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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筆者對貴州省黔南州部分市、縣山林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進行了調研,發現其中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并就此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及建議,希望有利于促進該項工作的開展。
關鍵詞:山林土地權屬;爭議;對策
1山林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及裁決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專門的機構編制和隊伍,調處工作運行困難
從調查情況看,目前,各市縣權屬爭議調處牽頭經辦機構有的設置在國土部門,有的設置在林業部門,也有的設置在法制部門,還有的設置在信訪部門等。總之,沒有統一、專門的機構編制和人員專門負責該項工作。另外,無論是在政府行政處理期間還是進入訴訟階段,都要求辦案人員親自勘踏爭議山林土地現場,而辦案機關普遍存在人員配備不齊、工作量大、經費不足以及裝備落后等問題,導致無法及時作出處理。
1.2糾紛時間長,量多繁雜,調處難度大
由于歷史原因,當前各地山林土地權屬爭議不僅存量巨大,而且很多糾紛時間過長,一直未能有效解決,調處難度較大。有相當一部分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糾紛涉及兩縣(市)行政邊界,甚至市(州)邊界,在多次調解無果后難以落實上級政府行政裁決問題,導致長期得不到解決。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山林土地糾紛案件的裁決機關,對于一些歷史久遠的事實,難以查清當時的歷史背景和收集到一些真實有效的證據,使得爭議調處工作難度加大,成本增加。
1.3行政裁判程序復雜,難于結案
在山林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調處過程中,政府作出的山林土地行政裁決,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部分裁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這樣,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與物力,而且其裁決案件中撤銷判決根本無法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未能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導致政府和法院公信力的下降。
1.4對權屬爭議糾紛認識不足,重視不夠
在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糾紛發生初期,部分單位和個別領導沒有充分認識到其復雜性和危害性,認為相互之間有糾紛是難免的,也是正常的,沒有充分認識到山林土地糾紛對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的危害性,致使一些糾紛釀成大禍而不可收拾。同時,山林土地糾紛的發生,常伴隨著爭議林地、林木的亂砍濫伐行為,既破壞了國家森林資源,又影響了正常的林業生產和經營管理秩序。
2健全山林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和裁決機制的對策
2.1整合山林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資源
考慮到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具有一定的共性,建議各級政府結合當前機構改革的實際情況,整合調處資源,將土地、森林、荒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調處和裁決工作,整合到自然資源權屬管理部門牽頭承擔。并且要為山林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設置專門的機構編制,充實隊伍,確保有人干事,干得成事。
2.2簡化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糾紛調處程序
在規定中,山林土地權屬爭議必須依權限先由各級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對政府行政裁決和上一級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政府對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糾紛一般都盡可能不作行政裁決,導致很多糾紛久調不決,矛盾不斷積累,形成歷史遺留問題。山林土地權屬糾紛從真正意義上講,屬雙方當事人財產利益紛爭,是民事財產糾紛,建議從司法方面簡化程序,恢復《行政訴訟法》實施前的做法,在政府對山林糾紛作出裁決后,一方或雙方不服的,可以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高案件辦結率。
2.3在財力和物力上加大對爭議調處的支持力度
山林土地糾紛的形成,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屬于“疑案”,無論怎樣裁決,都可能損害一方或雙方的利益,導致一方或雙方不服,“案結事未了”。對這類案子,必須堅持“調解優先”,即使調解達不成協議,也要通過深入細致的調解工作,防止糾紛矛盾激化。因此,建議各級財政每年劃撥一定的資金,用于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糾紛調處工作,保障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有效推進。
2.4強化鄉鎮(辦事處)權屬爭議調處職能職責
為充分發揮基層的調處職能,建議由縣級政府明確(或授權委托)鄉鎮(辦事處)在山林土地糾紛調處工作中具有鄉(鎮)級政府的主體地位,并充分發揮鄉、村基層調解組織作用,切實把問題解決消化在基層,實現“小糾紛不出村組,一般糾紛不出鄉鎮(辦事處),大糾紛不出縣(市),矛盾糾紛不轉移不上交”的目標。同時,要積極理順鄉鎮(辦事處)權屬糾紛調處機制,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林管站及國土所等職能,依法推進調處工作。
2.5提高權屬爭議糾紛調處人員的地位
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糾紛調處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不僅需要吃苦耐勞的精神和豐富的農村工作經驗,而且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調處人員自身素質要求較高。建議各級政府在強化山林土地糾紛調處人員業務培訓的同時,要在職稱評定、政治福利待遇等方面給予更多的關注,切實提高調處工作人員的地位和榮譽。另外,要堅決消除無視公民權益的錯誤思想,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意識,增強處理復雜疑難案件及矛盾糾紛的能力,妥善處理好涉及人民群眾最利益糾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尚國燕 單位:都勻市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