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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下公民法治意識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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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下公民法治意識探究

      《福建行政學院學報》2016年第5期

      摘要:

      公民較高的法治意識是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基礎性條件。法治社會必然要求公民法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把尊法守法作為一種行為自覺和道德自覺。然而,中國的法治建設是在缺乏法治傳統的情況下開啟的,促進公民養成法治習慣、形成法治思維、生成法治意識必將是一項長期性的基礎工作。而要促進公民法治意識生成,就必須首先研究對公民法治意識生成有決定影響的關鍵因素。概括而言,法律本身的科學良善與法律的有效實施、國家法治實踐與法治教育、社會道德氛圍與市場經濟以及個體的人格健全與法律認知等涉及制度、國家、社會和個體方面的因素對公民法治意識生成都有著重要促進作用。

      關鍵詞:

      法治社會;公民;法治意識

      鑒于法治社會建設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戰略目標。我們知道,法治社會不僅意味著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體制的科學,更重要的是各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將尊法守法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也就是說,在推動法治社會建設中,不僅要注重制度體制機制的改革與建設,更要注重文化觀念的改造與培育。法治意識作為公民在與法治互動的過程中,基于對法治功能、原則、價值的認知和對法治優越性的體驗而形成的認同、支持、信仰法治的一種內心確信、信念,無疑是公民尊法守法的觀念基礎,同時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文化支撐。因此,要順利推進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就必須把促進公民法治意識的生成作為基礎性的工作來重視和落實。而要有效促進公民法治意識的生成,首先要研究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主要條件有哪些。本文擬從制度、國家、社會及公民四個層面詳細分析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主要條件。

      一、制度層面

      公民在現實生活中尊重并服從法律,一方面是因為在社會化過程中他們能感受到法律制度本身能滿足自己在正義情感、利益欲求和人格發展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體驗到法律的運行能讓他們所追求之社會生活目標成為可能和現實。可見,從制度層面而言,法律本身的科學良善與法律的實效就成了公民遵從法律規定、生成法治意識的基本條件。

      (一)法律的科學、良善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重要基礎

      在一定程度上,法治意識是公民對法律的價值、原則及要求內化、觀念化的結果。在這種意義上,法治意識就是一種觀念狀態的法律。因此,法律本身的內容、質量無疑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之重要決定因素。為了推動法治運行,公民應該具備契約意識、理性意識、權利意識、公正意識等法治意識。而法律本身的內容就應該包含著契約、理性、權利、公正等諸要素,才能使公民在與法律長期互動的過程中習得這些要素,從而成為他們法治意識的組成部分。法律在與公民互動過程中,必然會產生雙向影響:一方面,表現為法對公民的教導與引導,促進公民生成與法律本身所具備的價值相應的法治意識;另一方面,則是公民對法律的改進,法律必須回應他們普遍的價值、利益需求,才能得到認可從而維持其有效性。前者可以看作法律對公民之同化,后者可視為法律對公民之順應。要促使公民在同化與順應過程中生成法治意識,法律本身的良善科學至關重要。因為,沒有良善與科學之法律,公民的法治意識生成就失去了本源。法律的良善、科學主要表現為內容與形式兩個方面。一是內容方面。我們知道,每個個體本能地有諸多需求,而在其社會化過程中體驗到法律能滿足他這些需求后,便會認同并尊重法律。如果法律能照顧到公民普遍的本能、社會需求,顯然更可能實現同公民之間的同化、順應,從而內化為公民的內在評價要求和行為準則。我們認為,法律應該在以下方面適應社會成員的總體要求:第一,公正。心理學家通過對黑猩猩和兒童心理模式的研究發現,黑猩猩在和同類以及人類交往過程都擁有類似公正、權利之觀念,玩耍中的兒童也非常看重公正。[1]300-301公正可謂人類的普遍需求,法律應該回應這一需求,才能得到公民的遵守。第二,秩序。弗洛伊德發現,人類有“強迫重復”本能,這一本能使他們傾向于追求有序的社會生活,法律的內容中應該具備這一秩序要素。第三,安全。馬斯洛研究認為,安全乃人類最為基本的社會需求,法律作為社會生活的重要規范,必須以保障人類安全作為基本任務。第四,利益和效率。公民總是會受利益驅動,從而追求社會效用之最大化。而法律就應該合理設置懲罰與激勵,從總體上滿足公民合理利益追求并保障社會生活之最大效率。可見,人們認同法律是因為其具有內在說服力,而法律的內在說服力則主要取決于它們是否滿足相關當事人之利益。[1]310“在任何一個社會,法律本身都力促對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種方式要求人們的服從,不但訴諸他們物質的、客觀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求諸他們對超越社會功利的真理、正義的信仰,也就是說,它以那些與流行理論所描繪的現世主義和工具主義面目不同的方式要求人們的服從。”[2]21二是形式方面。法律既要在內容上符合人們總體的本能、社會需求,也應在形式上適應人們的類似期望。在法律形式方面,富勒的論述極為深刻,他把一般性、頒布、非溯及既往、明確、不矛盾、可為人們遵守、穩定性、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致性等八條要求,歸結為法律應具有的內在道德。[3]

