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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6年第6期
摘要:
新時期構建科學有效的勞資矛盾調處機制,應從調解、仲裁、訴訟三個方面著手,加快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需要各級工會組織全程參與,既要重視源頭參與,也要重視過程監督,同時還要充分運用調解、仲裁等法律手段促進勞資矛盾的化解。
關鍵詞: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中國的確立和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比重的增長,勞資關系成為一種必須妥善協調的基本社會關系”[1]。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內,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長足發展,同時勞資關系也經歷了復雜深刻的急劇變化,勞動關系多樣化,職業結構高級化,勞動爭議不斷增多,矛盾不斷顯性化,工會的協調勞資矛盾、維護職工權益的職能日益凸顯,工會的作用不是削弱了,而是需要進一步加強。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更好地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構筑和諧勞動關系,是各級工會組織需要回答和解決的重大時代課題。
一、加快完善勞動爭議處理的制度體系
(一)完善調解制度勞動爭議的處理
首先要考慮進行雙方協調、調解,將雙方的訴求進行總體評估,爭取實現勞動爭議各方的最大利益匯集點,使勞資雙方矛盾在公平協調、公正調解、公開處理的基礎上得到最大限度的解決。首先,建立健全覆蓋面廣的調解組織。調解組織要做到代表廣泛、權威高效、公正公平,這樣才能得到爭議各方的認同和支持。要在廣泛協商的基礎上,推動各類所有制企業積極參與調解過程、主動接受調解結果,使矛盾各方能夠在事實認定清楚、權利義務劃分明確的前提下自覺自愿履行應盡的義務、享受應該得到的權利。調解組織要嚴格調解程序、規范調解組織形式,吸收政府部門、相關企業工會、地方工會組織參加,盡量減少調解組織對相關企業的依賴。其次,建立相對獨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科學有效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從實踐上看,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往往由于各種利益的羈絆,很難保持中立。為保持真正的獨立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必須擺脫政府、企業、社團以及個人等利益相關各方的干涉,按照自愿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公正調解,調解的法律效力應該等同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相關調解決定的效力。最后,要不斷健全完善調解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職能權限,積極預防各種勞動爭議的發生。調解委員會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組織,不僅要在思想上重視,更要采取各種舉措加強調解委員會的軟硬件建設,確保調解委員會人員到位、組織健全、功能齊備、權威高效。
(二)完善仲裁制度仲裁制度
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勞動爭議復雜程度的加深,勞動爭議各方對仲裁制度的期望值不斷提高,現行的仲裁制度本身也存在著各種各樣“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為了平衡爭議各方的利益訴求,最大限度維護勞動者的合理利益訴求,需要繼續延長仲裁時效,統一仲裁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首先,實現仲裁機構在組織上的獨立,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解決勞動爭議?,F行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都是設置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的是行政體制內的管理方式,很難保證仲裁活動的公正與獨立,也難以避免勞動仲裁過程不受行政干預。從長遠發展來看,勞動爭議仲裁組織必須實現組織上的獨立,脫離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回歸其民間組織機構的身份,還其社會團體法人的本來面目。仲裁在本質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如果仲裁組織依附于行政機關,甚至成為行政機關的一個附屬機構,就不可能在解決勞動爭議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次,適當延長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從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必須適當延長,現在的60天的訴訟時效已經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這個問題從法律實踐上并不是一個特別復雜的問題,之所以遲遲得不到解決,是因為勞動爭議過程中勞動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障。訴訟時效的延長更有利于勞動者主張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延長訴訟時效需要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實現,如何推動這一程序的及時啟動,需要賦予普通勞動者在仲裁法律修改程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因為在現實的實踐中,雖然延長訴訟時效事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勞動者在這個過程中幾乎沒有任何話語權,相關企業根本沒有延長訴訟時效的動力。普通勞動者相對于企業而言是弱勢者,僅僅依靠相關企業的道德自覺來解決因企業自身違約或侵權造成的勞動者的權益損害是不現實的。再次,統一仲裁程序與法庭審理程序中相關法律的適用。作為準司法活動,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法庭審理程序啟動的前置程序,仲裁過程中法律的適用要與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律的適用保持一致,不能形成仲裁與庭審適用法律脫節甚至相互背離的“兩張皮”現象,不能無謂地浪費仲裁與審判資源。勞動法應該是法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據,如果勞動法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才可以參照民法的具體規定或者最接近最類似的法律規范。當然,勞動仲裁部門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適當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與原則作為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的基本依據。
(三)完善法院訴訟審判制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專業、獨立的訴訟審判制度。審判組織的建立要體現專業化的水平,勞動爭議訴訟與普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在法律適用、程序規范等方面有很大的區別,必須建立專門的體現勞動爭議案件特點的專業審判組織。其構成包括人民法官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民陪審員。人民法官是專業的司法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應該從具有勞動行政工作、工會工作或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任,審判長由人民法官擔任,人民陪審員和人民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除了適用基本的法院案件審理規則之外,還要適用勞動爭議案件特有的法律規范,以真正體現案件審理的專業性、獨立性、公正性。另外,要適用舉證倒置規則。在勞資爭議的司法實踐上,由于勞動者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有效舉證而敗訴。在案件審理中除了按照民事訴訟中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精神外,還要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作出減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決定,如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合同等而產生的勞動爭議,由處于相對強勢地位的用人單位來舉證自己的決定的合法性。這種舉證責任規則的設置是根據現行勞動爭議的現狀而確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科學性和協調性,在實踐中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著力構建和諧勞資關系
