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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階段農村承包地生產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承包地星羅棋布,呈散點狀分布。實行二十余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直接導致的后果就是農村土地的嚴重細分,生產規模過于細小。這種過于分散的耕地耕種格局,制約著農業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規?;a的實現,已成為制約當前農業生產發展的一個主要瓶頸。
(二)農民在農業上投入過少。目前我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人數達到了0.9~1個億,并且這部分人大部分為16~50歲之間的青壯年勞力,留在農村的主要為老人、婦女、兒童,稱為“993861部隊”從事農業生產,有些家庭由于缺乏人力,干脆拋荒。不光勞動力投入少,而且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也少,基礎設施破壞嚴重,普遍存在灌溉渠道老化、毀損嚴重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農業投入回報率低。
(三)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機制不夠健全。在取消農業稅前,由于農民種田負擔較重、糧食價格低迷,農民種田收益少,不少農民主動放棄承包土地經營權。通過土地流轉,一部分土地逐步向規模大戶、種田能手集中,土地投入大量增加,經營結構也得到優化,土地規模效益初露端倪。近年來,隨著國家取消了農業稅并對農業進行補貼,加之農產品價格回升,種田的實惠大大增加,于是農民轉而要求收回承包地,剛剛集中起來的土地又出現了流轉回流現象。
二、現階段農村承包地生產經營問題成因
(一)所有權主體不明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農村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首先,產權主體在概念上存在模糊性和虛置性。這是目前公有制經濟的通病——所有權的法人代表性問題。其次,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殘缺的、不完整的。所有權是最完整和最充分的物權,權利人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在處分權能上,村集體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只能在農戶間調整土地;在收益權能上,土地收益的絕大部分被國家占有,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在經濟上被架空。
權責不對等和產權主體不明晰不利于農村產權的穩定,農民難以形成穩定、有效的預期。因此,在實際中,農民一切投入以承包期內獲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為度,短期行為盛行,重當前、輕長遠,重生產投入、輕基建投入,甚至出現掠奪性的生產經營行為,導致土地的地力下降。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充分、不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稱為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但是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是不充分、不明確的。從法律層面上沒有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一種物權,承包人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受到了法律的嚴格限制,承包經營權在現實生活中更多地表現了債權的性質。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質不利于建立穩定的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農業生產周期長,需要長期穩定的農地使用制度。農地使用制度的穩定性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一是基本使用制度的長期穩定,二是具體權利義務關系與法律制度之間具有一致性,三是具體使用權利具有明確性、排他性和流轉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性質,則欠缺上述因素而使現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再加上發包人的違約,隨意撕毀承包合同的情況頻頻見諸報端、廣播和電視新聞中,農民無法獲得穩定的權利預期,加重了農民的短期行為。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有效的流轉機制。由于土地產權不清晰,土地基本上不能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土地流轉總體上規模不大,范圍較小,呈現以下特征:一是流轉過程的行政支配性。有些地方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通過鄉級或村級行政手段或準行政手段進行,甚至存在用行政手段強迫農民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現象。二是流轉方式的簡單化。大多數地區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僅限于轉包、互換等一些簡單流轉方式。三是流轉空間的封閉性。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一般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流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成員受到嚴格限制。四是流轉過程的無序性。農民土地使用權流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使得各地土地使用權流轉五花八門,各地自行其是,造成土地流轉的混亂局面。
三、完善農村承包地生產經營對策建議
我國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應置身于城鄉統籌發展的大格局中,人均耕地資源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要提高承包地的經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必須從城鄉一體化出發,靠大量轉移農村人口來實現。
(一)建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理順土地產權關系。首先,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實現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離”,把農民從土地束縛中解脫出來,推動土地規范流轉,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其次,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推進土地規?;?、集約化、高效化經營,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再次,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經營關系的長期穩定,實現承包者與經營者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雙責、雙贏機制,更有利于三資進軍農業、開發農業,最大限度的提高土地資源效益。
(二)逐步建立符合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能夠維持農民基本生活之所需的包括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最低的生活保障制度、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社會互助等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注意把農村社會福利和農村社區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增加社會福利服務項目,擴大社會福利服務范圍,逐步建立與完善農村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三)完善農村中介經濟組織,提高農業生產在市場競爭中的抗風險能力。發展農村經濟中介組織,不僅有利于解決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小且分散的問題,促進農業科技的推廣應用,而且能夠促進農業生產專業化的發展和推動農業標準化工作的進程,加快與國際市場的接軌步伐,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強農業的市場抗衡能力。然而,目前我國農村各種中介組織普遍存在規模不大、覆蓋面小、實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穩定性較差等問題,對農民沒有足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因此,必須加快完善農村中介經濟組織,真正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
(四)引導和規范耕地流轉行為,推動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耕地生產的規模效益,適度規模經營是現代農業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農業生產走出困境的必經途徑。而流轉是在穩定家庭責任承包制基礎上實現耕地規?;洜I的唯一手段。通過流轉,可以促使土地向種田能手轉移,形成規模經營,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另一方面生產者可以從規劃決策、組織生產、農業生產力資源配置、先進農業科技的應用等方面進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精確計算,達到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各種要素市場逐步完善,勞動力流動的藩籬正被逐步打破,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農業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步降低,現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弊端日益凸現,家庭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改革完善當前農村耕地生產經營體制勢成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