      (二)公民法治意識的生成有賴于法律的有效實施

      制定了良善而科學之法律,僅表明公民的心理、社會需求具備了得到滿足的可能性。而預設于制度中的公民期待,只有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才能逐步得以實現。如果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發揮既定成效,無疑會挫傷公民繼續依賴法律去實現自己合理預期的積極性,而使他們對法律之信任大打折扣。同時,法律之實施過程,也是對公民施加教導的過程,在這一過程重復進行中,公民從官方行為模式及其他公民的行為模式中會不斷認知法律的內容、領悟法律的價值以及感知法律的功能。因此,只有法律得到有效實施,方能讓靜態的制度表述在動態的社會運行過程中,按照公民所普遍期待的那樣去呈現,公民才會體驗到法律是必要的和值得尊重的。他們也才會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通過官方之懲罰和激勵、他人之示范和影響、自身之習慣和學習,內化法律的指引、要求,把外在于己的制度規則轉化吸收為內在之觀念確信。

      二、國家層面

      (一)法治實踐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中介條件

      公民法治意識包括公民的法律認知、守法習慣、法律感情、法律信仰等多種因素,要使公民具備這些因素從而生成法治意識必須經長期法治實踐反復錘煉而成。公民法治意識的生成實則是一個外部的行為準則內化為內心信念的過程,而法治實踐恰好能為這一過程提供中間媒介。公民通過參與國家法治的實踐,就能始終置身于法治環境之中,使整個社會化的過程都在與法律發生互動。從而在生活、學習、工作及社會交往等各個領域接觸法律,感知法律之運行,觀察模仿別人在法律指引下之行為模式,體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基于各種實際壓力依據法律規范行為,甚至在不斷的法治實踐中,將守法作為一種生活方式。法律本身“不只是一套規則,它是人們進行立法、裁判、執法和談判的活動”[2]14,只要有國家穩定的法治實踐,法律作為一種活動的動態圖景和治理優勢就能得以體現并被公民所感知和理解,從而在潛移默化中指引公民遵從它。

      (二)法治教育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工具條件

      具備法治意識,意味公民對法治有正確的認知,有良好的法治習慣和法治思維,而這些都必須經過系統的教育訓練方能形成。遠在古希臘,偉大的思想家柏拉圖就已然洞察到從小的教育訓練對公民法治意識生成之重要意義。正如他所說,公民幼年時候在游戲中對規則的體驗以及從小在強制教育中養成守法習慣,都有助于他們成為守法公民。[4]因此,由國家開啟法治教育,對公民進行法律知識傳授、守法精神培育和守法習慣訓練是促進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重要手段。家庭法治教育、學校法治教育、社會法治教育對公民法治意識的生成皆是至關重要的。家庭乃孩子成長之重要港灣,父母無疑是對孩子影響最大的人,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往往會模仿父母的行為模式,因而家庭法治教育對兒童法治意識的培育舉足輕重;學校法治教育能夠將法律知識的講授與法治實踐活動結合起來,幫助孩子在課堂學習、課外活動等環節上感知到規則的指引,使兒童在成長過程逐漸把法律指引內化為自覺行動;社會法治教育可以針對犯罪高發群體、問題青少年、弱勢群體、知識水平低下群體等特殊人群來開展,主要致力于為他們提供獲取法律知識、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條件,幫助他們在需要時,能得到專業的幫助。