(一)發揮政府的政策導向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時期,特別是當前面臨著從計劃到市場、從農業向工業的雙重轉型,新舊體制的沖突不可避免。我國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要逐步向城市和工廠轉移,在城市實現就業,最終融入城市成為真正的市民。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完善的過程中,大量的失業下崗人員需要重新就業,在就業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各種類型的勞資矛盾和沖突。這些問題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普通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導向作用。同時,隨著市場規則和市場體系的健全完善,新的經營方式、創業方式、就業形式大量涌現,創業者的創業精神需要激勵、創業環境需要保障,政府必須發揮市場監管、規則制定、經濟調節的導向作用,積極促進勞動市場規范化、勞動關系和諧化,行使好管理者、監督者的職責?,F實中一些地方政府對招商引資非常重視,但對勞工權益保障、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重視卻遠遠不夠。政府部門如果僅僅熱衷于招大商、大招商,不注重通過制度建設、嚴格執法規范勞資關系,那么所謂的招商引資的成效也會打折扣。
(二)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
企業是基本的社會經濟組織,在構建和諧勞資關系中起著基礎性的主體作用。作為企業來說,要規范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積極與企業職工簽訂權利義務對等的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要建立監督勞動合同實施的管理手段和具體制度,特別是與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配套實施的工時、工資分配標準、休息休假、福利保險制度、勞動保護、職業獎懲辦法等,并且應該把勞動報酬與合同履行結合起來,充分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企業經營要堅持以人為本、以職工為本的原則,建立完善職業申訴機制,關注職工的利益訴求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雙向溝通機制,及時化解疏導職工的抱怨、不滿、消極怠工等不良情緒,及時發現問題苗頭,及時改進處理。
(三)完善三方協調機制
政府、企業家、工會組織的三方代表協調機制,是根據法定的議事程序和規則,通過特定的議事方式就具體的勞動爭議問題進行相互溝通、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相互制衡的制度。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這種三方協調機制確實起到了平衡利益矛盾、穩定勞資關系的作用。黨和國家對三方協調機制的建立完善高度重視。近年來,三方協調機制的運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在有些地區已經落實到縣一級,甚至有些已經延伸到了村一級。實踐證明,三方協調機制運作較好的地方,勞資關系的和諧程度較高,反之,勞資關系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就目前來看,三方協調機制在企業內部的建立運作還不普遍,這也是未來努力的一個重點。
三、重視發揮工會的協調作用
(一)重視源頭參與
工會組織積極參與關涉勞動關系的重大決策和法規制定,從整體上和源頭上為普通勞動者爭取合法權益,是構筑和諧勞動關系的前提和基礎。這是由工會的職能定位、工作職責和工會的專業化水平決定的。每一項勞動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出臺都關系到勞動者的具體權益的實現,如最低工資標準、職業病防治、養老金發放、集體合同、工傷保險等,工會應該聽取和反映勞動者的建議和期待,從源頭上起到維權的作用。工會組織要參與各級政府以及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在工會內部應該建立健全參與政策起草和制定(類似于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的專業組織,能夠形成專業性的合力,圍繞市場發展趨勢和勞動力供需的實時變化,及時跟蹤勞動關系的調整和變化,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調研、座談,廣泛收集各方意見建議,及時召開聽證會、會,著力增加在勞動政策法規調整修改中的話語權。對在一些職工反映強烈、事關職工重大利益調整的問題上需要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參與調查研究,并提出具體的方案、意見供勞動行政部門參考。特別是針對企業工資管理制度,協調推進建立欠薪報告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由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的欠薪行為進行處罰和追償,有效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重視執行監督
現行的勞動法規和政策已經構成了一個嚴密的體系,但是如果勞動法規和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打折扣,那么再嚴密的法規和政策都會形同虛設,這就牽涉到執行力和執法監督檢查的問題。工會應與政府部門在勞動法規執法監督方面相互配合協調,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工會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聯席會議,共同協商每年度貫徹落實《勞動法》《工會法》的執法檢查計劃。工會主要發揮勞動法律監督作用,勞動保障部門主要發揮執法監督作用,兩者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另外,針對一些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國家及地方勞動法規、勞動政策嚴重沖突的問題,工會可與勞動行政部門聯合出臺相關規定,對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法律監督和執法檢查。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經由職代會審議,提交本級工會審查簽署意見后報上級總工會審核,最后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出具《審批證明書》后才可以在企業內部實施,任何違反《勞動合同管理標準》的規章制度都要及時整改、糾正,并根據情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工會雖然沒有執法權,但可以與勞動保障部門配合開展勞動監察辦案,受理有關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舉報與投訴,積極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加大監督力度,使監督落在實處,產生積極的影響。
(三)重視調解仲裁
勞動爭議調整和仲裁是協調勞動關系的最后環節,工會應在這個環節發揮積極作用。如可以建立健全調解與仲裁的聯動工作機制,完善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手段;可以設立不同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業性的或者區域性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為勞動調解及勞動仲裁的聯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強化各類調解組織的機構建設,進一步突出工會在解決勞動爭議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行業性和地域性的勞動爭議中工會要掌握主動權,主動介入,積極參與。工會組織要為職工法律訴訟提供法律幫助和支持,提供專業性的法律輔導與幫助,必要時可以出面作為職工的訴訟人或者聘請專業法律人士為職工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張永光,譚桂娟.和諧發展:我國戰略機遇期的社會主題[J].學習論壇,2005(1).
作者:劉曉玉 單位:中共河南省委黨校