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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選擇2001~2016年中國省級面板數據為樣本,計算了狹義和廣義的環境規制強度,并基于SYS-GMM方法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視角實證分析了環境規制對碳排放的影響。結果表明:考察期內,雖然狹義環境規制強度整體呈現下降趨勢,但廣義環境規制強度提升顯著;整體而言,狹義和廣義環境規制對碳排放的影響為先促進后抑制的倒U型關系,現階段的“倒逼減排”效應更加明顯,中國的環境規制能夠有效抑制碳排放;東部和中部地區狹義和廣義環境規制都呈現出顯著的“倒逼減排”效應,但西部地區只有狹義環境規制存在“倒逼減排”效應,廣義環境規制并不存在。最后針對本文結論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規制;碳排放;STIRPAT;模型;系統廣義矩估計;倒逼減排;差異政策
引言
自18世紀的產業革命以來,工業化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極大豐富了人類的物質生活,推動了人類文明的發展。工業化雖然推動了人類物質文明的發展,但其代價是能源大量消耗和環境污染。隨著經濟規??偭康某掷m擴大,人類生活和工業生產所產生的各類污染物、排放物已經遠超過自然環境所能承受的范圍,在各個國家的發展進程中,頻現各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災難問題。減少碳排放、控制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全球所有國家共同面臨的難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持續快速提高。改革開放初期高能耗、高污染的粗獷型增長模式雖然對于中國經濟騰飛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也使得中國碳排放量長期處于較高水平,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禕P世界能源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長期以來,中國的碳排放量一直居于全球首位,2015年與2016年是中國自1997~1998年以來能源消費增速最慢的2年,2016年中國能源消費增長僅為1.3%,但中國仍連續第16年成為全球范圍內能源消費增速最快的市場。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為創造宜居的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09年,中國政府承諾于2020年之前把單位GDP碳排放強度在2005年的基礎上降低40%~45%。為實現這一目標,《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主動控制碳排放,落實減排承諾”。在國內經濟增速持續放緩和國際經濟復蘇乏力的新常態背景下,通過建立健全環境規制相關政策來實現能源消費結構轉變,對于中國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可持續增長具有重要的意義。環境規制是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綠色稅收政策是環境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中國目前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稅,因此圍繞綠色稅收政策影響碳排放的研究較為少見,而研究環境規制對碳排放影響的文獻較多,這類研究主要包括“綠色悖論”和“倒逼減排”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Sinn(2008)最早提出了“綠色悖論”的觀點,他認為環境規制并不能有效控制碳排放量,化石能源開采者預期綠色政策可能損害到他們的未來收益后,會加速能源的開采,供給的增加會降低能源價格,提高能源需求,環境規制政策最終起到了適得其反的效果,造成了更多的碳排放和污染[1]。Werf和Di-Maria(2012)認為有4種原因可導致“綠色悖論”,分別為碳排放成本、所在國家化石能源政策、環境政策執行時滯和全球政策效應。Grafton等人(2012)進一步研究了“綠色悖論”的作用機制,同樣得出環境規制使得化石能源的開采和使用大幅提升,從而增加了碳排放的結論,這一結論支持了Sinn的觀點[2]。但也并非所有學者都贊同“綠色悖論”觀點,克勞迪婭•凱姆弗特(2009)認為“綠色悖論”的基礎假設并不可靠,化石能源總儲量是有限的,并不能無限供給,此外能源需求和價格之間也可能是獨立的,兩者存在同時上漲的可能性[3]?!暗贡茰p排”觀點則認為成本的提升使得碳排放減少,進而降低了污染。Kathuria(2007)基于印度Gujarant邦的研究表明,環境規制和碳排放之間為負相關關系,環境規制強度的提升減少了碳排放[4]。
基于中國數據的研究大多表明,中國存在“倒逼減排”效應,現階段的環境規制能有效遏制碳排放量。如傅京燕(2009)基于廣東省15個產業的實證分析表明,正式環境規制能夠有效抑制碳排放,但是人口密度、污染排放強度和能源強度卻促進碳排放[5]。許廣月(2010)將環境規制設置為虛擬變量,基于中國省級面板數據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于人均碳排放的影響,結果表明環境規制可以有效減少人均碳排放量[6]。何小鋼和張耀輝(2012)基于STIRPAT模型研究了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同樣得到了環境規制可減少碳排放的結論[7]。譚娟(2013)通過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得出政府環境投入是碳排放格蘭杰原因的結論,她認為環境規制能夠減少碳排放[8]。