      三、社會層面

      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運行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規制人們的行為來實現有意識建構的共同社會生活理想。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一種群體社會生活的準則,孤獨的個人及自然狀態中的個人、群體都無需依賴法律的指引。法律規范下生活,就意味著群體并非自發結成、個人并非彼此絕對獨立自由,相反,群體內部有著某種共同的生活目的,社會成員之間存在著長期、反復的合作、溝通與交往。公民尊重并服從法律,就是認同社會整體的共同目標以及承諾同其他社會成員分享共同的行為準則及生活預期。此種認同、承諾不是公民個人先天領悟的真理,乃是在長期的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中,尤其是在社會的道德生活、經濟活動中而為他們所洞悉的一種經驗或信念。由此,社會整體守法的道德氛圍與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就成為了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社會層面的條件。

      (一)道德氛圍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文化支撐

      社會的道德氛圍是指整個社會守法之道德義務感,此種道德義務感迫使公民并不必然因為法律體系本身的合法性、法律制裁或個人利益因素而守法,僅是出于自身道德信念及整個社會道德要求而守法。柏拉圖、羅爾斯、哈特等人都強調,公民有守法的道德義務。[5]188-191事實上,公民內在的道德信念以及社會的道德壓力,確實會促使公民守法的自覺性、自律性及穩定性的形成。如果公民只是因為害怕暴力威懾、考量利益得失而守法,其守法狀況就會很不穩定,當威懾被解除或無利可圖時他們就會漠視并違反法律。只有公民把違法行為視為個人道德修養之敗筆來防范,社會把違法行為看作個人道德上之劣跡去遣責,違法就會基于沉重的道德成本而成為公民盡力杜絕的行為。并且,公民把守法當作自身的道德追求和對社會的道德義務,守法就從他律轉化為自律。康德聲稱,如果法律與道德一致,公民便會基于自由、自治而守法。[5]76-77泰勒于20世紀90年代在芝加哥進行了一項以“人們為什么遵守法律”為題的實證研究,該研究發現廣大公民都有強烈的守法義務感,很多公民都覺得違反法律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即使法律權威的合法性存疑,他們也會因為自己的道德信念去服從法律。[6]

      (二)市場經濟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經濟條件

      孟德斯鳩指出:“商貿精神自然而然地伴之以儉樸、節約、節制、勤勞、聰慧、安定、秩序和守法。”[7]而市場經濟以交換為中心,公民地位平等、身體與意志自由、有共同承認的交換規則以及有財產所有權的保障是交換達成的必要條件。為了節約成本并進行下一次的交換,在市場交換中,人們必然能體驗到共同規則、契約精神對他們商業行為的必要性。同時,在物質、信譽利益的壓力下,在對規則和契約長期反復遵從中,公民更易于樹立規則意識、契約意識。而且,商品交換可以說是最具有理性計算的活動,市場參與者在進行任何交換活動前,必然要進行充分的利益權衡,他們必然會選擇最能獲利、最能節約成本的方式進行交易,也會考慮長期合作所帶來的更大利益。顯然,他們更可能具備堅持并推動法治所必須的理性意識。更為重要的是,市場經濟讓參與者不斷進行角色互換,買方與賣方之間角色切換,使他們明白,各自都有欺騙和懲罰對方的機會。進化博弈理論表明,在此反復的社會交往中,人們總會傾向于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交換原則,從而去注重考慮、關照彼此的期待,如此規則意識就更容易產生。富勒在談及法律義務(或道德義務)的產生時提出,在由經貿人才組成的社會中,買賣雙方之間時常進行角色互換,更容易達成并維持一種“匿名合作關系”,更容易催生義務觀念,并且富勒還引用哈耶克理論和帕舒卡尼斯法律的商品交換理論來證實,在沒有市場原則的社會,法治都會瓦解。[3]29-33總之,市場經濟中的交換行為為公民法治意識生成提供了一次次體驗和博奕機會。

