟發展新常態背景下,面臨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紡織皮革類行業現有的發展模式受到原始經濟形態的沖擊條件,環境規制績效作為紡織皮革類企業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受到政府部門和皮革行業的高度重視。尤其是在報告中指出,將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到國家戰略層面。因此,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深化生態環保領域改革事關重大。政府、社會各界對皮革企業實現環境保護的要求在不斷增加,努力打好環境治理攻堅戰。在此背景下,構建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來衡量紡織皮革類企業主動承擔環境責任至關重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環境資源已出現短缺時代,環境資源正面臨著高能耗、高污染的嚴峻挑戰,尤其在紡織皮革類行業領域尤為突出。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企業8945家,虧損企業為818家。2017年皮革行業營業收入為1.47萬億元,同比下降2.81%,其中凈利潤為896億元,同比下降1.75%,皮革行業經營難度進一步加大。目前,皮革中小企業大多缺乏研發設計能力,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致使行業低端產能過剩,環境污染程度也較為嚴重。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紡織行業分成紡織業和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及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三大類,本文將選取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為研究對象。國內外關于環境規制績效的研究有很多。例如Hakkon和Kwangwoo表明發達國家金融市場的環境總成本水平高于不發達的金融市場,環境成本對提高企業績效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Ogrizek結果表明樹立良好的社會環境責任(CSR)品牌意識對企業績效產生負面影響。趙首等研究表明環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盈利能力等變量與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績效顯著正相關。冷冰宇研究表明公司規模、媒體關注度與環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正相關。也有學者研究環境績效與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隨著環境保護思潮的興起,在經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隨著企業利益相關者牽連,許多學者對此進行一系列研究。呂峻和焦淑艷結果表明環境披露與環境績效顯著負相關,但ISO14001認證通過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具有顯著積極的影響。裴菲研究表明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顯著正相關。也有學者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Wilmshurst和Frost分析環境信息披露與環境報告實踐之間的聯系。Russo和Fouts研究環境績效與經濟績效之間關系,研究表明環境績效越高的企業更有助于提高經濟績效。何麗梅和侯濤結果發現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總體水平偏低。此外,也有學者研究政府監管、輿論監督與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三者之間的影響。上述文獻主要是基于環境績效的研究視角,卻尚未深入研究紡織皮革類企業在不同行業中環境規制績效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在此背景下如何構建紡織皮革類企業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來衡量紡織皮革類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水平,測算紡織皮革類上市公司環境規制績效的特征,成為增強紡織皮革類上市公司國際競爭力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采用內容分析法,構建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以此來衡量紡織皮革類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環境信息的變化趨勢,測算紡織皮革類企業環境規制績效的影響機制,為促進紡織皮革類行業的經濟發展提供參考價值。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及來源本文選取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為研究樣本,以2008~2017年皮革類上市公司的年報為數據基礎,構建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文章數據均來源于上市公司年報。
(二)方法的選取本文采用內容分析法構建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內容分析法主要是通過分析公司公開的文件、年報等各項具體信息,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分別賦予相關指標的每一項分值,通過每一項分值來評定企業環境規制的程度與水平。20世紀50年代美國學者貝雷爾森發表《傳播研究的內容分析》一書,確立了內容分析法的地位。內容分析法與其他評價方法相比,具有三大優勢:第一,內容目標明確,便于量化統計分析結果。第二,確定評價指標后,評價結果更加客觀公正。第三,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對內容分析更加全面具體。內容分析法只適合研究已有的內容信息,對潛在的信息無法判定。文章基于我國環境保護部頒發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南》等相關環保法規,運用內容分析法可以有效避免主觀判斷,故選取內容分析法測算環境績效對紡織皮革類企業的影響。
