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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林業站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除熟練掌握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行政處罰法》、《森林法》等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家林業部(局)制定的行政規章外,應特別注意以下幾方面的間題:
一、鄉鎮林業站的執法資格問題
鄉鎮林業站作為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時,只能在其受委托的權限和范圍之內行使執法權力,沒有接受委托超越權限和范圍執法的,依法被視為無效,也即是說,鄉鎮林業站作為一個特殊的執法主體在執法時,不僅應依有關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同時也要依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委托和授權。
二、鄉鎮林業站在執法時,應注意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鄉鎮林業站作為最基層的行政執法組織,與行政處罰的相對人聯系最為緊密。本著穩定社會秩序,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發生,締結良好的干群關系的角度出發,要求林業站堅持處罰與教育并行,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覺守法,不得一罰了之,更不能把處罰這一手段當作目的,為處罰而處罰。
三、林業站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能剝奪行政處罰相對人的救濟權利。
行政處罰相對人不管事實上是否違法,也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救濟權利,并不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受到更重的處罰。林業站執法人員不得以相對人狡辯、不老實等為借口加重處罰。由于一些行政處罰相對人并不知曉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經違法,這時,執法人員就應該如實告知相對人其行為的違法程度和受處罰的輕重程度,相對人也可以依此陳述自己的觀點和據此申辯。當相對人因程序上的法定權利受到損害,或受到違法或不當的林業行政處罰而使其實體上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請求國家予以救濟,如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獲得行政賠償,林業站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撓。
四、林業站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能過多地通過簡易程序來執行。
雖然簡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節約執法成本,且有利于當事人從繁瑣程序中擺脫出來,但簡易程序用得過多,容易使相對人產生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感和對法律的不信任感,同時也容易滋生執法人員的腐敗。法律之所以規定簡易程序,一方面是考慮到有些違法事實確鑿的案件確實沒有必要適用繁瑣的普通程序;另一方面是考慮到有些地方比較偏遠,一些林業站工作人員又不夠,而且不當場執行事后又難以執行的情況.但林業站在執行簡易程序時,往往沒有依據其適用的條件和具體步驟來進行,如當場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林業部門印制的罰款單等。在一些執法人員眼里,簡易程序方便、省事,因此更樂于采用此種形式,但此種形式用得太多,會一定程度上損害法律的威信。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普通程序應該是林業站執法時主要采用的形式。
五、不能以罰代刑
目前有些林業站把行政處罰作為創收的手段,把行政處罰視同罰款,不管是違法事實輕微的還是較嚴重的或是特別嚴重的案件一律罰款了事。而且罰款數額盡可能地與法律規定的罰款最高額接近,這種現象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與公正性,不利于搞好干群關系。林業站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靈活地根據違法事實的嚴重程度來決定采取何種性質的行政處罰,對于性質特別嚴重的案件,違法相對人已經觸犯了刑律的,應該依法移交給司法機關,不能以罰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