      四、個體層面

      (一)個體人格健全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心理條件

      根據弗洛伊德的理論,個體的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構成。如果這三部分能保持平衡,人格就能得到正常發展,而這三部分之間產生沖突就會導致個體人格發展受阻,進而導致人格異常。人格健全指的是個體人格在形成的各個階段,得到了恰當的外界引導和改造,人格避免了“固著”和“倒退”而向著成熟方向發展,反之,人格形成中,如果遭遇挫折便會導致神經癥或精神病。[8]個體人格的成長狀況向來為刑事法學、犯罪心理學研究所重視。截止目前,雖然犯罪心理學尚未證實有“犯罪者人格”,然犯罪與人格形成過程之間有著某種緊密的聯系則是不容置疑的。不成熟或異常人格的人,比正常人更難抑制犯罪的動機。在單親、父母有不良嗜好等家庭的孩子,更容易造成超自我不健全,從而缺乏明確的罪惡感或者對周圍環境充滿憤恨,而違法犯罪。[9]從人性善的立場出發,犯罪是因為個體在人格形成過程中,由于各種消極因素人格被歪曲而成為更易犯罪的人格不健全者;從人性惡的層面來看,犯罪是由于個體像兒童那樣不辨是非、無鑒別力和節制而作出的,也即,兒童時期的惡的本能未能得到有效矯正,而在成人時期繼續保留并依此本能行事所致。[10]不管是因為在成長過程中,個體人格被消極環境因素所扭曲,還是由于個體未能在積極寬松的環境中得以有效改造,而更易導致不法行為。都足以說明健全的心理和人格對個體尊法守法之重要性。因此,在個體成長過程中,必須把握其人格成長規律,并努力營造有利于其人格成熟的環境及文化氛圍,這對于減少個體人格中的破壞性、培育健全人格,使個體從生物性存在順利進化為社會性存在,從而在互助合作的社會化過程中體驗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從內心里認同并遵從法律規則的指引甚為重要。

      (二)法律認知是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基本前提

      法律認知是指公民通過一定途徑達到對法律的原則、價值、功能、內容等方面知識的理解和把握。雖然較高的法律認知并非必然導致公民內心尊重法律,但是對法律的必要認知則是尊法守法的先決條件。[1]306-309法治意識是作為主體的公民與作為客體的法律在互動過程中得以生成的,而法律認知活動正是這種互動的主要方式。公民主要通過在社會生活中的模仿、交往、學習、參與法律事務等方式獲得法律認知。公民在法律認知模糊或者錯誤的情況下,很難自覺守法,至多是對法律的一種條件反應式的盲從。公民自覺守法,一般都因為其對有關法律的來源(國家或政府制定的)、違法的后果(受到某種處罰)等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和把握。如果他們不了解法律在安全秩序、權利保障、公平正義、社會效率等方面有其獨特的優越性,就很難生成法治意識。因此,對法律必要而正確的認知,是公民自覺遵守并捍衛法律的前提條件。

      五、結語

      法治意識是公民認同、支持、信仰法治的一種內心信念,要形成這種內心信念,必然要引導公民體驗到法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優越性并養成良好的法治習慣。制度、國家、社會、個體四個層面的條件對公民法治意識生成的促進作用是各有側重,而又相輔相成的。在當下的中國,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就應該致力于創造并完善這些條件,以使制度層面的法治運行能得到社會文化觀念的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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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亞伯拉罕•馬斯洛.動機與人格[M].許金聲,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07-109.

      作者:夏丹波 單位:中共貴州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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