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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前對于農村土地流轉信托的制度設計的探索與嘗試越來越多,然而在初期的探索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需要借鑒國外土地流轉的先進經驗,為我國農村土地流轉信托的制度提出一個初步的設計方案。希望可以對我國農村土地信托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指引作用。
【關鍵詞】
土地流轉;信托;法律風險;制度設計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然而土地信托相對于其他信托模式來說是特別的,因為受托人的義務和權利是受到限制的,但是土地流轉信托仍然被視作一種信托,因為信托法中的規則仍然適用于土地信托。信托公司開展土地流轉信托業務,有助于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使農民可以真正從土地的價值提升中獲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權能,從土地中分享收益。
一、我國典型土地流轉模式
我國對于土地流轉信托的探索早在2008年就已經出現,隨著政策導向的支持,商業信托對于土地流轉開始躍躍欲試,做了積極地探索。從筆者的角度看來,目前對于土地流轉的探索,主要分為2個模式,即中信信托的以政府部門為委托人的模式,以及北京信托的以專業合作社為委托人的模式。
(一)以政府部門為委托人的模式
2013年10月,中信信托在安徽宿州掀開了第一單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托的帷幕。作為第一次土地流轉的探索,中信信托先行先試,所采用的經營模式也成為了我國土地流轉信托的模板。該流轉信托模式下,信托財產是土地經營權,委托人是區政府,受托人是中信信托,參與信托計劃的農民收益來源有地租和投資后的利潤分成。區政府通過兩次委托成為適格的委托人,即農民將其土地經營權承包給村委會,村委會將經營權委托給區政府。該信托的收益憑證設計采用結構化設計,分為三類:1)區政府將土地經營權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的管理類信托計劃;2)為提升土地發展性能,設立的資金信托計劃;3)為解決租金支付和建造成本設立的資金信托計劃。[2]中信信托下的土地使用方式是由服務商進行集中化運作,實現規模化運營,引入種植業大戶、農場商戶和專業的農業合作社。
(二)以土地合作社為委托人的模式
2013年11月,北京信托繼首單土地流轉信托后,在江蘇陽山推出了另一種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托模式。該流轉信托最大的特點是其委托人是農民以自有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的土地合作社,這就大大簡化了委托人確定的程序,也便于落實農民的權益;受托人是北京信托,該信托公司將土地經營權承包給當地的專業合作社,利用其豐富的經驗進行運營。與中信信托的模式相似,當專業合作社出現資金不足時,北京信托將設立資金信托計劃,為其提供融資服務。農民的收益也是分為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北京信托下的土地使用方式是利用當地專業合作社,改變土地的本來用途為桃樹種植培育。
二、國際上對于土地流轉的探索
我國是農業大國,土地的問題對于信托公司開展土地流轉信托業務,有助于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使農民可以真正從土地的價值提升中獲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權能,從土地中分享收益。在不斷探索土地流轉信托發展模式的過程中,當然也免不了要分析與借鑒國際上土地流轉信托發展的比較成熟的國家的經驗。筆者在此主要對美國的土地信托模式和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做了詳述,因為總體看,美國與日本的土地信托主要為土地開發建設設計,與國內土地信托用于農業生產有類似之處。美國的土地信托發展歷史比較悠久,發展的模式也很成熟;日本的土地使用方式也是以農戶為基本單位,經營比較分散,規模比較小,與中國的國情比較接近。
(一)美國土地信托模式
國內一些學者對于美國土地流轉信托的描述一般為“美國土地信托模式是開發者(委托人)購買生地后,將土地所有權信托給受托人發行土地信托受益憑證,再由委托人銷售該受益憑證給投資人”。筆者認為該中信托更多的是偏向于房地產信托,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流轉信托,對于農村土地流轉信托的借鑒作用有限,可參考性也是有限的。筆者認為美國的土地信托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通過信托協議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通過與其他開發者訂立開發協議,是土地實現增值。美國土地信托主要分為兩種模式:
1、土地保護信托模式土地保護信托(Conservationlandtrusts)自19世紀90年代初期就已經出現。土地保護信托的目標是保護稀有的自然生態區域、農地、水域、文化資源或者著名的景區。保護信托的區域一般靠近保護區,在文化和資源方面珍貴的區域或者是瀕臨滅絕的動植物區域的確是開展土地保護信托的佳選。此類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非營利組織或者是聯邦政府。信托的受益人是美國公民,土地所有者將喪失土地的使用權,但是獲得了對于土地使用的監督權益。土地所有人一般會以政府部門提供的購買價格獲償或者是土地所有人會通過捐贈的方式向受托人提供土地。
2、社區土地信托模式社區土地信托(Communitylandtrust),它可以溯源到時期,村民持有的土地包含在集體利益之下,歐洲和北美的類公眾機構土地銀行(受托人)投資于土地來建造家庭農場或是促進經濟發展。傳統的類公眾機構土地銀行的作用已經被社區經濟協會所代替,它的作用現在主要是:(1)獲得土地的控制權并減少無主土地的比例;(2)為社區低收入者提供可以買得起的低價房屋;(3)抓住公眾投資長期社區福利的價值;(4)防止房屋贖回。社區土地信托主要依靠社區成員力量,通過口口相傳和戰略性溝通來吸引新的成員和支持者。在社區土地信托中,社區土地信托擁有土地所有權,將土地長期租賃給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或適用其他土地增值模式。社區土地信托可以在信托協議中保留購買搬出小區后空下來的房屋。美國2013年經濟統計顯示采用社區土地信托模式的小區的房屋贖回率比全國的平均水平底30倍。如此驚人的數字也讓我們看到了土地信托對于加強社區凝聚力的巨大作用。