(三)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本文環境規制績效是指由于政府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的環境保護和治理環境污染取得的成效,用環境規制信息披露來衡量紡織皮革類上市公司環境規制績效。環境績效評價是影響企業環境管理的重要途徑,環境績效對于促進皮革企業財務績效水平具有重要的影響,而皮革行業面臨高能耗、高污染的現實挑戰。目前,尚未有系統科學地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文章將借鑒謝琨、王學芝的研究及環保部頒發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并結合自己對皮革行業相關的了解,構建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衡量紡織皮革類企業主動履行環境責任的程度高低。雖然皮革類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的環境相關信息,并不能代表紡織皮革類整體行業承擔環境責任的具體表現,但皮革類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皮革行業環境績效水平程度的高低。首先,本文采用內容分析法確定各項環境規制績效評價的各項內容,將環境規制績效分為環保政策、環境污染和環保成效三個方面,細化為9個具體的指標(具體見表1)。其次,設計具體的評分標準。通過查閱年報,對上述設計的披露項目按照如下進行打分:每一項具體的指標滿分為3分,對于定性描述與定量分析相結合且披露內容充分給予該指標3分;既有定性描述又有定量分析且披露內容不詳細的給予2分;僅有定性描述或者定量分析的披露內容給予1分;披露的內容既無定性描述也無定量分析的給予0分。最后,確定計算方法,對各項指標內容逐一評分匯總。ER值是根據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賦予每一項指標分值,計算公式如(1)所示。其中,xi代表第i家上市公司環境規制信息評價每項指標的實際得分之和;Xi代表第i家上市公司環境規制信息評價每項指標的總分。
三、結果分析
本文選取紡織皮革類所有上市公司進行研究,從2008~2017年共計11家樣本企業,主動披露環境相關信息(見圖1)。2008~2009年環境規制信息披露的樣本企業為1家,2010~2011年有2家,2012~2014年為4家,2015年環境規制信息披露的樣本企業為6家,2016年有8家,2017年11家皮革上水公司均進行環境規制信息披露。其中,只有瑞貝卡(600439)一家公司在2008~2017年全部進行環境規制信息披露,新華錦(600735)均未進行環境規制信息披露。總體說來,紡織皮革類上市公司主動披露環境規制信息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從總體分析結果來看(見表2),樣本企業的環境規制績效整體水平不高,雖然每年有所提高,但各項披露內容的水平存在較大的差異,皮革企業也在不斷加強環境規制信息績效。其中,2017年振靜股份(603477)環境規制績效為59%,占比最高;而興業科技(002674)在總體樣本企業中環境規制績效水平最高,但平均水平仍不及總體的一半,說明企業對環境規制相關信息的重視程度不夠。基于2010年環保部頒發《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指出,規范上市公司進行環境信息披露行為,引導上市公司主動履行環境責任,強制重污染行業必須在年報中披露環境相關信息,年度環境報告。據年報里屬于環境保護部門的重點排污單位來看,只有興業科技(002674)在2014~2017年屬于重污染企業,華斯股份(002494)在2014~2016年不屬于重污染行業,在2017年的年報里公布屬于重污染行業,其他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均不屬于重污染行業。從2008~2017年的年度間比較分析顯示,每年環境規制績效企業的數量在逐漸增加,環境規制績效總體呈上升趨勢。2017年皮革上市公司環境規制績效的相關內容最為全面。其中以奧康國際(603001)和紅蜻蜓(603116)為例,奧康國際(603001)在2012~2017分別為22%、22%、22%、11%、11%、15%,環境規制信息披露程度偏低,而紅蜻蜓(603116)在2015~2017年程度更低,分別為4%、4%、15%。“-”代表企業未進行任何相關的環境信息披露,原因在于公司均未上市。從上市地點來看,興業科技(002674)環境規制信息披露分值較高,說明環境規制績效較高。萬里馬(300591)、華斯股份(002494)和興業科技(002674)均屬于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他上市公司均屬于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結果表明深市的樣本企業總體環境規制績效水平比滬市樣本企業要高,表明深市的樣本企業更注重環境規制績效水平。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文以紡織皮革類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建立環境規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測算皮革企業環境規制績效的影響機理。研究結果表明皮革上市公司的環境規制績效的內容較少,整體環境規制績效水平程度不高。基于上述研究結論,文章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針對紡織皮革類企業環境規制績效的現實情況,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完善一系列相關環保法規,對紡織皮革類企業環境規制績效的內容及披露要求等應統一規范,并對紡織皮革類企業自身的環境事項應做到詳細披露提出強制性規定。尤其紡織皮革類行業從屬于重污染行業,應嚴格加強管理。與此同時,政府在制定環保政策時,可以考慮采用可買賣的排污收費等激勵性的政策,可以間接鼓勵紡織皮革類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加大研發投入,促使紡織皮革類企業運用先進的設備和生產工藝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并促使紡織皮革類企業獲取經濟效益,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其次,紡織皮革類企業應主動披露環境規制信息,向外界傳送綠色發展信息。目前,相關學者研究企業環境規制績效的情況主要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一系列環保法規的規定以及媒體的相關報道,但這大多屬于企業被動披露環境規制相關信息。紡織皮革類企業應主動加強環境規制信息披露,為政府、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傳遞紡織皮革類企業主動承擔環境責任的信息,有利于樹立紡織皮革類企業綠色形象,從而提升紡織皮革類企業盈利水平。同時,應加大發展紡織皮革類企業內部環保文化力度,向管理層及員工傳達環保理念,加強紡織皮革類企業員工對環保的認知,提高環保參與積極性,努力形成紡織皮革企業中人人自覺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充分意識環境績效對紡織皮革類企業盈利水平正向影響。最后,提高社會公眾對環保的認知,強化媒體監督效應,促使紡織皮革類企業認真執行相關環保政策法規,實時密切關注相關環保事件,引導紡織皮革類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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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露雯 單位:湖南工程學院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