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監督官員創建美好社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最新一期《瞭望》刊發文章,稱對官員“私生活”進行監督,無論是從現實情況還是就公共治理角度說,都應是反腐斗爭的重要內容。文章援引了北大政府管理學院李成言教授的觀點:“就官員的實際收入來看,如果他們一旦生活腐化,想要支付巨大的個人開銷,那就只有尋找權力出租,由此也誘發了其他犯罪行為的發生;可以說,目前絕大部分貪官的產生,生活腐化是重要的催化劑?!辈簧俚胤皆嗬^出臺有關條例,紛紛瞄準官員“私生活”,但這些措施沒達到抑制官員“私生活”腐敗蔓延的預期效果。
筆者以為,監督官員私生活的關鍵是怎么監督、誰來監督。各種相關條例不很奏效,是因為體制內監督往往因利益關系、人情面子,加上某些監督者自身也未必能做到身正為范,而使監督流于形式或口號。很多曝光于網絡的問題,也證明了公眾監督的有效。然而,與體制內自上而下的監督不同,沒有“名分”和權力的“草民”監督有權有勢的官員,風險自是難以回避的。人肉搜索出周久耕等的勝利,只是建立在周久耕確實被查出了問題的基礎上,但還有很多發帖監督官員的網民鋃鐺入獄,原因是“查無實據”,所以監督變為“誹謗”。如果說官員有不軌嫌疑,那這種嫌疑在沒有事實或官方認定的情況下,作為監督者的公眾或網民就無法看清這種嫌疑究竟是“老鼠屁股”還是“老虎屁股”,而一旦觸碰的是“老虎屁股”,監督者的下場往往就很不好看。
這里,有一個如何看待官員私權利的問題?,F代政治理念秉承的是官員私權利有限原則——既為官、握有公權,那私權利就必須在服從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作出一定讓渡,而不再是普通公民的私權利,包括名譽權、隱私權等。比如同樣遭遇“誹謗”,對官員的“誹謗”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惡意的,那“誹謗者”一般應予赦免。官員私權利有限的原則是基于公共利益至上的出發點,在官員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取舍中,后者具有優先主張的權利。
監督并曝光他人“私生活”的法律風險,幾乎是“一腳門里,一腳門外”;那么既要鼓勵公眾監督官員“私生活”,其前提是必須降低這種風險。而作為官員群體來說,一是應當正確理解個人私權利服從公共利益的原則,寬容群眾監督可能給自己帶來的某種利益損失;二是正確運用自我保護的申辯與澄清權利,只要能洗白自己,縱有“誹謗”也該無所畏懼,而不必動輒龍顏大怒。當然,最好的辦法是官員人人潔身自好、一塵不染,讓監督無用武之地。而這,也正是公眾監督所要達到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