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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在遠古時代,土地已經成為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隨著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有關土地流轉的矛盾逐漸凸顯出來,誘發(fā)了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社會各界也越來越關注農村土地流轉相關問題。我國城市化和工業(yè)化發(fā)展腳步加快,對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都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土地流轉問題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內容是在實地走訪安徽省蚌埠市農村的基礎之上,大致了解現階段蚌埠市土地流轉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運用統(tǒng)計學工具對調查數據進行分析處理,探索土地流轉的相關原因,并針對性提出建議。
關鍵詞:
土地流轉;原因;政策建議
一、土地流轉研究背景
現階段國家發(fā)展的根基是“三農”問題的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根本又是土地問題,而當今的核心又是土地流轉,從而引出了我們要研究的問題。在十七屆三中全會之后,土地流轉在我國農村有著長足的發(fā)展,流轉速度上明顯加快。但是,在農村,土地流轉與許多利益相牽連,各種問題層出不窮。而且團隊的成員大多來自農村,土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二、土地流轉相關數據解釋
(一)實地走訪那我們的研究手段是什么呢?當下調查問卷是做研究必不可少的,用現實數據說話才具有準確性,得出的結果才具有可靠性,并且問卷涉及人群廣泛,數據也具有普遍性。農村現在大多數的年輕人都外出打工,留下父母在家種地,我們邊走訪邊中發(fā)放問卷。若遇到一些老干部老農民,我們就會和他們多交流,爭取把了解最全面的情況。
(二)得出結論分析問卷結果可以看出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對土地法方面關注度更是低,多數青年人選擇出去打工而非在家種地,在家種地有一半的人自己種地,存在土地流轉的土地,政府部門強制因素比重非常大,流轉對象多數是政府,還有種地大戶,親戚朋友等人。土地流轉的方式多種多樣:轉包、轉讓、退包、互換、入股、反租倒包、委托代耕、拍賣、政府組織土地經營招商、抵押等。大部分農民沒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僅僅是口頭協(xié)議,非常不正規(guī)。自己的土地別人承包過去卻沒有相關證明。絕大多數的人不認可當下農村這種土地流轉的制度。
(三)走訪心得整個實地走訪的過程雖然辛苦,但一想到,我們做的都是實事,可以切實去為農民們反映一些問題,盡管頂著烈日,帶著一身的臭汗奔走于各個鄉(xiāng)村的小道之間,在心里卻仍無怨無悔。
三、蚌埠市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當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搞得紅遍全國的小崗村離蚌埠很近,我們第一站就去了。可是,等我們做一番了解之后發(fā)現今時不同往日了,房屋建筑很搶眼,但有人居住的只有少數,而且現在已然發(fā)展成了旅游景區(qū),旅游業(yè)成為了當地居民的主要生活收入,早就不是當初靠種地生活的小崗村了。問的大部分農民說土地被承包之后,承包商不合理利用,也不讓他們自己種,并且租金非常低,找政府解決問題,也都是在踢皮球,農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護,都怨聲載道。從所到的其他地方來看,總體流轉速度較慢,流轉周期長,近幾年土地經營效益低,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跨地區(qū)流動,當地政府強有力的推動下,土地流轉在部分地區(qū)加快速度,擴大規(guī)模。由于各地經濟發(fā)展情況與政策環(huán)境的差異,地理位置、土質、土地范圍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區(qū)、同一地區(qū)不同地方的流轉土地面積也不同。房屋開發(fā)商選取地勢好的土地購買,工廠選擇空曠地區(qū),種地大戶更青睞于土壤肥沃的地區(qū)。流轉交易價格扭曲,沒有嚴格的要求,甚至有的價格只是單方面規(guī)定,交易雙方受益不均衡。土地流轉同時優(yōu)化了資源配置,可以讓一些勞動力轉移到大城市中,調整了產業(yè)結構,使農業(yè)經營更加規(guī)模化。
四、土地流轉問題產生的原因
問題的產生不是一朝一夕的。農民對于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范圍沒有明確的概念,在土地流轉的合同中是否真的包含此類內容也不清楚;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制法規(guī)不健全,政府沒有配套的宏觀政策,土地在流轉過程中侵權行為不斷,糾紛繁多,流轉自發(fā)性、隨意性、盲目性較大,運作不規(guī)范;流轉組織管理不完善,程序混亂,口頭協(xié)議取代書面協(xié)議,少數書面協(xié)議具體條款說明仍不清不楚,手續(xù)不齊全,流轉之后不向相關部門登記報備,使一些土地沒有得到合理利用;土地流轉市場上交易發(fā)生次數少,交易土地的面積小,交易期限短,低償甚至無償交易比例高,交易地塊分散,并且缺乏市場中介,都增加了后續(xù)問題發(fā)生的可能性;由于農業(yè)受自然環(huán)境影響大,收益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種植大戶們也不愿意冒著如此大的風險卻得不到好處;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建設滯后,少數農民把土地視為命根子,還想留給子孫后代,寧愿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撂荒棄耕,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qū),認為土地流轉百害無一利。
五、針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建議
對于土地使用權要明確立法界定,法律所有權主體為農民,在土地糾紛發(fā)生的時候有法可依;健全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適當建立土地撂荒懲罰制度,減少土地荒廢的面積;充分發(fā)揮當地政府的職能,政府作為組織部門,應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jiān)督與管理,同時,要尊重農民的意見,多和農民群眾交流,不可采取強制措施迫使農民流轉土地,在招商引資促進當地經濟發(fā)展時,平衡好政府、農民和商家的利益;農民自身來說,要摒棄古老的思想觀念,順應時代的發(fā)展,土地流轉可能會實現其最大的價值,而自己種植或者荒廢可能又是資源的一種浪費,理解并支持這種制度;在日益壯大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交易雙方應根據科學的評估方法,確定交易價格,可由流轉方式、流轉時間等不同原因而作相應變化,除了交易雙方,還應有第三方中介作證明,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中各項條款聲明要具體合理,交易公開透明化,避免日后土地產權不清晰等問題;這些建議是我們經過實地走訪、調研數據、分析原因最終經過大家的討論得出的,基于廣大農民最基礎也是最根本的利益。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重視采納,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推進,讓土地流轉政策真正得到實現,走進農村,造福廣大農民。
參考文獻:
[1]劉潤秋,著.中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研究:基于利益協(xié)調的視角.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2,4.
[2]鄭景驥,主編.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方略研究.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4.
作者:鄧如妹 馮鸞鸞 周住銘 楊屾 朱露露 楊黎黎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