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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基本結束,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得到較好維護,但由于各種原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仍不斷出現。為妥善解決當前農村的土地承包糾紛,筆者進行了相關調查研究,并運用到實際工作當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現與各位同行分享。
一、遵循工作原則,注意工作方法
(一)堅持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辦事的原則。認真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認真調查研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龍去脈,切實加以解決,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律政策辦事。(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過程中,要充分依靠群眾,依法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與農民群眾充分協商,重大、復雜、涉及面廣的疑難問題,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討論決定。通過民主協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決各種矛盾和困難,做到讓大多數農民群眾滿意。(三)注意工作方法。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要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群策群力,集思廣益,找出既符合當地農村實際又符合法律政策的解決方法;要有耐心,向農民群眾宣傳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不可簡單粗暴,激化矛盾。
二、嚴格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工作中,要認真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握好細節問題、特殊問題,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山東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⑴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⑵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⑶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⑷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二)關于依法調整農戶承包地的問題已完成第二輪土地延包任務的村、組,只要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將土地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到戶的,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家庭承包地。但是,對一些村、組超5%限額預留的機動地,包括村干部私留的其他集體耕地,都應按照現有人口承包到戶。對于一些村、組在第二輪延包時沒有按人均發包土地造成的人地矛盾,應按照“均田制”的原則,首先用機動地找平,其次是采取“多退少補”的辦法解決。對一些村、組約定對家庭承包地實行“三、五年一調整”的,要結合農村承包地確權頒證工作,按現有人口調整到位,執行承包期內不得調整土地的規定,但承包程序一定要合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⑵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⑶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⑷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⑸簽訂承包合同。對于一些村、組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將適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地發包給個人或者外單位的,應依法解除合同,收回發包地均分到戶;對于將承包費一次性收齊的村、組,要將自土地調整到位之后的承包費全額退還給原承包人,確實沒有能力退還的,要經過全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其他解決辦法;對采取其他形式承包的“四荒”地,只要承包程序合法,承包費合理,應執行原合同。(三)結婚、離婚等農村婦女承包土地的處理1.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外,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對土地需要進行分割承包的,應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明確劃分承包土地的基礎上,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簽訂的承包合同給其換發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其承包經營權。3.離婚或喪偶后再婚,其戶口已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如果在對方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分得承包土地,除農戶自愿放棄承包土地外,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土地延包前結婚的婦女,戶籍在延包前遷入的,由遷入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的,從機動地、開墾地、復墾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戶籍在延包前未遷出的,由原戶籍所在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或分給后收回的,在機動地、開墾地、復墾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由于地域間或土地延包實施時間不一而導致婚嫁婦女無地的,原則上由戶籍遷入地解決承包地;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因負有贍養義務、男到女家生產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與婚出婚入婦女同等對待。(四)整戶遷出和消亡戶承包土地的處理1.如果承包農戶全體家庭成員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城市戶口(原非農業戶口),村集體經濟組織引導支持其自愿交回承包地并重新發包。如果農戶部分成員遷入設區的市或者全家遷入非設區城鎮,除農戶自愿放棄已承包的土地,發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自愿放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其簽訂書面協議,及時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2.原承包農戶全體家庭成員消亡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五)外出務工人員承包土地的處理。常年外出務工的農戶,其土地承包權依然受到法律保護,應當依法向原承包農戶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外出農戶沒有參加二輪土地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書面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協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法給予解決。(六)義務兵、大中專在校生承包地的處理。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義務兵,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包括連續在讀的研究生、博士生,在服役、上學期間,其戶籍關系已遷出,仍具有遷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在1998年以后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一直未享有城鎮居民社會生活保障的,應保留其承包地。(七)承包農戶自愿分戶承包土地的處理。承包農戶自愿分戶,承包戶家庭內部經協商一致,明確劃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邊界清楚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分別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要加強對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工作的領導,黨政一把手要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要靠上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具體措施。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組要切實承擔起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責任,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信訪部門要全力做好上訪群眾的接待工作,消除對立情緒,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要及時調處解決,不能推諉,不能久拖不決,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作者:殷慶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