(二)日本土地信托模式
日本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大力促進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在日本土地信托是指不改變農地用途,農民將土地的所有權以信托的方式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營信托財產的制度。日本的土地流轉信托中,并不是所有的農村土地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只有在受托人調查研究后的土地確認可以在改造后可以獲得出售或是出租的機會才可以成為適格的信托財產。受托人的資質也有很高的要求,只有獲得農地合理化持有法人資質的機構才是適格的受托人,但是其實日本國內該類法人的數量是有限的。日本的土地信托主要分為兩種:其一是出租型土地信托,在信托期限到期后,土地和土地上的不動產會重新屬于委托人;第二種方式是出售型信托。日本允許土地流轉的措施提高了國內土地的利用率,綜合的利用了閑散土地,降低了土地利用的成本,保證了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日本土地流轉政策的推行,解決了土地擁有者缺乏開發運營土地的能力與土地開發運營主體缺乏資源之間的沖突。日本土地流轉信托大大提高了日本國內土地的利用率,實現了土地運營方式的多樣化,實現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三、我國土地流轉信托制度設計
在綜合分析我國信托模式以及制度風險的基礎,借鑒國際上對于信托的有益探索成果,筆者在此大膽對我國的土地流轉信托提出一些制度設計上的設想。土地流轉信托的制度設計要點應該在于明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
在中信信托的宿州模式中,該土地流轉信托的委托人是區政府;在北京信托的陽山模式中,委托人是農民通過自有土地的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立的土地合作社。從現行土地流轉信托模式看,信托公司通過與當地村委會、鎮、區政府或土地合作社合作開展土地流轉信托都是比較高效的。筆者認為,雖然區政府作為受委托人,有權代農民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區政府本身并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人,因而筆者對于區政府擔任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持有一定的疑慮。相對來說,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后,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經濟實體,由其作為委托人相對更符合《信托法》有關委托人合法擁有確定的信托財產的要求。這也簡化了委托人確定的程序,也便于落實農民的權益。但是獲得該區域所有土地經營權的所有權人認可和贊同,在實際操作中是有一定困難的,但是隨著國家政策的推進支持與護航,農民對于這一政策的支持力度也會加大。
(二)受托人
在中信信托的宿州模式中和北京信托的陽山模式下,受托人都是專業的信托公司。在我國現行的土地流轉模式之下,土地流轉信托是由信托公司作為主導的,由信托公司展開實地調查,并在此基礎上設計出可以滿足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人意愿的信托計劃。訂立信托合同后針對信托財產的特殊性設計經營管理的模式。例如在宿州模式下,信托公司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專業的服務商,由服務商展開招商引資項目,引入種植業大戶、農場商戶和一些專業合作社;在陽山模式下,信托公司將信托財產委托給當地的專業合作社,由當地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豐富的經驗,實現對土地增值的實現。筆者認為,在農村土地流轉信托發展初期,的確可以由信托公司主導,做好前期調研和制度設計,針對具體的信托財產采用因地制宜的信托運營模式,發揮土地流轉最大的作用。但是筆者同時也認為,隨著我國土地流轉信托制度的完善,可以開始漸漸嘗試由農民自主發起土地流轉信托,當農民有需要時,可以展開針對信托公司的公開招標模式,由各個信托公司提出其制度設計方案,然后由農民組成的土地合作社針對其目的和實際情況,決定信托公司的選擇。
(三)受益人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中信信托的宿州模式和北京信托的陽山模式都采取的是結構化的設計模式。委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了一個管理事務型信托,在這一層次上,受益人是委托人,即此信托為一個自益信托,委托人獲得信托收益后會在按照信托協議的約定支付農民租金以及浮動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營過程中會出現資金流動性的缺失和土地園區建設的資金缺乏問題,此時信托公司會涉及資金信托計劃,向合格投資者發售信托憑證,為項目的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筆者認為土地流轉信托的結構化設計是符合現實需求的,信托計劃的開展需要大量的原始資金,要靠受托人會園區開發商提供開發的啟動資金的壓力是很大的,所以設計多層級有結構的信托計劃是必要且實際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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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啟榮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