徐圓(2014)認為正式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均能有效治理中國的工業污染,但是正式性環境規制的效果更佳[9]。張華和魏曉平(2014)基于兩步GMM方法得出了環境規制對碳排放的影響為先促進后抑制,二者之間呈現倒U型關系的結論[10]。路正南和馮陽(2016)通過引入競爭均衡模型也得到了環境規制同碳排放之間為先促進后抑制的倒U型關系,基于門檻模型的實證研究進一步表明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存在雙門檻效應,存在能夠減少碳排放的最優環境規制水平[11]。王旻(2017)的研究結果表明,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為先促進后抑制的倒U型關系,拐點前環境規制呈現“綠色悖論”效應,拐點后環境規制則呈現“倒逼減排”效應[12]。但也有部分研究認為中國的環境規制對于減少碳排放的作用并不明顯或者在部分地區并不明顯。如彭星等人(2013)使用污染物治理費用作為環境規制指標,并進一步考慮和排除了不同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差異的影響,最終得出了環境規制對于減少碳排放效果不顯著的結論[13]。柴澤陽等人(2016)基于2003~2013年的中國省際面板數據研究了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及其動態效應,結果表明中國不同地區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存在區域差異,中部地區環境規制雖然能夠有效減少碳排放,但是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環境規制對于減少碳排放的“倒逼減排”并不顯著[14]。綜上所述,現有文獻大都圍繞環境規制究竟對碳排放產生何種影響展開,較少關心環境規制的不同成分對于碳排放的影響,也鮮有關于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影響區域差異的研究。鑒于此,本文嘗試把環境規制的相關政策分為狹義和廣義兩個維度,分別討論不同統計口徑下的減排效應,并進一步分析其區域異質性。
1中國環境規制強度測算
1.1環境規制估算方法
本文以環境規制類相關稅收作為環境規制指標,為分析不同口徑環境規制統計方法對于碳排放的影響,本文將環境規制類稅收分為狹義和廣義兩類。狹義環境規制稅收是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且環保功能強的稅收品種。由于中國并沒有名義上的環境保護稅,因此本文把具有降低環境污染、保護環境功能,且能將外部負效應內部化的排污費作為狹義環境規制替代指標,其計算方法如下:狹義環境規制指標=排污費/(總稅收+排污費)廣義環境規制稅收是指稅收政策本身,雖具備一定的環境保護功能,但其征收目的并非為了保護環境。本文根據鄧曉蘭等人(2013)的研究方法[15],把具有綠色性質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消費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狹義環境規制指標的排污費之和定義為廣義環境規制的替代指標,其計算方法如下:廣義環境規制指標=(7個綠色性質稅收+排污費)/(總稅收+排污費)
1.2環境規制計算結果
使用前文方法計算得到中國2001~2016年的狹義及廣義環境規制指數,得到結果圖1(左縱軸為狹義環境規制指數,右縱軸為廣義環境規制。
2模型與變量
2.1模型選擇IPAT模型以其結構簡單、易于操作的特點,成為分析環境影響因素的重要量化模型,并在能源與生態經濟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
2.2變量選擇各變量的具體描述及數據來源如下。被解釋變量:人均碳排放量(CE)。本文選擇佟昕等人(2015)的方法,根據一次能源消費量和碳排放系數加權計算得到中國各地區的人均碳排放量[16]。解釋變量:環境規制指數(ER)。使用前文計算得到的狹義環境規制指數(NER)和廣義環境規制指數(GER)分別作為環境規制指數。主要控制變量:總人口數量(P),使用各地區常住人口進行描述。經濟發展水平(A),使用各地區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進行描述。能源強度(T),使用各地區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能源消費量進行描述,單位為噸標準煤/萬元。城鎮化水平(UR),使用各省份城鎮地區常住人口數量同總人口數量之比進行描述。產業結構(IS),第三產業代表了經濟發展的方向,同時也是污染程度較低的行業,使用第三產業占地區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進行描述。對外開放度(OPEN),使用地區進出口貿易總額與地區國內生產總值之比進行描述。選擇2001~2016年作為本文考察期間,所有數據均來自《中國統計年鑒》、《中國能源統計年鑒》、《中國稅務年鑒》、《中國環境年鑒》、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統計數據(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取性,本文樣本不包括西藏及港、澳、臺地區)。數據處理和模型回歸使用Stata軟件完成。
3實證分析
