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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可持續發展雜志》2014年第四期
1土壤質量評價研究進展
趙其國等研究指出土壤質量的基本定量指標體系,應包括土壤質地、土層和根系深度、土壤容重和滲透率、田間持水量、土壤持水特征、土壤含水量和土壤溫度等物理學指標;有機全C和N、pH、電導率、礦化N、P和K等化學指標;以及微生物生物量C和N、潛在可礦化N、土壤呼吸量等生物學指標。張桃林等從土壤化學性質、土壤物理性質、土壤生物學性質、作物生長情況、水質狀況、植物營養情況等方面建立了土壤質量評價的方法。鄭昭佩等研究指出土壤質量評價指標之間應具有一定的相關性,應選擇一些易于測量、差異性明顯的特征作為土壤質量的評價指標,應從團聚體穩定性、有機質含量、飽和含水量、容重、總氮、速效氮、總磷、速效磷、有效鉀、微生物量等等方面建立土壤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張心昱等研究指出土壤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分為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其中定量指標主要包括化學指標、物理指標和生物學指標。
2國外土壤環境保護的經驗
2.1日本為加強土壤環境保護,日本頒布了《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對策法》等系列法規標準(見表2),主要規定了“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地區的指定、變更”、“特別地區的指定與變更”、“對農用地污染區域進行了確定”等,以及污染區域、實施土壤調查等措施,并對制定污染區的管制和法律責任的承擔做了明確規定。
.2美國美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早,先后頒布了《土壤保護法》、《資源保護回收法》、《綜合環境污染影響、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棕色地塊法》等,在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區、農田保護、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小流域規劃和管理、洪水防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2.3德國德國涉及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聯邦土壤保護法》、《建設條例》等。其中,《聯邦土壤保護法》對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在農業土地利用過程中要保持土壤的肥沃性和土壤資源的持續利用。《建設條例》涵蓋了土地開發、限制綠色地帶(指被污染、可開發利用的土地)開發方面的規定,并制定了土壤處理細則方面的基本指南[15]。從日本、美國、德國等國家土壤環境保護的經驗來看,均提出了劃定特殊土壤環境保護區域、對不同環境質量的土壤實行差異化管理等嚴格的土壤環境保護措施。我國地域遼闊,土壤類型多樣,土壤環境質量區域性差異明顯,因此,劃定土壤環境質量紅線,“因土制宜”確定土壤環境管理對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3土壤環境質量紅線劃定技術方法
參考土壤環境功能和土壤質量評價指標體系,考慮到我國土壤環境管理工作基礎薄弱,尤其是地方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能力較差,本研究重點選取土壤環境質量作為土壤環境紅線劃定的指標,劃定對象為耕地。
3.1數據準備收集環保、國土、農業等部門有關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耕地、基本農田等數據,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
3.2評價對象依據國家土地利用分類標準,全國土地可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和農用地中的林地、園地、牧草地等的管控要求已在《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基線劃定技術指南(試行)》(環發〔2014〕10號)中予以明確,同時考慮到建設用地多呈點狀分布,且邊界難以確定等因素,本指南土壤環境質量紅線劃定僅適用耕地。土壤環境紅線的評價對象為各地的耕地分布范圍。
3.3評價方法與紅線劃定
3.3.1土壤環境質量評價綜合運用環保、國土、農業等相關部門土壤環境調查數據,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價。
3.3.2土壤環境質量紅線劃定將18億畝耕地作為土壤環境紅線數量予以管控,其中,各地耕地中的基本農田分布范圍作為土壤環境紅線空間邊界予以嚴守。依據耕地土壤污染評價結果將土壤環境紅線區分為Ⅰ類區、Ⅱ類區、Ⅲ類區。其中,無污染的,為Ⅰ類區;輕微污染、輕度污染、中度污染的,為Ⅱ類區;重度污染的,為Ⅲ類區。
4土壤環境紅線管控措施
對土壤環境紅線區,應加強工礦污染防治力度,嚴格環境執法,加大對土壤環境紅線區周邊的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業企業監督檢查力度,并對其周邊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對造成土壤污染的工業企業實行限期治理。嚴格環境準入,按照“不欠新賬、多還舊賬”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有關政策,在涉及排放重金屬、持久性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文件中強化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防止在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過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對確定為Ⅰ類區的耕地實行優先保護。各地要建立嚴格土壤環境保護制度、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確保Ⅰ類區耕地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面積不減少。各地要根據Ⅰ類區耕地保護工作需要,在其周邊劃出一定范圍的防護區域,具體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告。國家實行Ⅰ類區耕地土壤環境保護的補償政策。對因監管不力、措施不到位等導致Ⅰ類區耕地總面積減少的縣(市、區),國家采取環評、用地限批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對確定為Ⅱ類區的耕地,市縣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及時掌握土壤環境質量和農產品質量狀況,對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農產品,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采取嚴格環境準入、加強污染源監管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加重;采取農藝調控等措施,控制土壤中重金屬進入農產品;綜合考慮土壤污染程度和農產品超標情況,根據經濟技術條件逐步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促進Ⅱ類區的耕地轉為Ⅰ類區。對確定為Ⅲ類區的耕地,嚴格用途管制,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依據國家有關部署,按照“土盡其用”、“邊生產、邊修復”的原則,有序開展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在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落實到位前,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檢測,對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食用農產品嚴格進行管控,不得進入食用領域。對于因禁止生產食用農產品、種植結構調整等導致的農戶經濟損失,國家給予適當補償。
作者:李志濤王夏暉陸軍李松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