3.1環境規制對碳排放的影響:基于狹義和廣義視角本文樣本的時間維度小于截面維度,屬于短面板數據。鑒于短面板數據的自身特征以及變量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使用系統廣義矩模型(SYS-GMM)進行估計。并進一步通過AR檢驗來驗證模型設定的合理性,使用Sargan檢驗來驗證工具變量設定的有效性?;讵M義和廣義環境規制視角,對于碳排放影響的實證結果如表1,可以看出各方程中的AR(1)檢驗結果均小于0.05,AR(2)檢驗結果均大于0.1,由此可知,各方程的殘差項都存在一階序列相關和二階序列不相關,本文模型設定具備一定的合理性,Sargan檢驗結果均大于0.1,這意味著模型不存在過度識別問題,本文工具變量的選擇具備一定的有效性。環境規制狹義視角和廣義視角方程中,滯后一期碳排放指標的系數均顯著為正,碳排放具有一定的慣性。兩個方程中,環境規制系數分別為-0.563和-0.351,且都通過了顯著性檢驗,這意味著狹義和廣義環境規制指數每提高1%,碳排放分別減少0.563%和0.351%??傮w而言,我國施行的環境規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兩個模型中環境規制平方項的系數均顯著為負,意味著無論狹義視角的環境規制,還是廣義視角的環境規制,均和碳排放之間呈現倒U型關系,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為先促進后抑制。在倒U型的上升階段,隨著環境規制強度的提升,碳排放會增加,在此階段,“綠色悖論”效應處于主導地位;在倒U型的下降階段,環境規制強度提升,碳排放會減少,在此階段,“倒逼減排”效應處于主導地位。從以上結果來看,整體而言,隨著我國環境規制強度的提升,能夠呈現出一定的“倒逼減排”效應。從控制變量的系數來看:(1)兩個方程中人口數量的系數顯著為正,人口規模能夠對碳排放產生顯著正向影響。人口增加會消耗更多的能源,使得碳排放增加。人口的快速增長還會對自然環境產生毀滅性的破壞,使生態環境對于二氧化碳的吸收能力降低,大氣中的碳含量增加;(2)經濟發展水平和能源強度的系數顯著為正,人均GDP和單位GDP能耗能夠對碳排放產生顯著正向影響。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的發展存在較大差異,雖然部分城市的第三產業已經成為主導產業,但整體而言,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仍然離不開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人均GDP和單位GDP能耗的增加都會引起碳排放的增加;(3)城鎮化水平的系數顯著為正,城鎮化能夠對碳排放產生顯著正向影響,城鎮化的進程通常伴隨人口的聚集和工業化水平的提升,因此對于能源的消耗增加,碳排放也隨之上升;(4)兩個方程中產業結構的系數均顯著為負,產業結構能夠對碳排放產生顯著抑制作用,這意味著第三產業比重的提升能夠降低碳排放,這是由于第三產業多為服務產業,相對于生產型產業,對于能源的消耗大大降低;(5)對外開放的系數顯著為負,對外貿易能夠抑制碳排放,通過對外貿易可以引入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對于降低碳排放具有積極的作用。第三產業和對外開放對于碳排放的抑制作用也為今后中國完成減少碳排放目標指明了方向,即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堅持對外開放,鼓勵引進高技術產業。
3.2環境規制對碳排放的影響:區域差異性中國不同地區的要素稟賦并不完全相同,經濟發展水平也存在較大差異。為進一步分析不同地區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是否存在異質性,按照統計年鑒的標準,將中國分為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取性,不包括西藏及港、澳、臺地區),將各地區數據分別代入方程2,并基于SYS-GMM方法進行估計。
4結論與建議為分析
中國的環境規制是否減少了碳排放,本文基于2001~2016年30個省份(直轄市、自治區)的數據,以排污費作為狹義環境規制替代指標,以具有綠色性質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消費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排污費之和作為廣義環境規制替代指標,計算了環境規制指數,并基于SYS-GMM方法分析了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主要得出以下結論:(1)考察期內,中國的狹義環境規制指數震蕩下降,但廣義環境規制指數獲得較大提升;(2)整體而言,中國環境規制和碳排放之間呈現先促進后抑制的倒U型關系,現階段環境規制的“倒逼減排”效應占主導地位,狹義和廣義環境規制均能有效抑制碳排放;(3)環境規制對于碳排放的影響存在區域異質性,東部和中部地區,狹義和廣義環境規制均能有效抑制碳排放,但在西部地區,狹義環境規制能夠有效抑制碳排放,廣義環境規制的減排效果不明顯;(4)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能源強度和城鎮化水平對于碳排放產生顯著正向影響,產業結構和對外開放對于碳排放產生顯著負向影響。針對本文研究結論,提出如下政策建議:(1)實施差異化的環境規制政策。中國不同地區的資源稟賦和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各地政府不應過分擔心環境規制對于經濟增長的制約,應站在可持續發展的高度,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環境規制政策,最終實現經濟質量的提升;(2)適度提高環境規制強度。中國于2020年完成降低碳排放目標的任務仍然任重道遠,各地區,尤其是廣義環境規制效果較差的西部地區,仍需在綠色發展理念指導下,提高環境規制強度,通過環境規制有效降低碳排放、減少環境污染、實現人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3)合理選擇環境規制工具。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處于不同階段,產業結構和技術水平均有所差異,因此選擇的環境規制工具也應有所不同,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東部地區,由于產業結構已經處于較高水平,可通過刺激企業進行生產和減排技術的創新來減少碳排放,對于經濟發展處于較低水平的西部地區,可重點通過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來減少碳排放。
作者:李華;馬進 單位:遼寧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